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胤慶
2024-08-23發佈
政府可以管社群媒體嗎?美國最高法院怎麼說?|國際瞭望
2024 年 7 月 1 日,針對社群媒體管制,美國最高法院作出 Moody v. NetChoice & NetChoice v. Paxton 判決,本文將分析重點並探討其對臺灣的啟示。佛羅里達州和德州的法律,要求社群媒體平等對待所有言論,但因涉嫌違憲,NetChoice 等科技巨頭提出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平台編輯權受憲法保障,政府不能藉管制社群媒體改變言論市場。本文認為,臺灣宜採減少壟斷並適度揭露平台管理分針的方向,調整對社群媒體的管制措施,或許才是較無爭議、較好推動的方向。
你是怎麼讀到這篇文章的?是臉書嗎?還是其他社群平台?
你會不會懷疑社群貼給你的這篇文章是假訊息?又或是隨手滑到的廣告,居然是剛剛和好友在聊天室討論的用品?為了保護隱私、或防止假訊息的散播,政府可以用什麼方式管制社群媒體的貼文?
針對這個問題,美國最高法院於今年(2024 )年 7 月 1 日作成 Moody v. NetChoice & NetChoice v. Paxton 判決。本文將介紹這篇重要判決的精華,說明美國政府未來管制社群媒體的時候,該遵守什麼樣的「憲法界線」?並說明本判決對未來臺灣政府在治理社群媒體時,有何可借鏡之處。
到底發生什麼事?
2023 年,佛羅里達州及德州,分別制定了管制社群媒體的規定。這兩州的立法者認為,大型社群媒體「過度排擠」保守派的言論,因此他們決定課予社群媒體義務,確保各種立場的言論,在社群媒體上,都能被充分表達。
雖細節有所出入,但這兩州的法律,都限制了社群媒體處理貼文(content moderation)的行為。他們有兩個共同特徵:
第一,社群媒體不可以依據用戶貼文內容的觀點,決定貼文應如何在平台內傳播。所謂「貼文應如何傳播」,包括推薦給其他用戶、排序在前在後、註記貼文的性質、影響盈利,或甚至將貼文隱藏或下架。
簡而言之,這個規定課予社群媒體「反歧視」的義務,要求社群媒體不可以按照內容,偏心特定貼文,恣意決定貼文在平台上的命運。
第二,社群媒體若要下架用戶貼文,應向個別用戶說明理由。說明理由的目的 ,主要是打開社群媒體運作的「黑箱」,避免社群媒體濫用權力,隨意決定貼文在平台上會如何呈現。
針對以上規定,NetChoice 及電腦通訊協會分別向各個管轄的法院起訴。NetChoice 是科技巨頭們所組成的網際網路產業協會,其中包括了臉書及 YouTube。他們主張前述法律,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簡單來說,原告方認為,政府管制社群媒體如何管理貼文,也是一種言論管制。
然而,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及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作成了截然不同的判決。
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肯認了 NetChoice 的主張,認為上述規定違憲。法院指出,社群媒體挑選貼文、處理貼文、推送貼文的行為,正是言論自由所衍生的「編輯裁量權(editorial discretion)」,受到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的保障。
此外,針對每則下架的貼文,社群媒體若都必須一一說明下架的理由,成千上萬的說明需求將對社群媒體產生過大負擔。因此,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前述規定都違憲。
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則不這麼認為。該法院認為,社群媒體跟出版業並不同。社群媒體選擇、處理、過濾、推送貼文的行為,根本談不上是言論。退一步來說,即便認為這些處理貼文的行為也是一種言論,但政府為了要促進多元意見,要求平台說明下架理由,並未課予過多的負擔。整體來看,也是合憲的。
面對不同法院的衝突見解,當事人們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並將兩個案件都發回原上訴法院。接下來就讓我們看看判決理由到底說了什麼。
(註一)
此部分獲得 9:0 的一致決。而由 Kagan 大法官主筆的多數意見,由首席大法官 Robert、Sotomayor、Kavanaugh 及 Barret t加入全部;Jackson 大法官則僅加入判決的第一至第三部分。此外,Barrett、Jackson、Thomas及Alito 大法官皆個別提出協同意見書。核心論點:平台編輯權受保障,政府不得恣意改變言論
