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
2017-04-16發佈
2023-03-05更新
李柏翰|《Governing (Through) Rights》:治理權利,也透過「權利」治理
這年頭「相忍為國」正流行──過勞工時制度應該相忍為國家競爭、同志情慾解放應該相忍為社會觀感、原民傳統領域應該相忍為私有財產。只要能用「撕裂社會」作為藉口攻擊爭取權利的民眾的,彷彿都是好藉口。反之,難道雇主的成本考量不是權利嗎?保守的家庭價值不是權利嗎?私人的財產累積不是權利嗎?
李柏翰|《Governing (Through) Rights》:治理權利,也透過「權利」治理
這年頭「相忍為國」正流行──過勞工時制度應該相忍為國家競爭、同志情慾解放應該相忍為社會觀感、原民傳統領域應該相忍為私有財產。只要能用「撕裂社會」作為藉口攻擊爭取權利的民眾的,彷彿都是好藉口。反之,難道雇主的成本考量不是權利嗎?保守的家庭價值不是權利嗎?私人的財產累積不是權利嗎?
違反「常識」與符合「常識」的訴求之間,有誰更接近權利嗎?這個問題的一個關鍵在於,我們討論的真的是「權利」的範圍和內容嗎?還是只是被「權利」的名字包裹而迷惑了?這本書於是想問問我們,「相忍/不撕」的義務從哪裡來?在被合理化的政治妥協過程中,我們究竟是被什麼說服,而相信權利有極限?反之,我們如何分辨什麼是/不是「人權」?在台灣,人權什麼時候開始淪為政策工具,變得像髒話的?又,我們為什麼怕政治?
治理使用動名詞(govern-ing),加上了「藉由」兩旁的括號,使得這本書光是標題就耐人尋味。作者Bal Sokhi-Bulley究竟想問什麼問題:(1)透過權利來治理?(2)權利本身被治理?之前在其他研討會就曾經碰過他,是個很愛問「如何」(how)勝過於「為什麼」(why)的學者,因為他總會追問其他與會者「如何得出這樣的觀察?」
剛好有機會在現場聽Bal自己介紹他的新書《Governing (Through) Rights》,一開場他就先問:我們為何書寫?什麼時候,我們覺得不得不寫?寫給誰看?「書寫」本身是否來自一種權利,或者義務?想像中的讀者是否使自己無法暢所欲言?實際上的讀者又因此獲得什麼?作者與讀者間是否存在一種治理關係──誰治理誰?而書寫是否可能是種抵抗?
從這一連串的引言,他提出自己對當代「權利語言」的不滿(dissatisfaction)和拒絕(refusal)是他當時書寫的動機。在法律的論述或政府的政策中,人權逐漸「工具化」,於是它能被安置在與安全(security)、責任(responsibility)、社群(community)、國籍(nationality)等話語一起度量,然後成為「治理好壞」(good/bad governance)的衡量標準。
人權是什麼,也什麼都不是
聽起來很有道理啊,不是嗎?「安全本來不就是一種人權嗎?」「為了治安,限制那些危險的人也是剛好而已。」「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有權利就有責任啊!」「人是社會性的,所以人權的實現需要眾人的共識。」「國家才有能力保障人權!」「拿不到國籍,什麼都免談了。」於是人權越來越空泛,但也彷彿越來越限縮──人權什麼都是,也什麼都不是?最常聽見的,可能是「相忍為運動」吧!彷彿人權應該是一件可以等待、需要妥協的事務,那平心而論,你爭的不一定叫人權。
作者在書裡其實沒有走到那麼哲學的討論,而是透過三個案例來探討「權利」如何變成人人可說、人人在說,甚至連「非人類主體」(non-human subjects)都可以使用操作的語言,回過頭來進行治理社會與個人──或是說好聽一點,穩定紛亂的時局、減輕政府的負擔──諸如國家政府、超大型跨國人權NGO、區域性或國際性人權組織等,限制我們對人權的想像,讓我們誤以為人權可以「似是而非」。
關於這三類「非人類主體」,也是主流人權研究的觀察對象。Bal主要討論的是歐盟僵化、排外的人權政策(尤其關於移民、難民的部分);少數被聯合國認可而能持續參與大大小小會議的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是如何影響我們對國際事務的關注(與不關注);以及後柴契爾時代英國保守黨政權的「大社會」(Big Society)綱領,要求眾人「相忍為社會」,要權利先負責任。簡而言之,就是這三者如何操作「以人權為名」的論述風向。
Bal透過傅柯(Michel Foucault)「治理」(governmentality)的概念去反思「人權如何被法律(人)僵化」,<note>如果對傅柯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江玉林老師關於《性事的歷史‧卷一:求知的意志》的導讀;或何春蕤老師【傅柯專題】第十二週的講題《Governmentality》。</note>種種「以人權為基礎」的技術如何在治理者之間互相學習、沿用、影響,並且一脈相承地移轉到主流社會、弱勢族群、沉默或抗爭的受害者所使用的語言中,不知不覺中「人權」變形且定型了。雖然我們還無法確 定這是不是一件壞事,但我們至少得承認有這件事──人權的正當性正在弱化。
