我想變冷,也是我的選擇?差異論與男性標準|李柏翰

李柏翰

2018-03-09發佈

2023-03-05更新

我想變冷,也是我的選擇?差異論與男性標準|李柏翰

我想變冷,也是我的選擇?差異論與男性標準|李柏翰
quotationmark image

作者:李柏翰/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女星珍妮佛·勞倫斯,在寒風中穿著性感引起爭議,有人認為他這種穿著是父權 …

quotationmark image

我想變冷,也是我的選擇?差異論與男性標準|李柏翰

作者:李柏翰/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女星珍妮佛·勞倫斯,在寒風中穿著性感引起爭議,有人認為他這種穿著是父權體制底下的一種壓迫,因為女星為了要在好萊塢生存僅能夠選擇穿著「不夠保暖」的禮服,而同張照片中男星卻都是穿著大衣或是厚外套。

在爭議發生後珍妮佛·勞倫斯則出面回應:「所有你們所看見的穿著都是我的選擇,如果我想變冷這是我的選擇。」而這個選擇真的符合男女平等嗎?這種「美的想像」或是「敬業的想像」會不會不自覺受制於特定標準?會不會這種自由的選擇,其實只是另一條邁向奴役之路?以下就提供另外一種觀點。

差異論

主張差異論者通常會主張實質的平等,例如大法官就曾在釋字485中提到「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然而基於「差異論的觀點」,制度所型塑的女性權利,仍然逃不出男性建築的權利框架;因爲出於男性觀點所型塑而成的權利,女性先天就被制約了,而所謂客觀的觀點仍然是「男人的觀點」。

支持「差異論」的人,通常會將目光放在問題的表面,重視一些相對「結構」而言沒那麼重要的問題——他們可能會主張女性縱使結婚也不應該被稱為「某某太太」而應該保有其原本姓氏、女性可以選擇想要上床的對象「這是女性的自由」,當然也包括「女性應該可以選擇自己要穿著什麼衣服」。

但是這樣的主張真的就會達到真平等嗎?難道父權宰制的幽靈就會因此消散於無形?

這個社會只有男性標準

主張上述這種平等是一種去脈絡的主張,沒有根本地描繪出性別本質的問題——並不是這種做法無助於男女平權,而是這種做法治標不治本。

舉例而言,1989年美國的Price Waterhouse v. Hopkins案,就可以發現性別不平等是源於社會上只有男性觀點。在本案中原告Hopkins是一名會計師,Hopkins起訴他的會計師務所拒絕提名他為合夥人是因為她是一名女性,但本案的被告則主張「拒絕Hopkins的晉升不是因為他是一名女性,相反的是因為他太難相處,太具侵略性,是一個『女男人』所致」。

這裡彰顯了一個重點:討論所謂「成功的標準」,問題應該不是「成功的標準為何」,而是「誰」的成功標準。在Hopkins案裡Hopkins被教導應該要像個男性一般努力,但卻因為在努力的過程中失去女性特質,而被同事討厭,一個真的有野心的男人不會被認為太具侵略性,一個「女男人」會被認為太具侵略性而無法進入核心的領導圈。

掌控過去的人就握掌未來,掌控現在的人就掌握過去,而因這個社會中對許多事的判斷通常出於男性標準,所以男性就掌握了大多數的事實,而這些事實沒有「客觀標準」,只有不復存在的女性觀點。

成功的女性不一定代表女性成功

專制主義的律令是「汝不可」;極權主義的律令是「汝可」;父權的律令是「汝是」。

縱使極少數的女性進入了以男性為多數的核心權力圈,也不代表女性就此成功了,因為這些進入了男性核心圈的女性也只是通過了「男性標準」,成為父權體制底下規訓成功的樣板而已。

像是在社會上我們常會聽到有人會說「有野心的女人難顧家」、「成功的職業婦女會難以兼顧母職」,就是典型「男性觀點」所詮釋出的成功人士圖像。縱使有一個女性在婚後成為社會上的成功人士卻仍兼顧家庭,無論他是透過超人般的體力、還是有專職的家庭主夫,都是一種加深「成功就是要兼顧家庭的想像」。

當這個社會建立男性為主體的圖像,「女性觀點」成為乏人問津的觀點後,女性為主體的意識型態就幾乎不復存在了。權力是鬥爭、法律是鬥爭,意識型態的爭執解消後,不以男性為主體圖像所建立的社會或國家也幾乎不可能會出現。

結論

「男性觀點即客觀」的命題,太超過一般人的想像,在這種宣稱之下,公平、正義被顛覆,反而成為一種不公平與不正義,法律則成為性別階級的投射,成為一種創造假中立實則複製不公的工具,這種全面的主張會帶來全面的反擊

先從微觀的觀點出發主張差異論(例如選舉權、薪資、工作機會、家務分工等),在父權的體制內,對現況下因為性別而明顯已存在的問題做出抗衡,利用具體的個案填補大眾對於「真正平等」國家圖象想像的貧乏。

再比如刑法在1999年修正時成立妨害性自主罪章,強調性侵害案件並非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的色情問題,不再課予女性反抗暴力的「義務」,並將妨害性自主罪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這種由小漸大,漸漸修正國內刑事政策上的不公義,這在策略上或許是能被接受的做法,但似乎無法真正處理性暴力底下的性別不平等的問題。

回到開頭的珍妮佛·勞倫斯新聞。沒有爭議的是她穿衣的選擇,絕對是種行使權利的方式,但這種「自由」究竟是父權社會結構的投射呢,還是「女權」真正的樣態呢?這個問題就留給大家自己認定了,畢竟「人是萬物的尺度」,價值是相對的,不同觀點的人透過討論才會更接近真理。

參考資料

  • 《就是女性主義》 ──Catharine A. MacKinnon, Feminism Unmodified: Discourses on Life and Law (1987) ,〈導讀〉,陳昭如。
  • Catharine A. Mackinnon, Feminism, Marxism, Method, and the State: Toward Feminist Jurisprudence (1983).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