首先,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並沒有在判決中,直接判定前述州法有無違憲。最高法院只把案件發回上訴法院,要求上訴法院重新審理。
為什麼這麼做呢?這是因為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雖然在案件中主張相關規範違憲,但不論當事人或下級審法院,都只有討論前述規範適用在「社群媒體」時,有無違憲的情形,並未討論在其他網路平台(例如臉書的Messenger、Uber的叫車程式等)是否也會發生違憲的情況。
因此,最高法院把案件發回,要求下級審法院重新檢視前述規範,確認條文用在其他平台時,是否也可能會違憲。
(註二)
因此,如果未來政府對於社群媒體監視私密訊息內容進行管制、禁止社群媒體透過搜集處理用戶的個人資料,進而推送貼文,或者禁止社群媒體將特定用戶排除於社群媒體,都不是這個判決應該處理的範圍。具體的立法,例如紐約州的禁止成癮內容法,聯邦政府剛制定的抖音法,都不當然是這個判決直接處理的對象。不過,為了避免下級審法院做成與最高法院意見不同的判決,主筆的 Elena Kagan 大法官特別在本次判決中,指出了一些重要原則供下級法院遵循。Kagan大法官特別指出,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所採的見解──社群媒體的運作,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是錯誤的。
Kagan 大法官從過往的判決先例中,釐清了兩個對本案至關重要的基本原則。
第一個基本原則是,「編輯裁量權」受到言論自由所保障。編輯裁量權指的是彙整並選擇他人的言論,應如何呈現的空間。即便編輯及選擇他人言論的過程,並未產生「額外」的內容,但編輯選擇者也同時決定了什麼樣的言論會被傳遞。
因此,編輯選擇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意見表達,而受言論自由保障。
(註三)
最高法院曾經處理一系列涉及編輯裁量權的案件。例如政府要求報紙業者在報導批評候選人的新聞時,必須提供受報導對象回應的權利,讓被報導的對象就不利報導予以澄清;例如政府強制有線電視的系統業者,必須分配部分頻道給地方的電視台;又例如政府要求聖派翠克遊行的組織者,必須容許同志團體,一同加入遊行的行列。以上這些案件的特色就是,私人本身雖然沒有表達特定、具體的意見,但這些私人都在選擇何種言論要不要、如何呈現。而在這些案件中,政府介入了私人選擇應如何呈現他人的言論的行為,並改變了編輯裁量的結果。
對應本案,Kagan 指出,社群媒體管理貼文的行為,即行使「編輯裁量權」的動作。如社群媒體依據社群守則,不推播甚至下架仇恨性言論──正是社群媒體可以決定貼文會如何呈現的清楚表徵。
第二個基本原則則是,政府不可以用禁止私人表達言論,或強迫私人表達言論的方式,促進言論自由市場的運作。理由在於,憲法之所以保障言論自由,就在限制政府隨意介入言論市場,將言論市場形塑成政府喜歡的樣子。基於政府的喜好而改變私人言論,是對於言論自由最嚴重的侵害。
從這個角度來看,Kagan 表示:前述州法有高度可能會違憲;理由在於:前述規範的目的,正是要促進特定的言論內容。
還記得嗎,德州立法者之所以要立這個法,就是希望要避免避免社群軟體箝制保守派的言論,確保言論市場的妥適運作。因此,也就進一步要求社群媒體應以特定方式「編輯」平台貼文──這相當要求社群媒體表達「它不想要表達」的言論。
從 Kagan 大法官的論理,我們可以看出:本案的判斷關鍵,是認定平台管理貼文的行為即編輯裁量,從屬於言論表達的一環。換言之,介入貼文管理,等於影響編輯裁量權,進而限制言論表達的內容。
數位時代下的言論自由,該如何看待?
回顧前述判決的論理,Kagan 大法官採取了一種相當古典的態度來看待言論自由。她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消極的防禦權,保護表意人免於政府的侵害。換言之,言論自由的功能,不在於要求政府積極提供,抑或維護言論自由的市場。言論自由的功能,在於要求政府徹底放任言論自由市場自行運作──因為此一觀點預設的侵害來源,就是「政府」。
(註四)
Kagan 大法官所提出的第二個原則「政府不可以基於促進言論自由市場運作,而干預言論的表達」正體現了這種古典而消極的言論自由立場。而這個原則,與最高法院過去在處理政治獻金合憲性的判準不謀而合。在歷來政治獻金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政治獻金是憲法所保障的言論,且政府不可以透過限制一方的言論(限制獻金的上限),來提升另一方言論在言論市場中的地位。前述可參, Buckley v. Valeo, 424 U.S. 1 (1976)。但這種古典消極的態度,在數位時代是否該繼續維持呢?
