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政黨的錢,究竟關你們什麼事?不當黨產辯論搶先看 |司法動態

法白作者

2020-06-29發佈

2024-02-14更新

我政黨的錢,究竟關你們什麼事?不當黨產辯論搶先看 |司法動態

我政黨的錢,究竟關你們什麼事?不當黨產辯論搶先看 |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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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還記得通姦罪的憲法法庭辯論嗎?就在明天,憲法法庭又要來辯論了! 來辯論《不當黨產條例》究竟有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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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發生在一個法庭,法官審到不當黨產案子的時候,覺得有些法律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我們來看看究竟發生什麼問題。

主要的原因源自於「黨產」。

根據統計,過去國民黨的黨產來源,包括接受日本時期政府的財產,以及把許多各級政府將公有財產贈與給國民黨以及其所屬單位,甚至有賤價賣給國民黨以及強占的狀況。

有人認為,這些財產,在正常的國家中,應該要還給「政府」,不應該是給其中的「政黨」,因此這樣的不當黨產應該要歸還給國家。

但也有人認為,這就是國民黨自己本身靠能力得到,那有什麼問題?

我們來看一下。

可以針對一個過去「已經結束」的事情來用法律解決嗎?

在法秩序的概念上,法律原則上是不可以針對過去已經結束的行為來變更的,不然這樣的法秩序會很輕易的被未來的規定給摧毀。

但可以這樣對「過去式」的行為進行算帳嗎?

所以有法院判不下去,認為從人民的法感而言,我們不需要排斥。但轉型正義的概念太涵糊。一般來說,對人權的迫害到達社會無法容忍的程度,當然需要轉型正義。

但像這種不是侵害人權的措施,而是財產的掠奪,真的是人民不能忍受,而可以完全溯及既往的嗎?

聲請釋憲的法官覺得需要再想想。

因此針對「過去式附隨組織」這種「完全溯及」的情況,如果要下手,就是屬於例外中的例外,應該要有更堅強的理由,也應該給予緩衝措施,不然我們法院判不下去。

但不當黨產委員會不這麼認為。

不當黨產委員會:「對於破壞現在民主的事情來做處理,哪有什麼問題?」

其實聲請人這樣說並不完整。

要知道,過去台灣經歷好長一段時間,處於一個根本不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威權時代,在那樣時代透過不正當方式所取得的黨產,是如在自由時代可以和其他政黨公平競爭?

所以這沒有溯及的狀況,我們這樣做是讓政治的競爭回復到正常的狀態。

這是一個進入民主時代後,對於威權時期遺留下來的不利於現狀的事情,去做處理。

你們民進黨根本就是針對我們!

在立法原則裡面有一個「禁止個案立法原則」。

該原則的意思是說,立法者不可以透過立法程序,通過任何須經法官審判程序才能下達的主文,因為這樣會透過立法去侵犯司法的審判權,破壞權力分立的可能。

因此國民黨主張,在我國民主憲政秩序已經那麼久的情況下,明明從過去開始,一直以來國民黨和民進黨都一起公平競爭成長,而且民進黨從過去到現在也有執政的狀況,怎麼可以拿一個「只」針對我們國民黨的條文處理我們?

這樣實在違反「禁止個案立法原則」。

參與辯論的「婦聯會」也表示:「我們婦聯會一直被認定是「附隨組織」,但是法律如何規定這件事情十分模糊,根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因此國民黨和婦聯會主張,《不當黨產條例》規定模糊,定義不清,又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裡面很多條文根本違憲。

除了上述的人有意見之外,也有三位鑑定人提出鑑定意見,我們也來看看。

政黨的事情,要用憲法來做規定!

董保城教授主張,政黨的規範必須要有「憲法」的明文規定!當我們探討一件事情,是否一定要交由「憲法」來規範,這個概念是從德國過來的,所以我們一定要從德國的規定來探討。

政黨相關事項之所以要由憲法規定,是為了避免執政黨以一時多數消滅反對黨,且回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當中增加了比例代表制和違憲政黨解散制度。

因此認為「既然過去以修憲方式處理政黨規制問題」,再加上德國憲法明確規定,憲法的財產處理事項是規範在憲法,所以如果我們今天要處理政黨的東西,不可以用法律,要用憲法。

因此《不當黨產條例》是用「法律」來處裡政黨的財務,參酌德國的概念,我覺得不行。

不是啊,阿我們就跟德國不一樣呀

劉靜怡教授認為,不是啊,阿我們的憲法就沒有規範政黨的東西,就跟德國不一樣,本來就不能完全用德國的狀況來看待。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違憲政黨解散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不受到違憲政黨的威脅,而且認為這件事情很重要,所以特別要求由憲法法庭來審理,並沒有想要把所有政黨相關事項都歸給憲法來管。

而且,大法官也曾經處理過法律禁止人民組成「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團體」(政黨也是一種人民團體),在那個案件當中大法官就沒有討論「政黨事項是否必須用憲法來規範」這個問題。

其他政黨可以活得下去,進入民主時代後,你應該也可以

黃丞儀教授則是考察了許多史料,比較南非、南韓等進行轉型正義的經驗,我國確實曾經經歷過「威權時期」。

並且在解嚴之後,大法官透過一系列的解釋,建構出和威權時期截然不同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在黨產條例的目的就是避免在民主已經正常運作後,還有政黨挾威權時代以來龐大資源落差,妨礙政黨公平競爭。

所以政黨法規定政黨之經費僅能來自:「黨費、政治獻金、補助款與文宣品等收入」,而黨產條例就是針對「不屬於上述」的財產進行規範。

既然其他政黨靠這些錢就可以生存下去,那你也應該可以。

明天,究竟會怎麼樣?

明天,就要進行憲法法庭的辯論,究竟會擦出什麼火花,我們明天法白也會一起來帶大家看!

*每當有重大事件,想知道有何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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