的確,人權在法律的框架中,成為特定且穩定的法律關係──權利人與義務人(通常專指國家),或者人權侵害案件中的受害人與加害人──而治理的視角則企圖打破如此僵化、對立的想像。這裡的「治理」是指對行為的導引(conduct of conduct),而在人權的行動中,法條或判決彷彿成了確立公式的索引,使我們產生一系列思考與討論的固定方式。形成特定公式對人權發展本身的危險在於「想像」上的限制與「實踐」上的約束。
於是我們會用固定的方式討論勞動、言論、信仰、醫療、社會保險等各式各樣的權利,而當我們越來越擅於操作這些語言,並熟練法院提供的「比例原則」或「裁量餘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等工具,我們也因此困在法律人所提供的人權圖景了。
抵抗治理不必然反對權利
不過,作者有提供什麼解方嗎?其實好像沒有,Bal雖然融合了傅柯的反導引(counter-conduct)──即反抗被引導的行為與思維模式──以及被統治者積極反抗違背社會契約的統治者,所能主張的抵抗權(right of resistance),然後以2011年的英格蘭騷亂和華爾街佔領為例,試圖彰顯人權樣貌與伸張形式的多元可能性。[note]我則想起了台灣的太陽花運動和香港的雨傘革命。[/note]對Bal來說,「為人權而抗爭」似乎應該是受壓迫者自發的、不惜代價且拒絕摸頭的。
即使近年來隨機應變、層出不窮的抗爭行動在世界各地發生,甚至串聯,但最後Bal卻無法立即回應在場者的提問:如何確知這種抵抗就不會被公式化、被政府收編?甚至,其訴求、形式與接受到的反饋或回應,是否真能被放在「人權」的框架中討論?抑或,它們就是在被允許的時空中──即現有人權保障框架的範圍內(因為有言論、集會自由,才得以批判、遊行)──才可能被進行的抵抗?
其實我覺得Bal論點的核心在於:在「爭取權利」這件事被政府「納入考量」後,會不會反過來變成抗爭者相互監督、要求妥協的治理手段,甚至變相成為噤聲或壓抑其他人的工具。一項權利運動從體制外進到體制內後,可能成為「治理」的一部分,進而該抗爭的後座力,此時,政府甚至毋須當壞人(被抗爭的對象),反正抗爭者們彼此會開始相互制約、撕扯。
其實傅柯1984年在聯合國發表的演講《對抗政府:人權》(Confronting Governments: Human Rights)時,就已經提醒我們:身為「被統治者群體」(community of the governed)的一份子,我們都應謹慎看待任何想引導我們憤恨、冷漠、排斥情緒的企圖,並且應當隨時檢視濫權者(包括政府)各種虛與委蛇的回應,因為:
人們的痛苦從來都不應該是政策沉默的殘餘後果。[note]The suffering of men must never be a silent residue of policy.[/note]
事實上,關於當代人權的批評非常多──包括儀式化、指標化等等,而等不及要華麗批判它的學者也如過江之鯽(雖然像Bal這樣純法律背景的人不多)。即便如此,人權將會/應該走向何方沒人敢說,既說不準也無法描述,因其法典化本身就是一個偶然的歷史產物;不過,要是如同哈佛法學院教授Samuel Moyn所主張的,人權可能是人類社會「最後一個烏托邦」(last utopia)怎麼辦?
會後,我忍不住走向剛拿起酒杯的他,好奇地問:關於「非人類主體」把人權玩壞的批評已經聽過很多,但其他零散、偶發、去中心化的組織或行動,縱然無法以現有的名稱歸類他們,我們又何以確知他們是出於「人權意識」而非其他「以人權為名」的行為導引呢?他皺著眉說,「人權,只不過是一個名字。」而我也忍不住追問:我們如何能得出這樣的觀察?
當「人權(法)」全面主宰新世界的價值系統時,人權的絕對性與最高性將可能面臨其他挑戰而更岌岌可危,屆時我們是否還找得到其他的替代品?悲觀之餘,我寧願相信Bal透過這本書想提醒我們的,其實更貼近於另一個哲學家德勒茲(Gilles Deleuze)在1996年接受採訪時的斷言:
沒有人權這種東西,人們只有生活,也只有攸關生活的權利,而每個人的生活都不盡相同。[note]There are no human rights, there is life, and there are life rights. Only life goes case by case.[/note]
或許,人權,只不過是一個名稱而已。不讓它反過頭來限制我們的想像、化約我們的行動,就是小心看待它每次被使用的方式。不提及人權的,或許最接近人權的真諦;而「以人權為名」的,則不一定與人權有關。不迷信,才能真正感受它──人權如此,許多抽象的規範價值亦然。
Governing (Through) Rights的簡介
出於一種對「權利」不滿而批判的態度,本書的核心前提是「權利是治理的技術」。權利是一種規訓的話語,而這種話語透過治理的策略和技巧,因而透過權利形成治理的手段。這本書欲探究──或彌合,若可能的話──批判理論與人權法之間的分歧,因此透過「權利」,檢驗不同層次非國家實體的的話語與 行動,並探討「權利」如何規範對「良善治理」想像和判斷。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