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肉搜一直爽,難道都沒有法律責任嗎?|生活日常

陳全正、史洱梵

2023-12-29發佈

2024-01-28更新

一直肉搜一直爽,難道都沒有法律責任嗎?|生活日常

一直肉搜一直爽,難道都沒有法律責任嗎?|生活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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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時代,該如何與人過招又不會陷入麻煩,就讓本文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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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訊爆炸的今日,民眾對隱私權的意識也愈發成熟。

這也讓一言不合就在網路「肉搜」仇家並施加「公審」的網友,一不小心就躍上新聞媒體,甚至引發賠償責任,更有可能跑去坐牢?到底怎麼回事?

肉搜、公審請小心法律責任

在不少的情況下,肉搜很容易構成個人資料(下稱「個資」)的「違法蒐集」;公審則有可能構成「個資的違法利用」。然而這樣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首先是民事責任,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定,一般網友若違法蒐集、利用個資,須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除了可以請求財產上的損害之外,也可以請求俗稱的「精神賠償」。

而且如果被害人一時無法舉證實際損害的金額,還可以請法院幫忙依個案情節,直接抓一個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500 元至 2 萬元為區間)。

例如,實務曾有一群被害人的個資,被拿去香港簽證(註一),一時之間也說不出來到底實際受到多少損害,但法院利用前述規定考量後,就認定被害人的賠償金額分別為 1 千元、3 千元。

附帶一提,違法蒐集、利用個資的損害賠償,要把握時間爭取,否則依《個資法》規定,最慢超過 5 年就不能再請求了;此與《民法》規定「受害者最長可以在十年內請求」的內容的有所不同。

此外,這樣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依《個資法》規定,若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進而違法蒐集、利用個資,且足以對他人生產生損害的話,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並併科 100 萬元罰金。

等等,肉搜、公審的時候,通常沒有要賺錢,也就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想法呀?而且什麼叫做「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只有損害他人「財產」的情況下才算嗎?但肉搜、公審的行為人,基本上沒有損害他人財產的想法啊?

這個疑問,連最高法院都覺得很好奇,所以曾做出重要結論(註二)如下:

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僅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例如以敲詐為目的,公開含有被害人肖像的不雅照,或以獲取金錢為目的,而盜賣被害人個資等。

「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利益(如名譽、隱私等),都會成立犯罪。

因此,肉搜、公審之目的通常是為製造輿論,藉此打擊被害人的名譽,所以出於如此目的違法蒐集、利用個資,基本上都是犯罪行為。

像曾有法院判決指出(註三)),行為人因感情糾紛,在「爆料公社」公開對方的照片、職業並發表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對方名譽,也就認定這樣利用個資的行為,構成違法利用而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要構成犯罪,就必須滿足全部的要件。如果行為人雖然有違法蒐集、利用個資的行為,但若未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基本上就無法構成犯罪。

所以就有實務見解認為(註四),行為人雖公開對方姓名、職業等個資,但是為了回應、反駁、澄清對方言論,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表達與對方發生爭執的過程,以及評論對方處理糾紛失當、有失待客之道的地方,也就難以認定行為人有「損害對方利益」的意圖(註五)。

肉搜、公審為什麼觸法?

了解隨便洩漏個資的法律責任後,我們接著討論:為何肉搜、公審會採到個資的法律地雷?

首先,個資是指:只要能和「特定自然人」產生連結的資料都叫個資(註六),而聰明的讀者應該會發現,個資的定義只限於「自然人」,所以「法人」並沒有個資的概念。

那肉搜、公審放出來的肖像,算是個資嗎?因為看到臉就知道是誰,且長相屬於自然人的「特徵」之一,所以肖像也是個資的一種。不過,這裡要以「看得清楚」為前提。曾有實務見解認為(註七),行為人雖公開對方的照片,但該照片只露出其「極少的臉部」,一般人無法單憑該照片,連結、識別出對方身分,所以不認為該照片內容屬於個資。

其次,再依個資敏感程度,又分為「特種個資」及「一般個資」。前者像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這種個資極度敏感、高度保護,原則不得蒐集、處理與利用,更別說肉搜、公審;至於一般個資,指的是特種個資以外的個資,可以被拿來蒐集或利用,但要符合法律規定。

具體來說,一般網友若要蒐集別人的個資,依《個資法》規定,原則上須出於「正當特定目的」,且具備「法定要件」,並對被影響的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才稱得上是合法蒐集。

例如:企業在蒐集消費者個資時,多以「行銷(包含集團共同行銷業務)」為特定目的,並符合「經當事人同意」此一法定要件,並會告知消費者其「公司名稱」、「蒐集目的」,以便完成「告知義務」。

至於個資該怎麼用,依《個資法》規定,原則上只能用在原蒐集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例如:企業利用消費者個資,寄發行銷文宣,也只能出於前述「行銷(包含集團共同行銷業務)」目的的必要範圍內行之。

這樣一路看下來,我們不難分辨:肉搜仇家或社會新聞的加害者時,有出於「正當的特定目的」嗎?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嗎?有符合《個資法》規定的「法定要件」嗎?利用相關個資發動公審時,是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嗎?

因為以上答案很容易是否定的,這就是肉搜經常構成「違法蒐集」,公審會容易構成「違法利用」的背後原因。

結語

個資的範圍極廣,只要能和特定自然人產生連結的資料,都可能屬於個資。所以,讀者們在接觸到他人相關資料時,還是需要小心謹慎面對。

而肉搜、公審,基本上是違法的蒐集、利用行為,可能會因此產生相對應的民、刑事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生活中如果遇有磨擦糾紛,建議還是盡量以合法管道解決,避免一言不合就衝動肉搜、公審,免得被告上法院而得不償失。

【本文作者】

陳全正,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史洱梵,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請參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1339 號民事判決。

註二:請參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1869 號刑事裁定。

註三:請參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2139 號刑事判決。

註四: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2311 號刑事判決。

註五:另外,也有實務見解認為(如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3696 號刑事判決),行為人雖違法公開對方照片、出生日期等個資,但行為人之目的是為了「催討債務」,並不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也不是為了損害對方利益,縱使行為人意圖迫使對方出面處理債務,有可能損及對方名譽、隱私權,但也不構成犯罪意圖。

註六:依個資對特定人產生連結的程度,分為「直接識別個資」及「間接識別個資」。前者就是可以直接與特定自然人產生連結的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指紋等(提醒:單一資料就是個資,並非結合兩種以上才叫個資);而間接識別個資,則是指雖無法直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但與其他資料組合、比對、連結後,仍可與特定人產生連結的資料,例如:社群軟體或遊戲的帳號或 ID、員工編號或分機號碼、網路軌跡(Cookie)等。

註七:請參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655 號刑事判決。

*本頻道專管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大小事看這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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