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領取社會救助,好難!

王鼎棫

2017-04-19發佈

2023-03-05更新

王鼎棫|領取社會救助,好難!

王鼎棫|領取社會救助,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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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網正是以《社會救助法》等建制為基礎,提供各式人力或物質協助,使貧困者脫離危機。而政府若能確實依法為貧困者建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提供生活補助、結合就業輔導、生活諮商、法律扶助等支柱,則百萬貧困人口將有機會免於淪落為社會邊緣人,免於街頭流離失所,免於掉入犯罪者或慢性精神病患的循環,整個社會群體也能互利共生! 正因我國政府多將貧窮歸究於個人不努力,忽略社會結構等重要因素,讓受救助者僅是國家大發慈悲,甚或想要改造的救濟對象,所以高聳的扶助門檻,還有偏低的給付水準,讓貧困者難以脫離苦痛的循環,也就不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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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棫|領取社會救助,好難!

《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

林全院長粉專首篇文章(2016年8月20日),曾語重心長的表示:「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或社會 ,每個人都是珍貴的,而每一位國民都是政府的寶貝,政府在施政時都應該要做好妥善的考量,讓人民獲得最好的照顧。」此言看似高不可攀,句句卻都是 《憲法》生存權規定及《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規範,早就言明的要求。長期關心社福議題的臺灣貧困者扶助協會,在去年八月的聲明,也對此表示由衷的期待,並趁機對社會救助申請的種種窠臼,提出修法倡議。本文站在大力讚聲的角度,要來為讀者拆解這個,關乎你我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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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社會救助制度的改善,還有許多地方必須靠林全院長來克服

 

簡單來說,社會安全網正是以《社會救助法》等建制為基礎,提供各式人力或物質協助,使貧困者脫離危機。而政府若能確實依法為貧困者建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提供生活補助、租屋補助,結合就業輔導、生活諮商、法律扶助等支柱,則百萬貧困人口將有機會免於淪落為社會邊緣人,免於街頭流離失所,免於掉入犯罪者或慢性精神病患的循環,整個社會群體也能互利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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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一起來關心相關連署,一起建構一個適當的社會安全網!

社會連帶,串起你和我

可是有人會說,少數人民挨餓受凍,也不是我所造成的,為何由我繳較高的稅,來為那些貧困者提供救助?這邊要談的,就是那看不見卻依舊存在的「社會連帶」。

社會上,常見許多由特定共同資格(如血緣、地緣或職業)所組成的宗親會、同鄉會或工會,由於共同條件所帶來的凝聚力,使成員在彼此有困難之際,願意互相扶持。在扶持的過程中,不免慢慢認知個人並非孤立於團體之中,必須學習與他人互相依存,才得規避各種可能生活風險。

所以「扶持」不僅出自「利益他人」的動機,深層來說更是期待他人:將來有天我若出事,大家能夠給予救濟!而社會上,是否有那些超越特定共同資格的凝聚呢?是的,就是「捐血」,那些捐出去的血,一滴都不會拿來自用,而是捐給其他有需要的人;而他人也正是在相同盼望下,挽袖捐血,在未來捐給有需要的你。

總的來說,在社福資源有限性的前提下,若僅一味強調給付平等,人與人之間將產生相互競爭或強烈剝奪的心態;反觀,若能催化社會大眾,彼此連帶所生之凝聚感,心態也較容易平衡─因為大家會認知到,將來的某一日,我也能透過制度,從他人那裡分享生活所需。而這樣如此串聯,進而互相照顧的狀態,就是「社會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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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連帶就像這樣,一方倒,全體會好嗎?

讓人不禁卻步的救助申請

《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當申請人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得出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高於最低生活費時,就不能領取社會救助。可是問題在於:同法第5條,在畫列誰可以認作家庭成員,還有收入計算的規定,似乎與社會現實脫節而過於寬泛。讓有需要的申請人,往往無法取得幫助,社會單位也苦於依法行政,難以有效伸出援手。

一、家庭成員的劃定不符生活現況?

在社會中,個人多以組成家庭的方式,來經營生活。也就是說,有關生計維持,是由多人組成共同單位,或在外賺取所得,或在內承擔庶務,互相滿足彼此需求。所以在資力審查上,應該以「生計共同體」為準(看是否同睡一個屋簷下,同吃一鍋飯),而非「形式戶籍」為計算單位。故當國家確認生計共同體,已陷入供需失衡而無法自給自足之際,就應盡速提供支援,使其重新回到能夠自我滿足的狀況。

而當我們拿上面概念回顧社會救助法,就可發現一些不通情理之處。例如只要沒有離婚,一律將配偶劃歸同一家庭成員;可是那些受到家庭暴力或遺棄的另一半,顯然無法期待能從加害方,取得完整照顧。此外,現代社會中,常見因就業、求學等原因,產生所謂「籍在人不在」的情形;而那些離開家鄉,前往異地奮鬥的成年子女,在歷經歲月洗滌,往往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分居二地,各自經營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並未同財共居,卻也因實務運作卻,彼此算入家庭成員。最後,那些傷害我們或遠水救不了近火的人們,都有可能算進了家庭人口,增添我們申請救助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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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家庭相處已經不易,卻還要面對家庭成員計算的困境

 

二、收入的擬算忽略市場運作?