網際網路剛盛行的時候,最高法院採取了相當消極、自由放任的見解。然而,隨著社群媒體的普及,社群媒體與選舉勝負的關聯越來越緊密,自由派開始意識到:數位時代下,科技巨頭對於言論自由的影響,不亞於政府。
因此,自由派逐漸 形塑管制社群媒體的聲浪。社群媒體的企業,為了避免被管制,也開始強調「自治」,自行衍生如「貼文標註、演算法調整、紛爭解決程序」等機制。
然而,社群媒體的自治措施,反而引起保守派的強烈不滿。例如,臉書及過去的推特,將美國前總統川普的發言貼上假訊息的標籤,乃至於凍結他的個人帳戶,讓川普沒有辦法利用社群媒體發表言論。
這樣的動作,讓保守派累積不滿,漸漸主張社群媒體有所謂「反保守派偏見」,也畏懼保守派的任何一個政治人物成為科技巨頭下一個盯上的目標,便開始了對社群媒體的反制。
放眼今年的庭期,最高法院處理了許多涉及社群媒體管制的案件,就是這個政治生態下的產物。其它爭議如:政府可否透過「非正式」請求,央求社群媒體配合下架言論。
(註五)
在 Murthy v. Missouri 案件中,共和黨人士認為拜登政府請求推特配合下架與拜登政策有關的假訊息,造成社群媒體成為拜登的打手,審查共和黨相關人士的言論。複雜的政治動態,讓數位時代下的言論自由發展,變得更加詭譎難測。自由派大法官,向來畏懼富可敵國的私人(例如:大型財團)。這些具有經濟實力的私人,可以透過「金錢」,改變言論的影響力,進而顛覆言論市場的運作。
然而,現在的最高法院組成中,被認為屬於最自由派的 Jackson 大法官,在本案中,則顯得立場未定。相反的,美國近幾年對於社群媒體的管制浪潮,反而是由保守派所促成。保守派利用社群媒體與用戶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理由,為政府管制社群媒體加以辯護。被認為屬於保守派的 Thomas 大法官,即曾在意見書中,強烈主張政府應該管制社 群媒體。
不過,從最近庭期以及社群媒體的相關判決來看,最高法院幾乎都化為個案處理,避免針對「整個社群媒體」做出通案的判準。或許,只能說美國最高法院,也還在思考,究竟該如何處理社群媒體的言論管制、如何在不同意識形態的大法官之間,取得共識。
可供台灣借鏡之處
這個判決對社群媒體的管制設下很嚴格的界線。依據判決的內容,只要管制內容涉及社群媒體管理貼文的行為,就會觸發言論自由的問題。
那該如何管制社群媒體呢?
Kagan 大法官於判決中,明確指出可能合憲的例子,比方說,用法律降低單一社群媒體的影響力(避免壟斷),是目前最高法院認為可能合憲的管制措施之一。
另外一種合憲的管制措施,就是要求社群媒體揭露管理貼文的方式。雖然,最高法院對於「個別」說明下架理由的義務,尚未達成合憲與否的共識,但 Kagan 大法官於註腳中表示:只要說明義務,並未對社群媒體造成「過度負擔」,相關措施就會合憲。
在這個標準下,要求社群媒體揭露貼文管理是如何運作的相關立法例(例如歐盟的《數位服務法》),即有可能合憲;換言之,若僅是「事前一般性」說明貼文將如何管理,比起每個下架決定都要說明理由,還是負擔較輕。
另外,政府還可以基於什麼原因,管制社群媒體呢?在前述判決作成前,支持管制社群媒體的學者,並不認為社群媒體等同於報章媒體。相反的,還有一種觀點是將社群媒體,比擬為類似提供水、電、瓦斯、鐵路、電信通訊服務的「公共事業(common carrier)」。
該派看法認為,社群媒體作為公共事業,必須無差別地向所有人提供營生的必需品及服務。換言之,基於這個類比,政府若管制社群媒體,則不會產生言論自由的問題。但這個理由到底能不能取得過半數大法官的支持,還有待揭曉。
回到臺灣,雖然我們沒有必要亦步亦趨跟隨美國的必要,但其在社群媒體管制的發展及法庭攻防的經驗,頗值得我國借鏡。
爭議言論橫行雲端,正是我國社群媒體上的大問題。為了處理這個問題,2022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讀者應該還記得,草案才推出沒多久,輿論批評四起,甚至有國際組織向政府建議撤回草案。最終,通傳會從善如流,退回草案,從新研議。
但時至今日,通傳會及其他相關機關,並未提出任何新的草案。
當時最主要的批評,就是政府可以透過管制社群媒體,將社群媒體納入麾下、成為政府的打手,進而介入言論市場,挑選政府喜歡的言論,扼殺仇視政府的批評。
無論該法是否仍有必要設立,政府要求社群媒體直接管理貼文(下架乃至標註記號),當然容易讓人產生臆測。這種直觀的想法,也是美國最高法院介入審判的主要原因。
(註六)
事實上,「編輯裁量權」也並不是一個純粹來自外國法的概念。在釋字第364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在廣播電視中,賦予人民「接近媒體使用權」,即有可能侵害媒體的「編輯自由」。大法官此處提出的編輯自由,就是美國最高法院所指的「編輯裁量權」。但本號解釋還沒有辦法直接適用到社群媒體,因為釋字第364號解釋處理的對象是「廣播電視」。固然,我們可能認為目前的言論市場不健全,進而想要管制。但從美國保守派發動的管制浪潮,我們知道──如果要改善社群媒體上的言論發展,針對言論內容直接進行管制,已經走入了言論自由的警示區。相反的,以間接促進市場正常運作的方式,或許才是較無爭議、較好推動的方向。
【本文作者】
呂胤慶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碩士(2023)、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2021),曾為司法院大法官助理(2021-2023)。作者感謝王世安及陳冠瑋的評論及建議。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國際瞭望」,看膩台灣新聞重播了嗎?給想要知道國際事件的你,多一點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