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EP21:Be a giver-協助與贖罪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江鎬佑

2016-10-21發佈

2023-03-05更新

江鎬佑|EP21:Be a giver-協助與贖罪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江鎬佑|EP21:Be a giver-協助與贖罪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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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檢察官決定對杜平提起公然侮辱及傷害等罪名起訴,正在辦公室加班振筆疾起訴書時。檢察官驚鴻發現,在杜平其實才17歲,檢察官一邊看著杜平的出生年月日,一邊想起吳X真在廣告裡的聲音…知識不光是用來某取利益的,知識是可以用來奉獻的,知識是可以用來幫助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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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鎬佑|EP21:Be a giver-協助與贖罪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就在檢察官決定對杜平提起公然侮辱及傷害等罪名起訴,正在辦公室加班振筆疾起訴書時(EP18)。檢察官驚鴻發現,在杜平成(ㄘㄠˋ)熟(ㄌㄠˇ)的臉龐下,竟有著稚嫩的年紀 ,其實杜平才17歲,檢察官一邊看著杜平的出生年月日,一邊想起吳X真在廣告裡的聲音…知識不光是用來某取利益的,知識是可以用來奉獻的,知識是可以用來幫助別人的…..

問題意識

杜平因為年紀的關係,所以他的案件因該要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到底哪些案件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少年事件的程序又與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有什麼不一樣?

也是一套訴訟程序

人隨著年紀的不同,不管是就應對事物的能力或是社會面對他的要求也會有所不同,就像一個三歲小孩賴在地上說他要吃肯X基,跟一個阿兵哥賴在地上吃肯X基,大家會覺得前者很萌,後者很矬。其實法律的設計也是如此,當人因為「年紀」的不同,所能夠負擔的責任還有社會對他的責難都有不同,所以依照刑法追究責任的時候本來就會有刑度上差別處理的設計(像是刑法第18條就是如此,未滿14歲不罰,14~18歲或是80歲以上則得減輕)。也為了因應「年紀」上不同對應事情的能力上的不同,法律對他的處理方式也將有所不同,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針對這樣的人怎麼進行訴訟程序的法律,一如刑事訴訟法一樣,都是當「人」涉及「某些案件」要怎麼「處理」的程序。

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及第3條,只要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涉及了「刑事案件」或是處於可能觸犯刑事案件的狀態時,就可以把少年拉進來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建構的法律領域中,其中「有可能觸犯刑事案件」,法律上稱作為「虞犯」,而法條有列入的虞犯態樣包括了常跟艋舺廟口的人來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常去後壁厝找小凝(出入不當場所)、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了角頭(不良組織)、沒事在書包裡放一把尺二或是扁鑽(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吸食強力膠(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拿把刀去人家面前大喊要他血債血償(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qj5NyywbMg

基本上影片中的事做了一樣,就算是虞犯少年了(廟口吃小吃不算)。

處理少年郎的步驟

步驟一 都先給法院

跟刑事訴訟步驟上不一樣,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犯罪事件原則上經過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檢察官根據案件的情況不同會「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在起訴後,關於案件的卷證會移交給法院,並由法院開始進行審理程序。但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任何人發現少年有涉及刑事案件、或是負擔保護少年義務的相關人士或機構(包括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肄業之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機構)發現少年處於可能觸犯刑事案件的狀態,或是司法人員(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少年涉及了「刑事案件」或是處於可能觸犯刑事案件的狀態時,在經過檢警的初步偵查後,都應該先移送給少年法院。

步驟二 再來給少年調查官調查

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或是少年及家事案件法院的法官簡單審酌少年涉及的案件內容,觸犯法律的情況後,就會把案件交給少年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必須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的行為、少年的品格、人生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必要事項,提出報告並給法官建議,然而這個建議並不能作為法官進行步驟三時認定事實的唯一證據。

步驟三 然後法官再下裁定

少年法院依據調查結果的不同,可以做不一樣的裁定,當少年所涉及的犯罪案件最輕刑罰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案件送到法院後已經滿二十歲,此時屬於「少年刑事案件」,法院必須得把案件移送給檢察官進行偵查,如果不是以上所說的兩類情形,但是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少年的犯罪情節重大,在考量少年的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後,認為應該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也可以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進行偵查。如果少年法院依照調查的結果,認為直接由少年法院開始審理就可以了,法院就要作出開始審理的裁定,當這個裁定作出,這個少年事件不用經過檢察官的偵查與起訴,便進入少年事件審理程序,也就是「少年保護事件」

但是如果法院認為少年的情況相當輕微,讓少年進入後續的少年事件審判程序,或是課予少年訓誡或是其他富教育性質的保護處分,不過是一種滋擾,沒有讓少年進入的必要,更不需要檢察官介入進行偵查,則可做出一個「不付審理」的裁定,那麼案件將不會進入少年事件的審理程序,不過法院在作不付審理的裁定的時候,可以附帶一些對少年的處分,像是轉介給兒少年福利機構輔導、或是交付給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經過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也可以命少年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審理少年郎的法庭長什麼模樣?-既秘密又溫馨的少年法庭

就像先前所說的刑事訴訟程序有「貼標籤」的副作用,考量到少年郎的人參還很長,所以不管是少年調查官的調查、法官裁定的審理或是最後的審判過程(包括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保護事件審理程序),原則上都是不公開的,法院只能視情況允許少年的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人或其他跟少年事件相關之人在場旁聽,或是在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請求公開審判下,法院才可在法律允許下進行公開審判(像是性侵害案件,即便少年或他的法定代理人有請求,但是依法規還是不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審理)。

另外,不像一般刑事或民事審判程序中,參與訴訟的兩方充滿肅殺的氣息,法官也會身穿法袍手持法槌很有威嚴的坐在法官席上。在少年保護事件的審判程序中,法官不會穿上法袍,也不會高高在上的坐在法官席上,而是在平面的圓桌上與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保護人,還有被害人等,在圓桌上透過協商式的審理,討論少年究竟做了什麼事、為什麼會作出這件事、以後該怎麼協力輔導少年(但是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庭則沒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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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少年」與「成年人」在制度上設計有這樣的不同,除了考量少年 定力、經驗不足,且容易受外界引誘,可歸責性較薄弱外,對於正處在可塑性較高的少年人,相較於充滿標籤並且高壓的刑事訴訟程序,若能夠以隱私保障程度較高,壓迫程度較低的方式進行訴訟程序,不僅有助於需要受到保護的少年減輕面對程序的壓力,也有助於其他參予程序的人討論出少年刑事案件或虞犯事件的成因,以做出對少年最好的處分。

故事該怎麼繼續?

檢察官一發現杜平的年紀後立馬將案件移送給少年法庭,少年調查官發現杜平的父母平日忙於工作,在家中唯一會跟杜平聊天,並會管教杜平的阿嬤在他國三那年去世後,父母就只是他的ATM,而家不過是旅館,他開始跟著老大台生鬼混,菸酒均霑、參與討債、鬥毆...對於這樣一個少年郎,法官究竟要如何Be a giver呢?走在這個決定的十字路口,法官一旦決定讓案件一走進「少年刑事案件」審理程序那少年就只有被關的命運?而進入「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程序後,也不可能再科予少年刑罰嗎?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相關法條

刑法第18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7條: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第18條第1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第19條第1項:少年法院接受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前條之移送、請求或報告事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第27條第 1項: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第27條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第73條第1項:審判得不公開之。
第73條第2項: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
第73條第3項: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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