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逸濱、魯忠翰
2022-11-07發佈
2023-04-20更新
這天不是「良辰吉時」?文化部為何能撤銷金鐘「主題歌曲獎」資格?|娛樂運動
奪下迷你劇集五項大獎的《良辰吉時》,發生主題曲〈 I Promise 〉不符金鐘「主題歌曲獎」資格的爭議。 根據文化部新聞稿,在原評審小組比對歌曲音檔後,確認作品〈 I Promise 〉應屬「大甲媽祖遶境主題曲」改版,未符「全新創作(包括詞與曲)」規定,決議取消 得獎資格;另經重新討論及表決,決議由〈蚵仔麵線〉為主題歌曲獎得獎者。 在這段更動得獎者的風波中,我們想討論的是:為何文化部能把獎座撤銷?與得獎者的關係又是什麼?「主題歌曲獎」為何會被取消?最後,再來看看其他兩金——金馬獎及金曲獎,有沒有類似的規定。
金鐘獎的背後主導者是...?
答案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影音產業局)。該局為提升電視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因而訂定《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下稱《獎勵要點》),當作電視金鐘獎的法源依據。至於辦理費用(註一),是由影音產業局編列年度預算(註二)。由此可知,金鐘獎在舉辦規章以及經費預算上,是由影音產業局來執行。
既然金鐘獎是由影音產業局主導,那麼下一個問題是:經過評審一輪一輪地反覆討論,先公布入圍名單,讓報名人成為入圍者,再到頒獎典禮公布出得獎人姓名,確定成為得獎人。那麼金鐘獎公布得獎的決定,在法律上怎麼評價呢?
這件事情,可能是透過行政處分或是行政契約方式(當然解釋上也不排除是私法契約,只是公私法區別並非本文重點,不擬細究),給予得獎者享有得獎及領取獎金的資格(法律上的效果)。
另外,基於獎項競爭的特性,有人得獎就會有人落選,競爭者可能對於得獎結果不服,或是因資格被取消想要救濟,種種情況都有可能針對得獎/取消得獎的決定去打訴訟——這就會因為前述給予獎項的方式不同,進而影響到法院與訴訟路徑的的選擇。
文化部憑什麼取消獎項?
先說結論,文化部是以〈I Promise〉屬於「大甲媽祖遶境主題曲」改版,並不符合「全新創作(包括詞與曲)」的標準,決議取消「主題歌曲獎」的資格。就讓我們看一下獎勵要點的規定:
《獎勵要點》第3點規定,所謂戲劇類主題歌曲獎是:「係指 專為 該戲劇、迷你劇集 全新創作之主題歌曲,包含詞與曲,且須係 首次使用於該作品中。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之主題歌曲作詞者、作曲者及演唱者。」
從上面條款可知,主題歌曲獎的資格,大致有三個要件:
- 專為該戲劇、迷你劇集而作。
- 全新創作之主題歌曲(包括詞與曲)。
- 係首次使用於該作品中。
第一個要件「專為」,比較容易流於浮動,畢竟專為一個影視作品而創作,不代表完全不能再有其他利用。這個要件比較難操作。本次文化部也不是用這個要件取消資格。
第二個要件「全新創作」,應是指詞曲的原創性,不能是改編或改作成果。而文化部實際上也是以比對音檔及歌詞,認定〈I Promise〉作為「《良辰吉時》主題曲」,是擷取「大甲媽祖遶境主題曲」的一部分,屬於「大甲媽祖遶境主題曲」的改編版本,進而取消獲獎資格。
第三個要件「係首次使用於該作品中」,指的是須第一次使用就是「搭劇使用」,於此之前沒有與其他媒介結合。而雖然〈I Promise〉曾作為「大甲媽祖遶境主題曲」,但文化部似乎也沒有特別指出〈I Promise〉違反這一個要件。
附帶一提,金馬獎、金曲獎也有類似規定。
如同2022第59屆金馬獎競賽規章規定:
「原創電影音樂」指的是,專為報名影片全新創作之音樂,須「使用」於該影片中並扮演重要戲劇功能。為鼓勵創作,改編音樂不得報名。如有疑義,本會有權要求作曲者提出「音樂總譜」以證明其原創性。
「原創電影歌曲」指的是,專為報名影片全新創作之歌曲,包含詞與曲,須「使用」於該影片中。應依據影片前後完整演職員表填報,演唱者若為多人合唱須以團體名稱或演員合唱報名。
而第33屆金曲獎報名須知也說,年度歌曲獎應為全新之創作單曲(包含詞、曲及演唱)。
以上規章內容,與金鐘獎「主題歌曲獎」類似,都要求「全新創作」;只是金馬最佳原創電影歌曲、金馬最佳原創音樂部分,需使用於該影片中,但不需要是首次。
此外,今年金馬獎也有因為不符合「全新創作」這個要件,而取消「最佳原創電影歌曲」提名資格的例子。依照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公告:
「原入圍第59屆金馬獎『最佳原創電影歌曲』的〈在路上〉,經報名公司主動來函告知本歌曲雖未正式發行,但早已做過公開演出,並非為電影《窄路微塵》全新創作,按規定不在金馬獎『原創電影歌曲』鼓勵範疇。經電影公司及創作者主動說明,本會決議取消《窄路微塵》此項提名資格」。
但是本文認為,若已做過「公開演出」,是不是就當然違反「全新創作」的規定,可能還是有一些解釋的空間。如果可以正面表列作品不能有哪些行為,參賽者可能會更加清楚。
結語
或許每一個人主題歌曲事件的想法都不同,有人認為應該取消,有認為不應該這麼做;但從文化部新聞稿的標題「取消得獎資格...文化部針對行政疏失鄭重致歉」,我們可以知道,任何獎項異動,對於得獎者、對於參賽公平性而言,都是一種斲傷。
除了金鐘之外,另有金馬、金曲以及其他影視音產業的獎項,都可能存在資格解釋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重新思考的是:這些獎項資格的條件能否避免報名者的理解疑義;透過對這次案例,我們也該注意資格條件能否更加明確,認定程序是否能更加嚴謹,讓更多人能透過獎項的公信力,接觸到更多不 為人知的好作品。
【本文作者】
周逸濱
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
魯忠翰
執業律師。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
註一: 本要點是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局視(業)字第1113000820 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第一點規定: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引導我國電視內容產業與國際市場趨勢及產製規模接軌,鼓勵製作多元類型及具國際市場性的電視作品並研創節目模式,提升我國電視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註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單位預算,第40頁。「結合數位新科技革新金鐘獎頒獎典禮及相關活動,融合文化及先鋒科技,透過嶄新視覺技術及創意,導入VR實境及多場景等新媒體製播技術之互動應用及行銷,跨屏多螢串連資源,創新金鐘獎互動影音體驗,共需55,025千元:辦理廣播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製播及相關活動、辦理評審工作、評審作業系統維護及報名等相關事務,需47,225千元。金鐘獎入圍、得獎者獎金,需7,800千元。」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