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家旭
2021-03-01發佈
2023-03-23更新
遺產繼承談不攏?打好官司不打架!|生活日常
遺產分割是這樣,如果繼承人們間談得攏,願意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怎麼分都不會有問題。如果遺產分割談不攏呢?那就只能打官司了。那訴訟會長什麼樣子,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陳阿姨穿著一身大紅色的衣裳,在律師室裡和我相談。她說話帶有客家口音,讓我覺得特別親切,因為我也是講話起來客家國語。
陳阿姨是客家人,老公去世大約一年多了,留下一大堆田產、房地。重點是:老公去世前沒有立遺囑!
陳阿姨從包包裡,拿出一張蓋有地檢署紅色大印的刑事傳票,對我說:「戴律師,我那四個小孩,竟然聯手起來告我侵占,你看,這是我的刑事傳票!」
「你知道嗎,我要辦頭家(老公的意思)的喪事,才領出他的銀行存款,這樣哪裡有侵占,侵占個鬼勒。」
「最讓我痛心的是,我頭家留下來這些土地、房屋,都是我和他一起努力打拼,才留下來的。這幾個小鬼(指四個小孩)要和我爭遺產?要不要想想他們四個小時候,到底是誰給他們把屎把尿的……。」
在律師工作數十年的生涯當中,我看到客戶怨氣最深的一種,就是遺產糾紛(沒有之一)。骨肉至親的兄弟姐妹之間,搶起遺產來,刀刀見血,絕不手軟。常常是如果家裡很貧窮,和樂融融;但若家中富貴,搶遺產搶的你死我活。
遺產分割是這樣,如果繼承人們間談得攏,願意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怎麼分都不會有問題。如果遺產分割談不攏呢?那就只能打官司了(遺產分割訴訟)。遺產分割訴訟會長什麼樣子,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誰是繼承人?
繼承的順序,分別是: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這邊有個重要的觀念,就是要同個順位都沒有繼承人,才會輪到下個順位的人繼承。例如沒有子女(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沒有父母,才會輪到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繼承,以此類推。
很多人誤會,以為配偶的應繼分都是和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這是一個很大的誤區。按照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配偶的應繼分會隨著「和誰一起繼承」而不同。
如果配偶是和第1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起繼承遺產,的確是平均分配沒錯。但如果配偶和第2順位繼承人、第3順位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配偶的應繼分都是2分之1;如果是第4順位繼承人祖父母,配偶的應繼分則是3分之2。
那麼如果像故事裡面的陳阿姨呢?因為陳阿姨和她的四個小孩一起繼承,所以應繼分是平均分配,應繼分是5分之1。
在世的配偶先分一半嗎?
坊間常常有個常見的說法,就是配偶往生的時候,在世的配偶可以「先分一半」。但我會說,這樣的說法其實很不精確(詳請可另看筆者所拍攝影片)。
因為當配偶往生時,其留下的財產中,可能有一部分是基於在世配偶的貢獻,所以應先透過分配,把貢獻還給在世的配偶,剩下的部分才能算是遺產。因此,配偶往生的時候,在世的配偶可以先立即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請求的對象限於「婚後財產」,也不能對過去所「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來主張。
而在2020年底,針對在世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新的修法,重點主要有二:
夫妻一方,如果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導致分配顯失公平的話,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
舉個極端的例子,結婚之後,老公離家出走20年不曾聞問,三個小孩由媽媽獨力撫養長大,等到媽媽往生,離家出走20年的老公突然出現,主張「要先分一半」,這個時候子女可以主張老公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交由法院審酌判斷,可否免除老公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增列審酌生存配偶,減少分配或不能分的判斷標準,分別是:
- 家事勞動
- 子女照顧養育
- 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
-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 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談不攏,法院見
在按照前述的步驟,決定誰是繼承人是誰,並計算應繼分以後,剩下就是要怎麼分錢的問題了。看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如果可以談得攏,誰想進法院呢,不是嗎?而且每次去出庭,對於兄弟姐妹間,都是一次互相砍殺。
實務上,遺產分割訴訟裡,往往不可能只有銀行存款一項而已,一般都會留有不動產(房子、土地)、股票、有時候還有金條、名車。要注意,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不能」夠主張只分割部分的遺產,必須將全部的遺產,都列入要求法院分割的對象。
在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前,如果是不動產,必須要先做繼承登記才能打遺產分割訴訟。這是因為我國採登記處分主義,一定經過登記,才能處分不動產;但潛台詞其實是要同時引導人民先行繳納遺產稅,讓大家先繳稅才能登記。最後不管要繳稅或免稅,都需要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才能夠分割遺產。另外請注意,遺產登記要在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辦完(可延長一次),不然會有罰款。
除了繳完遺產稅、辦完繼承登記,要打遺產分割訴訟前,要繳納裁判費用(裁判費用計算可看這)。裁判費用,就是給法院的規費,差不多是請求金額的1.1%。例如:聲請人起訴的應繼分標的是1000萬元,要給法院的費用差不多是11萬元(1000萬×1.1%=11萬)。
而在打官司的過程當中,原告、被告的律師都會使出渾身解數,大亂鬥一場,讓自己的客戶不但分得多、也分得好。俗稱談錢傷感情,這是真的。常看到繼承人們進法院打官司,打完官司之後雖然遺產分完了,但是兄弟姐妹的感情也散了。
老人家總是說,要多生幾個小孩,才可以互相陪伴。但我只看到多生幾個小孩,後來搶遺產時,刀刀見骨,絕不手軟。小孩告爸媽的,有。兄弟姐妹互相亂告的,也有。留太多遺產給小孩,我想往往是不幸,而不是幸福。
父母親給小孩最大的禮物,應該是受到良好的教育,以及優良的品格,絕不是留下一大堆金銀財寶。
至於前面穿著大紅衣服的陳阿姨呢?她後來順利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拿到她的應繼分。四個小孩則也用金錢個別分配所應得的部分。至於她被告侵占的問題,也因畢竟把錢拿去處理喪葬事宜,最後也取得不起訴處分而落幕。
【本文作者】
戴家旭
請參見網站「大鬍子律師」。新竹湖口鄉下小孩,小時候家裡前面都是田,走在田埂還會有青蛙跳到自己的腳上。畢業後第一份工作也是回新竹,從來沒有想過,會到繁華的臺北安身立命,謹記恩師的一句話:「你是單純的人,要發揮單純的優勢,不要被都市的霓虹燈吞沒。」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生活日常」,分享每天碰到的柴米油鹽醬醋茶,討論生活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