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哲融
2022-09-25發佈
2023-02-15更新
中共迫害新疆人權!聯合國報告快評:揭露依法治國的滿紙荒唐|國際瞭望
本文作者:黃哲融,東吳大學國際法組碩士。 2022年8月31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 …
中共迫害新疆人權!聯合國報告快評:揭露依法治國的滿紙荒唐|黃哲融
本文作者:黃哲融,東吳大學國際法組碩士。
2022年8月31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高級專員巴舍萊(Michelle Bachelet),終於在卸任前公布延宕已久的《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權關切問題評估報告》(簡稱《新疆報告》)。
這份報告的影響,猶如許多倡議人士的心聲:聯合國終於正式認證中國政府在新疆的罪行,像是針對維吾爾等穆斯林少數族群犯下包括監禁、性侵、強迫勞動和強制絕育等惡劣行徑,並認為中國政府此舉可能已經構成危害人類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此一同時,筆者認為這份報告的意義,更在於向世人證明法治的重要性。
法治的意義,在於師出有名且行為有度
這幾年來,中國面對新疆人權問題的指控,無論來自國際人權組織或以美國為首的國際社會,乃至OHCHR的《新疆報告》,均以「惡意歪曲抹黑」、「假消息研究」、「反華勢力的陰謀」、「鬧劇」與「干涉中國主權和內政」等政治性語言駁斥,並不斷強調中國政府是為了打擊暴力恐怖犯罪,積極探索預防性反恐和去極端化,才在新疆採取系列措施,包括建立「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簡稱「教培中心」)──總總行為都具有正當性。
誠然,新疆地區長期以來,因為維吾爾等其他以穆斯林為主的少數民族,其與漢族之間存在族群、宗教文化與意識型態上的嚴重對立,導致社會暴力事件頻繁發生;加上想在新疆建立「伊斯蘭國」的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東伊運),在中國境內和中亞多國發動多起暴力恐怖活動,使中國政府有正當理由以「反恐怖主義」和「去極端化」,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新疆地區乃至全中國人民的權利。
不過哪怕有再多正當理由,國家都必須依法而治。正如《新疆報告》雖然從始至終都沒有指控中國「反恐怖主義」和「去極端化」目的的正當性,但強調國家採取打擊恐怖主義和暴力極端主義的措施,都必須以尊重人權和法治(rule of law)為基礎,而中國政府所建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體系」明顯不符合法治要求。
法治,如文義之意,即依法而治,是構成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也是現代民主國家行使權力的正當基礎。然而,一個國家是否能確實宣稱自己為「法治國」,至少要能避免政府恣意專斷。
以此出發,可以發現儘管中國為了在預防和懲罰恐怖主義,有明文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等法律依據,並有《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遏制宗教極端思想滲透工作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等文件作為政府工作的指導意見。
乍看前述規範,好像都能讓中國政府依法行政,然而《新疆報告》指出那些法規和指導原則,不僅無法避免中國政府的恣意專斷,反而成為任意歧視和侵害新疆少數族群人權的形式依據。毋寧,這就是可以宣稱自己合法的遮羞布。
其中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中國的法律 不符合法治的實質要求,不僅對於「恐怖主義」和「極端化」的定義和適用範圍設計模糊,反恐怖主義等機構權力也過大而難受約束,以下就逐一說明。
「恐怖主義」和「極端化」的定義和適用範圍不明確
關於恐怖主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同法雖然嘗試具體舉例什麼是恐怖活動,像是:(一)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動。
但是,顯而易見的,文字當中出現許多定義模糊的措辭,例如「宣揚」、「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和「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甚至出現「其他恐怖活動」這種可以無限外延的詞語,導致正常的宗教行為或合法抗議等維權行為,均可能被中國政府認定為「恐怖主義行為」。
另外,關於「極端化」,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中的定義,是指受極端主義影響,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觀念,排斥、干預政策生產、生活的言論和行為。而「宗教極端」,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是指歪曲宗教教義和宣揚極端主義,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視社會、反人類等極端思想、言論和行為。
由於可能上述定義過於抽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還特別列舉15種表現,例如:「宣揚、散佈極端化思想、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干預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出版」、「非正常蓄鬍、起名渲染宗教狂熱」和「蓄意干涉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等舉動。
然而這些舉動,卻難以看見與「極端化」的聯繫,導致中國政府有意或無意地把許多與宗教有關的個人選擇,和「極端化」行為混為一談(註一)。
反恐怖主義機構的權力過大,難受約束
中國政 府多次強調其在新疆採取的「反恐怖主義」和「去極端化」等措施,是以人民為中心並兼顧人權保障。然而,《新疆報告》卻指出:中國公安等反恐怖主義機構,在預防、調查和因應「恐怖主義」和「極端化」行為的權力過大。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賦予公安機關在調查恐怖活動時,只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核准,即可「提取或採集嫌疑人的肖像、指紋、虹膜圖像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並留存器簽名」、「查詢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和「責令嫌疑人遵守一項或多項管制措施,並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其進行監督」等,完全讓行政部門長驅直入人民隱私,欠缺其他權力部門的制衡。
儘管該法針對反恐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對應的制裁措施,並提供個人可以針對處罰或強制措施提起相關救濟,以防權利遭到侵害。
然而,如同《新疆報告》指出:OHCHR沒有獲得任何資料說明這些救濟措施的實施情況,且在反恐機構過大的權力面前,這樣的保障和救濟措施似乎微不足道。
結語
長期以來,中國政府一直認為:在其轄下的治理行為都有法律依據,而自詡為「法治國」,卻始終無法真正理解為何每當其推行新的政策與法規,均會遭到人權組織的擔憂和譴責,像是為了維穩,實施如《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本文重點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事實上,這些中國法律均有一個通病,即空有形式,而內容上卻無法避免政府的恣意專斷。對此,《新疆報告》已經向世人揭露,沒有法治的恣意專斷將會造成人權侵害的嚴重後果;早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序言,就向所有國家政府警示人權不受法治保護的下場(註二),值得所有國家永遠引以為戒。
本文核稿: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此外,中國政府還頒布《識別宗教極端活動(75種具體表現)基礎知識》,不僅沒有限縮「去極端化」的適用範圍,反而把新疆維吾爾人的生活方式、政治表達與宗教活動進行不當連結並加以限制,例如禁止「鼓吹將新疆分裂,建立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國,實現伊斯蘭教法統治」、「中青年男性留大鬍子,穿短腿褲,女性蒙面」、「飲酒吸煙人員突然戒酒戒菸」、「無正當理由購買或儲備啞鈴、槓鈴、拳擊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圖、指南針、望遠鏡、繩索、帳篷等物品」、「利用手機簡訊及微信等社交軟體交流學習「閱讀非法宗教宣傳品心得,推薦非法宣傳片品資料、文件」等。
註二: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序言:「鑒於為使人了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抗,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參考文獻
林泰和,恐怖主義研究:概念與理論,五南出版。
鄧衍森,法治與人權,新學林。
Joseph Raz, The Law’s Own Virtue,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