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
2016-11-24發佈
2023-03-05更新
李柏翰|國際法院的七十年──越來越棘手的和平與正義
跟著聯合國一同成長的國際法院,最近熱熱鬧鬧地慶祝成立70週年,不僅開放了位於荷蘭海牙的法院供眾人參觀,還舉行了一場以「七十年對和平與正義的貢獻」為題的攝影展。 開幕時,國際法院院長Ronny Abraham在致詞時就表示, 在過去的20年,法院「比先前任何時候都還積極」,處理了許多不同以往的法律問題,有時還涉及了複雜的科學事證。 因此,他相信,在逐漸建立新工作方法(work method)的同時,法院「將面臨更多新的挑戰」。
李柏翰|國際法院的七十年──越來越棘手的和平與正義
自1945年《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生效,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於隔年2月時,選出了第一批國際法院法官,正式取代了先身國際聯盟下的常設國際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第一件受理的案件是1947年英國告阿爾巴尼亞的科孚海峽案(Corfu Channel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 Albania))。
跟著聯合國一同成長的國際法院,最近熱熱鬧鬧地慶祝成立70週年,不僅開放了位於荷蘭海牙的法院供眾人參觀,還舉行了一場以「七十年對和平與正義的貢獻」(70 years in the service of Peace and Justice)為題的攝影展。日前攝影展已於上個(10)月24日開幕,將展到年底12月28日。
事實上,去年四月,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已經有過一場非正式的慶祝活動,包括一場國際研討會,而這次的攝影展是辦在位於紐約的聯合國總部。開幕時,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潘基文特別強調了「《聯合國憲章》矢志拯救未來的世代免於戰爭的災難」,並建立一個以正義和遵守國際義務為基石的國際社會。
在推動這個任務的過程中,國際法院扮演了核心的角色。國際法院院長Ronny Abraham在致詞時就表示, 在過去的20年,法院「比先前任何時候都還積極」,處理了許多不同以往的法律問題,有時還涉及了複雜的科學事證。
因此,他相信,在逐漸建立新工作方法(work method)的同時,法院「將面臨更多新的挑戰」。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今天,全世界共有193個國家加入了《規約》,授予法院對這些締約國的屬人管轄權(jurisdiction ratione personae)。這表示這些《規約》的締約國,都接受了法院可以處理以它們為當事國的法律爭議(《規約》第36條第1項)。
其中,也有72個國家做出接受「法院強制管轄」的宣告(仍在時效內的)。這表示,與這些國家有關的任何法律爭端,可以直接以國際法院作為審判機關。
至於沒接受強制管轄的,一般來說,若要國際法院受理案件,當事國應該向法院提出爭端當事國之間的「特別協定」(special agreement)或書面聲請(written application),以完成法院通知(《規約》第40條第1項)。
不過,若一個國家曾提出「法院強制管轄」的宣告,且仍然是有效的情況時,法院對這些國家所涉入的法律爭端有絕對的屬事管轄權(jurisdiction ratione materiae)(《規約》第36條第2-5項)。此外,目前世界上有超過三百份雙邊或多邊條約,指定由國際法院作為爭端解決的裁決機構,這也是一種屬事管轄的認定方法。
即便國際法院蠻紅的,但還是有許多國家雖有簽署《規約》,卻並未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或當事國寧願透過仲裁等其他方法(而非司法判決)來解決爭端 ,所以並非所有國際爭端都是國際法院經手的哦~因此,在查看某個國際司法案件時,可能要先搞清楚審判機構是誰,以免罵錯或駭錯對象(比如…XD)。
國際法院年度報告
適逄上個(10)月27日是法院向聯合國大會年度報告的日子,報告中細數了2015年8月到2016年7月的工作內容與案件進度,目前仍躺在法院中審理的共有15件國際訴訟。
其中,有7件已經進入到實質審理的階段(也開庭了)。這15個案件,依成案時序,包括(參見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71/4):
- 多瑙河水閘系統計畫案(Gabčíkovo-Nagymaros Project (Hungary/Slovakia))
- 剛果領土軍事活動案(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Uganda))