所謂擬算,是指當申請人收入莫名過低、未能證明收入或未能就業,就要接受「工作收入的擬算」(用一定標準假裝你擁有這麼多的收入)。此立法目的在於,促使申請人能認真投入工作。所以我們可以說,擬算工作收入之前提在於:只要有心,人人都可找到薪資不錯的工作;可是瑞凡,這種措施根本漠視「工作薪資過低」還有「工作機會的排擠」

首先,就薪資品質而言,根據研究,多數低收入戶是由於不可歸責於自身的因素而落入貧窮,且有工作能力的貧困者,多有意願工作,而僅因工作薪資不佳,導致拼了命也無法自力更生,就是俗稱的「工作貧窮」。

受到全球化及企業競爭的影響,業者為了尋找生產成本最低的地方,會在全球範圍內遊走。這也讓我國勞動市場逐漸向雇主傾斜,比較「便宜好用」的「非典型就業者」(諸如部分工時、臨時性工作、派遣工作等)的人數開始上升,而該等工作者往往受到較高程度的剝削(低薪並欠缺勞動保障),讓他們無法累積足夠資產,應付生活所需(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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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全院長你怎麼看

 

其次,在擬算收入的時候,根本忽略身心障礙者在臺灣產業結構變遷中,是相當弱勢的。回首以前,臺灣是以製造業為主,且技術層次不高,並未出現結構性失業問題,除受國際能源危機影響,導致一度升高至2.91%之外,其餘均維持在2%以下之穩定水準。

後來受到全球化及經濟不景氣之影響,製造業之廠商大舉出走,導致臺灣現有空缺之工作職位緊縮,失業率大增,是一般人或更廉價的外籍勞工,便來排擠原先身心障礙者所能從事的工作。又配合產業轉型,使勞力密集產業轉為科技密集產業,使高技術與低技術工作者之差距擴大,就業門檻一下拉高許多─這對原本教育之路受阻的身心障礙者,更是雪上加霜。

觀諸內政部100 年所作的「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結果摘要分析」,身心障礙者之教育程度以「國小」占 29.34%最多,「高中、高職」占 22.28%次之,再其次是「國(初)中」占 18.71%;概括來說, 15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的學歷在「國(初)中及以下」者達 65.10%,明顯高於一般民眾的 29.49%,顯示身心障礙者的教育之路,相比一般民眾更加辛苦,讓其更難跨越需要高技術的就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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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這精美的教育差距

更別說身心障礙者由於先天不便,工作場合中常需設置各種無障礙措施加以配合,可對一分錢一分計較的台灣雇主來說,此番工程需投下許多成本,似乎又不具任何期待可能性,也加深了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困難,進一步逼迫其面臨救助的風險。

脫掉救助意識形態的包袱

不知大家有沒有想過:家庭成員的劃定,虛擬收入的計算,這麼不好,為何卻乏人改善?除了沒有選票外,規定背後的意識形態的作祟,更是那個說不出名字的影武者。也就是說,藉由給付提供,促使受助者等社會成員能遵從社會規範,達成「社會控制」。

以臺灣過往發展為例,社會救助制度除承擔救助任務外,更會施予品行控管,帶有強烈的道德控制色彩(諸如工作態度、孝道文化與家庭責任、善良風俗等),並附有消除社會不安等作用。在已廢止的舊社會救助法中,就規定曾經從事不良行業的婦女或懶惰成習無正當職業的遊民,應施予智識及技能訓練,充分展現執政者將部分人民,視為社會危害的潛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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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貧窮,要先從正視貧窮開始!

正因我國政府多將貧窮歸究於個人不努力,忽略社會結構等重要因素,讓受救助者僅是國家大發慈悲,甚或想要改造的救濟對象,所以高聳的扶助門檻,還有偏低的給付水準,讓貧困者難以脫離苦痛的循環,也就不意外了。此般措施,無疑徹底忽略憲法或國際規範對於人民生存的保障,更替低收入戶蓋上「逃避自力更生」的烙印,嚴重傷害其自尊。

當時,立法者若能另外再多看一眼釋字第485 號,也許今日制度會有另番風景,該號表示:

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簡單來說,前述內容不僅強調對於社福資源應有效利用,更在闡明國家有義務滿足「人民之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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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提供照顧要與基本生活需求相當,所以不只是退休軍公教人員需要尊嚴,所有族群都有獲得國家妥善照顧的權利!

 

註:若以派遣工作者為例,根據勞動部於2005 年之「職類別薪資調查」,要派企業在使用十種職業類別之派遣勞工時,派遣員工所獲得之月平均薪資,即比同職業正職員工之月平均薪資者低;甚者,部分雇主更會因身心障礙者勞動力未達預期,而給予較低薪資,該等為保工作,往往忍氣脫聲,使同工不同酬之情形,愈發而上。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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