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伯威
2016-08-19發佈
2022-10-19更新
廖伯威|EP12 簡易判決處刑 feat. 對質詰問權
為了儘早結束這場噩夢,俊明最後決定認罪,換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就在這個時候,律師卻突然和俊明說,「你知道嗎,雖然簡易判決處刑可以快點結束這個案子,但卻犧牲了你在法律上很重要的權益喔!」 你知道簡易判決處刑的利弊得失嗎?對質詰問權又是什麼呢?
廖伯威|EP12 簡易判決處刑 feat. 對質詰問權
故事開始
為了儘早結束這場噩夢,俊明在第九話的最後決定認罪,換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就在這個時候,律師卻突然和俊明說,「你知道嗎,雖然簡易判決處刑可以快點結束這個案子,但卻犧牲了你在法律上很重要的權益喔!」
問題意識
不過就是個簡易判決處刑,有那麼嚴重嗎?
好的,我選擇了簡易判決處刑,接下來呢?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的要件和程序,前面已經在第九話介紹過了,但是,簡易判決處刑並不是表面上看起來那麼的完美,又快又輕又簡單,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因為簡易判決處刑不開庭審理的關係,勢必會犧牲掉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一部分的權益。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這個時候,法院首先要審查被告的案子是不是真的符合簡易判決處刑的法定要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的規定,在一些情形下,例如說被告其實是無辜的,或是被告犯的罪十惡不赦根本不可能符合簡易判決處刑要求的「輕罪」要件,那麼這個時候法院就不應該繼續用簡易判決處刑審理下去,應該要回歸「通常審判程序」來審理這個案子。
如果法院審查通過,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3 條,一旦確定要採行簡易判決處刑,那麼法院必須「立即處分」,這句話的意思用白話文來說就是法院不可以拖台前,要速審速決,然後趕快執行判決結果、讓這個案子快點結束。
到這裡,整個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差不多要告一個段落了,但是,簡易判決處刑並不是表面上看起來那麼的完美,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因為簡易判決處刑不開庭審理的關係,勢必會犧牲掉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一部分的權益。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對質詰問權?很重要嗎?
對質詰問權是《刑事訴訟法》上被告享有非常重要的權益,他的源頭甚至可以導向《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不過,這實在是太深奧了,認真討論起來到下次奧運都講不完,所以,在這裡只會以簡單的概念讓讀者了解。
對質詰問權,顧名思義,就是「對質權」、「詰問權」的合稱(廢話),是兩種不同概念的權利,只是習慣上會把他們通通混在一起做成撒尿牛丸放在一起講。
對質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被告有對質權,第184則規定讓證人對質的情形,用白話文來講,就是被告和被告間、證人和證人間,或是證人和被告間,大家面對面直球對決互相質問,讓法官看看到底誰講的是真的。
詰問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被告(或是被告的辯護人)可以在法官確認證人身分以後詰問證人,這個場景也是法庭劇的最愛,從成步堂龍一巨大的食指到古美門研介扭曲的眉毛,都是希望在來來回回的問題中擊倒不利的證人或維護有利的證人,不過台灣的交互詰問現實運作起來沒有那麼戲劇化就是,因為大家每問一句就要等書記官打字啊啊啊啊啊。
理論上,透過對質、詰問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釐清案情,發現海水退潮以後,誰沒有穿褲子疑點,進一步防止被告受到不白之冤,是被告重要的防禦權,。
那麼為什麼簡易判決處刑可以公然省(ㄧㄢ)略(ㄍㄜ)對質詰問?
簡易判決處刑的基本要件除了輕罪之外,就是「被告認罪」,而 且根據所得的證據,「可以很清楚的確定被告真的有犯罪」,比如說酒駕被警察臨檢抓到,如果自己都認了再加上酒測也驗出來,這個再明顯不過了吧,所以,在節省司法資源、又不致於冤枉好人的前提之下,這個時候犧牲掉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也不會過度侵害被告的訴訟權。
綜合以上所說的,簡易判決處刑的好處就是「快、有效」,缺點就是犧牲了被告的對質詰問權,所以在選擇之前,投資有賺有賠,請先詳閱公開說明書,還是要再三確定自己的案情適合哪一種程序,真的要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就早死早投胎用簡易判決處刑,如果你比竇娥冤還冤,想要在法院乾坤大挪移帝國大反擊,千萬不要說你要請求簡易判決處刑啊。
故事該怎麼繼續
在聽完律師分析簡易判決處刑的利弊得失之後,俊明覺得無法在法庭上展現自己土法煉鋼無師自通的詰問技巧有點可惜也就算了,都是假的,畢竟撞死阿罵業障重啊,還是決定讓法院的程序越快結束才能早點解脫。
參考法條
《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
I.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
II. 被告亦得請求對質。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
I.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II.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 、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III.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IV.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V.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VI.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I.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II.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III.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IV.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 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刑事訴訟法》第 453 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