- 尼加拉瓜在邊境武裝行動案(Certai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Nicaragua in the Border Area (Costa Rica v. Nicaragua))
- 哥斯大黎加聖胡安河沿線公路建設案(Construction of a Road in Costa Rica along the San Juan River (Nicaragua v. Costa Rica))
- 進入太平洋談判義務案(Obligation to Negotiate Access to the Pacific Ocean (Bolivia v. Chile))
- 尼加拉瓜海岸大陸礁層劃界案(Question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Nicaragua and Colombia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from the Nicaraguan Coast (Nicaragua v. Colombia))
- 加勒比海海域案(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Colombia))
- 加勒比海與太平洋劃界案(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
- 印度核武軍備禁止案(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 (Marshall Islands v. India))
- 巴基斯坦核武軍備禁止案(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 (Marshall Islands v. Pakistan))
- 英國核武軍備禁止案(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 (Marshall Islands v. United Kingdom))
- 印度洋劃界案(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 錫拉拉水域爭端案(Dispute over the Status and Use of the Waters of the Silala (Chile v. Bolivia))
- 法國起訴赤道幾內亞副總統豁免案(Immunities and Criminal Proceedings (Equatorial Guinea v. France))
- 美國凍結伊朗財產案(Certain Iranian Assets (Iran v. United States))
法院已針對上述其中7個案件作出相關判決(並非最後的終局判決喔!),包括:決定將(8)併入另外兩件由哥斯大黎加與尼加拉瓜針對聖胡安河主權行為爭端的案件(即上面(3)(4)兩案)。
另外6個判決,則是關於法院受理管轄權的先行程序問題,並處理國家某些主張的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最下面會解釋)。
另外,(1)那個「多瑙河水閘系統計畫案」其實在1997年已經作出裁判。目前,那個案件只是「技術上繫屬」(technically remains pending)於法院,因為當時,當事國雙方──即斯洛伐克和匈牙利──都向法院聲請,希望法院能就判決後的雙邊談判定期審查,以確保談判和賠償事宜都在善意、合法的情況下進行。
沒錯!你是不是發覺尼加拉瓜怎麼涉入那麼多案件?自國際法院成立以來,尼加拉瓜總共涉入(包括原告或被告)的訴訟總共有12個案件,但它還不是前三名。
目前最常吉人或被吉的是美國(總共有23個案件),而二、三名則是英國(15件)和法國(14件)。雖然這表示它們所涉入的國際爭議真的蠻多,但同時也顯示,它們還是蠻信任國際法院的司法權威的。
新時代的國際爭端很敏感:核能與軍備競賽
關於上面(9)(10)(11)三件核武軍備禁止案,是太平洋島國馬紹爾群島希望「以小搏大」,狀告印、巴、英三國持續核武競賽,違反了1968年的《禁止核子擴散條約》(Non-Proliferation Treaty)。
事實上,2014年時,馬紹爾原本是想要一口氣控告九國,還包括中、法、俄、美、以色列跟北韓,認為它們不僅沒有實現全球限核的諾言,甚至還加碼,投入鉅資積極發展核武。
無奈的是,這九國中,只有印、巴、英接受了法院的管轄(屬人管轄)。而且,最後法官還是判決「因為當事國之間不存在具體的法律爭端,因此法院對這三個案件都沒有管轄權」(屬事管轄),也就是「管不了」。
事實上,當時法院表決時,一度陷入8比8的投票比數窘境,於是最後是由院長Abraham作出了最後的決定票(casting vote)。儘管,他自己也承認馬紹爾群島在裁撤核武(nuclear disarmament)這件事上具有特別的事實利益,尤其考量了它在1946至1958年間,因美國核爆試驗所蒙受的重大損失與人民的健康影響,但畢竟「就法論法」,所以法律爭端不存在。
