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 Piece 航海王》成功出航不是偶然,防範「真人化悲劇」的法律步驟是?|娛樂運動

陳琮勛

2023-09-24發佈

2024-01-28更新

《One Piece 航海王》成功出航不是偶然,防範「真人化悲劇」的法律步驟是?|娛樂運動

《One Piece 航海王》成功出航不是偶然,防範「真人化悲劇」的法律步驟是?|娛樂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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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是真人化,為何有的引爆負面評論、有的卻大受好評?那在法律上,尤其在著作權法或授權契約上,原作者有何方法,可以避免改作後,真人化影集常見的悲劇宿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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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Piece航海王》真人版影集,上架 Netflix 兩週以來,從粉絲一片不看好的聲浪中,殺出一條血路,一再刷新 Netflix 的觀看記錄,可謂「漫改真人版」之光!

因為,從好萊塢的《七龍珠──全面進化》開始,乃至於漫畫神作《鋼之煉金術師》、《JOJO 冒險野郎》、《進擊的巨人》,甚至是近期的《聖鬥士星矢》無一不在真人化後,引發收視落差的悲劇。

所以,這次航海王真人版的成功,或許建立在低期待的基礎上,憑藉許多讓人驚艷的發揮而爆紅;但回過頭來,同樣是是真人化,為何有的引爆負面評論、有的卻大受好評?那在法律上,尤其在著作權法或授權契約上,原作者有何方法,可以避免改作後,真人化影集常見的悲劇宿命呢?

真人化改編的法律底線

在著作權的世界裡,將改編他人作品的動作稱為「改作」,相關成果就稱為「衍生著作」;在台灣,任何人要改作都必須要得到原作者同意,否則就會侵害原作者的「改作權」。

改作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不變更原作的概念,增加或衍生原作的內容,例如以灌籃高手的櫻木花道、流川楓等角色,畫一部他們大學生涯的作品;第二種是變更創作的媒介,例如漫畫改編電影、小說改編動畫等等。

以上兩種改作型態,改作者都必須要保留原著作的成份或特徵,並增加改作者新的原創性。在此基礎上,如果取得原作者的合法授權,則改作者的發揮空間非常大,只要保留一些原作的成份,改作者就可以盡情揮灑。

那麼反過來說,改作有沒有不可觸碰的禁忌呢?其實有的,原作者享有一個權利,稱為「不當變更禁止權」,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若改作的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方法,改變著作內容,並損害原作者的名譽的話,原作者可以跳出來制止。

乍看之下,這條好像是要求他人,不可以改變著作內容,,但隨著科技與文化的發展,利用著作的形態越來越多元,有時難免會因利用方式的不同而修改、變動原作的內容,甚至把原作改得更好;如果動輒認定這樣的改作,侵害原作者的權利,這樣一來反而有害文化發展。

所以在解釋改作的底線時,必須要考量是否「致損害其名譽」的要件──只要改作的效果,不要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就可以了。

實際上,改作要糟糕到損害著作人的名譽,在實務上並不簡單。曾有個案例是:某知名攝影師發表「哭泣女孩」攝影集,某出版社竟未得攝影師同意,逕自以該攝影作品加上「杜絕復仇式色情篇」及「不輕易自拍或外流、尊重自己身體隱私權」、「別人裸照外流,我應該怎麼做」等文字,當做宣導教材,散布於數百間學校,使人誤以為作品中之哭泣女孩是復仇式色情的加害者或被害者。

原作者就認為,這樣的行為扭曲了攝影作品原來的意義。但法院認為照片僅屬情境之描述,原作者的名譽,並不會因「少女哭泣的理由」而受影響;換句話說,,一般人並不會因為女孩哭泣的原因,而對原作者產生任何負面評價。

可見即使在他人作品上增加負面元素,導致他人對作品產生貶抑的聯想;這樣的舉動,在法院眼中,也未必會達到損害原作者名譽的程度。

運用契約,進一步避免作品被改爛

前面說到,若經著作權人同意,台灣的《著作權法》並沒有對改作設下太多限制,只要不要損害原作者的名譽就行了。

這也讓片商捧著授權契約,要求漫畫原作者授權給他們改作成電影之際,如果沒有在契約中對改作範圍有所要求,片商可說是愛怎麼改就怎麼改,甚至可能會在契約中埋藏帝王條款,避免原作者過度干預改編過程。

因此,原作者如果想要好好避免真人化的悲劇,可以透過在契約設下一些前提,限制片商的改作範圍。例如,可以要求劇本一定要經過原作者審閱、同意才能開拍,選角、定裝一定要由原作者參與等約款,深化原作者在改編過程的參與程度。

當然,這樣的約款會拖慢拍攝進度,大幅增加成本,對於開發影視作品來說未必是好方法。退而求其次,原作者也可以要求改編作品,必須要保留原作的某些要素、台詞、情節、名場面等;例如這次航海王真人版影集中,原作者就要求船員間不可以有戀愛關係,否則會讓冒險劇情走味。

上述那些條款的設計,固然要保留原作的理念,但相對而言,也必須衡量現實的難處,例如再現成本、片長、市場接受度、文化衝擊,甚至會不會引發社會爭議等問題,需要非常多的折衝妥協。無可避免,這必須透過大量溝通來建立共識。

醒醒吧,你的作品不只是你的作品

無論如何,作者雖然深度參與,或影視主創是原作腦粉,仍然引發大量負評或是票房不如預期的漫改案例,也比比皆是。所以在改編過程中,與社群互動,求取粉絲意見、放個風向來測試市場反應,藉以修正改編方向,也是經常使用的方式。

這隨然可能會遭致媚俗的評價,也可能損害原作原本的創作理念,但創作者有時得要體認:作品一旦公開發表後,就不屬於作者了;尤其把文字或漫畫改編為影視作品,那是集體共同創作的成果。所以《哈利波特》電影不屬於 J·K·羅琳、《哆拉 A 夢》電影也不屬於藤子 F 不二雄,我們現在看到的這麼多《福爾摩斯》電影,也早就不屬於柯南道爾了。

【本文作者】

陳琮勛

台大法研所碩士,執業律師,資深宅男,斜槓書僮。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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