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筑鈞
2024-07-08發佈
「你是OO星座不准上班?」老闆這樣面試,小心大踩法律地雷!|職涯生活
最近有網友在社群媒體上抱怨咖啡廳面試不公,指出被老闆以外貌或精神健康等理由拒絕錄取,另有老闆在論壇上分享因求職者性傾向而婉拒的經驗,引發爭議。根據《就業服務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不得在面試中以性別、外貌、婚姻等為由歧視求職者,違反規定可能面臨罰款。除此之外,雇主還該了解什麼法律,避免面試中的敏感問題,趕快來看!
印象中恬靜的咖啡廳,最近問題有點多。
日前有網友發文抱怨(按:事後有創作文的爭議),明明應徵咖啡廳外場服務生,卻遭面試老闆以「長得好醜」、「感覺有精神疾病」等語拒絕錄取;另間咖啡廳,則發布了老闆角度的面試文,強調面試時碰到 LGBTQ 族群,覺得求職者的個性或專業領域與職位不合,便婉拒了求職者,後續也在論壇引發爭論。
要成為一個好老闆,在搞懂成本、毛利、客群、行銷等成功密碼前,最基本的就是挑選員工。但很多老闆可能不知道,早在「面試」開始,法律上就有相對應的招募規範。
邀請各位老闆趕緊來看,小心面試地雷,以免人才沒招到,就先收到罰單!
「你的星座是什麼?」這也不能問?
站在老闆角度,為了在短時間內了解求職者,老闆也只能透過種種量化指標發問,不然每位求職者都會把自己形容得盡善盡美。
但在詢問之際,就要注意到,《就業服務法》規定:為保障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不得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身心障礙、星座、血型等為由,予以歧視。
《性別工作平等法》也說:雇主招募求職者時,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因此,求職者的「婚姻狀態」、「星座」、「性傾向」等資訊,就會屬於「敏感問題」。雖說法規禁止以此類特徵歧視求職者,但若老闆在面試特別詢問相關內容,後續又未有錄取動作,就很容易被質疑,甚至讓 人有檢舉老闆違反前述規定的空間。
更別提有老闆曾在招募廣告上,直接註明「限女性求職者」,被主管機關判定性別歧視而開罰的案例。所以在面試過程中,若求職者有意跳過了前述內容,老闆自然就不宜追問了。
回歸前述案例,若老闆們真的在面試表示「因為你長得不好看無法擔任外場服務生」或者是「因為你的性別認同可能不符合我們職位需求」那自然會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要面臨數十萬以上的罰鍰。
「證明文件給看嗎?」提供文件有法律規範的!
為了確認求職者是否合乎職位要求,有時會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例如:畢業證書、專業執照等,但相關文件的範圍並非漫無邊際。
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的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前述「隱私資料」包括哪些?綜合觀察《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可知,個人的信用紀錄、犯罪紀錄、病歷資料、懷孕計畫都算是隱私資料;而近期熱門的 Mbti 測驗,也有可能被認定為心理資訊──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若與就業沒有直接相關,即不得隨意要求求職者提供。
另外,有長年爭議的還有「索取良民證」的問題。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不少老闆會請求職者於入職時提供;但如前述,犯罪記錄其實是個人隱私資料,原則上不得要求提供──除非有專門法規限制「特殊從 業人員」無犯罪紀錄,才能要求提供。
這裡的特殊職業像是: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保全、教保服務人員等。在法規硬性要求下,老闆可合理要求員工在入職當下繳交良民證;若在前述合法範圍外,貿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則可能因違法而面臨 6 萬元到 30 萬元以下的罰鍰!
當碰到「我們是集團......的子公司」或「請你跟派遣簽約」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員工之際,不得為不實廣告。所以老闆在招募員工時,必須好好說明職位、所屬公司、正職兼職、工作地點等資訊。
最常見的爭議就是:企業集團在招募之際,以最知名的母公司為號召,求職者甚至錄取後才發現原來是應徵母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這種狀況,都屬於不實的廣告揭示,而有違法之嫌,並會依法產生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也蠻常碰到「公司選好人,再交給派遣公司簽約」的爭議,這也是有問題的。
雖然不少老闆會與派遣公司合作以求控制成本,會先經老闆面試求職者,錄取後再讓求職者與派遣公司簽訂契約,最後由派遣公司指派求職者到公司任職。
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司不得於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的行為;因此,前述招募人才的流程,其實完全踩到法律地雷。
違反本條的下場,公司不只依法要面臨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外;以此方式錄取的人若入職了,是可 以要求實際任用的公司與求職者成立勞動契約──白話文來講,老闆就應用自家公司名義,來聘用該員工。
這個不行那個不准,那要如何面試?
老闆們或許會有一個疑惑:這也不行問那也不准提,那萬一被騙的話怎麼辦?
首先,老闆們要先確認相關要求與職務面試之間有必要關聯,否則自然可能被認定屬違法行為,要面臨機關開罰的問題。
其次,若老闆們避開前述面試地雷,求職者卻在相關事項說謊,導致老闆誤信而錄取求職者,並造成相關損害,那老闆還可以依《勞動基準法》,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白話就是,可以請員工即刻走人,所以老闆並非完全無法制衡。
面試是經營事業的必經過程,老闆懂法律已經不是加分條件,而是必要條件。老闆或人資夥伴們,請務必把本篇文章反覆讀三次,確認自家的招募流程沒有問題,沒招募到合適的員工還吃上罰單,那就太不划算了。
【本文作者】
楊筑鈞
茁越事務所主持律師,有 yt 頻道「筑鈞what the 法」嘗試用簡單的方式討論各類法律議題。想擴大團隊卻接連遭遇公司解約、助理留停,人手極度緊張中,如果有興趣共事(律師、助理)歡迎私訊 ig @attornery_abbie!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職涯生活」認為,生涯規劃不是「選工作」,而是「經營人生」,讓法白陪你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