因此,最後多數意見還是基於欠缺管轄權,而支持被告國「先決反對」(preliminary objection)的主張。所謂的先決反對主張,就是指一項爭議中,屬於程序層次的部分,大多是「否定法院可以繼續實質審理的能力或權限」,比如本案中的當事國之間缺乏法律爭端。
不管是爭端本身與法無關(管不了,法院因此對該爭端沒有「屬事管轄」),還是爭端並不存在當事國之間(吉錯人,因此法院缺乏「屬人管轄」),都可能造成法院審不下去。像是Peter Tomka法官的協同意見(支持結論,但反對推論)就認為,本案駁回的理由應該是吉錯人,而非管不了:
的確存有爭端,但法院仍然沒有管轄權,因為並非所有爭端國都願意成為本案的當事國(被告不完整的意思)。
然而,以Cancao Trindade法官主筆的反對意見(對結論、推論都否定)則認為:
裁撤核武已經具有普世的習慣法地位,而不單單是條約義務的問題,因此國際法院對此爭端有管轄權(人人都能是原告的意思)。
有許多環保、反核的團體和學者都對這個決定感到遺憾。馬紹爾群島政府更是覺得很失望,因為它本來希望藉此讓國際法院介入近年來暗潮淘湧的軍備競賽與核子發展。
儘管本案最後告敗,但它也的確重新喚起了全世界對核武裁撤的關注與意識,尤其是在國際法界的熱烈討論,或許真有機會再 推動一波新的反核運動。
新時代的國際爭端很複雜:新科技、舊仇恨
此外,今年在處理加勒比海海域劃界案(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時,國際法院更是難得地啟動《規約》第50條的規定,以安排專家提供意見,以調查或蒐證。該條雖然規定:
法院得隨時選擇任何個人、團體、局所、委員會、或其他組織,委以調查或鑑定之責。
但其實法院很少使用這個規定,僅是70年來第二遭,第一次是上面提到的1949年判決科孚海峽案(英國訴阿爾巴尼亞)時。
主要是因為法院通常希望由當事國自行提供人證、事證。除非法官認為專家調查有實際幫助案件審理的必要性,否則傾向拒絕這麼做,如尼加拉瓜軍事行動案(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由於接納專家事證,涉及法院的信任授權,依證據法的法理,調查結果的證據力將超過一般的單方證據,即當事人自行提出的證據(ex parte evidence),因此法院對此總是小心謹慎。
由於哥斯大黎加與尼拉加瓜原本就有兩百多年的新仇舊恨,在2010年時,谷歌地球(Google Earth)還逕自把聖胡安河口出加勒比海上的卡萊羅島(Isla Calero)劃入了尼加拉瓜領土,結果造成兩國關係突然又緊張起來,甚至一度擦槍走火、險些引爆軍事衝突。
事實上,在那之前,國際法院就已於2009年時,針對河上通行權與河流使用權作出判決,但這次因為尼加拉瓜政府以谷哥地圖作為河口建設 與軍事部署的證據,引發國際關注。因此,法院現在也需要尋求相關科技的專家來協助釐清事實了。
小結
近年來,法院處理案件的「多元性和複雜性已經遠高過於往年」;當今的國際爭端雖然仍脫不了主權、領土或武力使用等老問題,但情況已經不若從前單純:你佔我土地、我派兵、你資助軍隊、我出艦掃雷等等。
更多時候,也涉及了科學上或技術上的事實認定,而不再侷限於傳統對國際法的想像,比如網路安全、環境汙染、新型態恐怖攻擊、核能管理等等。
因此法院院長在向聯合國大會報告時,似乎也暗示了國際法的分工專業化仍會繼續發生且更細緻。
碎裂與多元的法律規定與理論,對未來的和平與正義的想像和影響,將不可同日而語,包括最基本的管轄權問題。
也就是說,未來當國際法院在判斷一個爭端「可受理與否」((in)admissible)的時候,就更常需要面對《規約》第36條的規定:
法律爭端包括下列性質的國際問題:(1)條約之解釋;(2)國際法之任何問題;(3)任何既存之事實,可能違反國際義務者;(4)因違反國際義務而應予賠償之性質及其範圍(第2項)。
由於國際法院可能將面臨許多「不純粹或非顯而易見」的法律爭端,對於這項判斷國際法院管轄權規定之解釋(擴張或限縮、開放或保守),就更重要了。或許這也是為什麼 院長在年度報告中,會不斷強調法院與時俱進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
Devaney, James G. Fact-Finding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Jennings, Robert Y.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fter Fifty Year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9, no. 3 (1995): 493-505.
【法律白話文】也蠻常介紹國際法院,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可以先參考這兩篇:
李濬勳,《可以向國際法院提起告訴讓台灣加入聯合國嗎?》,2015-11-14
楊貴智,《國家跟國家吵架只能打仗?談談國際法院及國際爭端解決》,2016-08-31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