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2-08-31發佈
2023-03-06更新
使用童玩節Logo,製作超跑活動海報,宜蘭縣政府可以告嗎?|娛樂運動
【專欄作者】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 …
使用童玩節Logo,製作超跑活動海報,宜蘭縣政府可以告嗎?|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
【專欄作者】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
魯忠翰。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想到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會有什麼畫面呢?
據報載,作為亞洲首個以「兒童」為主題獲認證的民俗藝術節,網路卻出現一張海報,使用今年(2022)童玩節的主視覺,搭配多位Model肖像製作,用於推廣超跑活動,這下引發批評聲浪。
宜蘭縣文化局第一時間澄清,活動非該局主辦。縣長林姿妙表示將「從嚴處理」,縣府回應,業者使用童玩節Logo製作海報,會提起侵權告訴;活動單位發表聲明,已取消活動,會負起相關責任,造成縣府困擾「深感抱歉」。
問題在於,宜蘭縣政府固然不服童玩節形象受損,但要採取維權措施,究竟要主張什麼權利被侵害,是LOGO還是主視覺海報?又如果主張LOGO圖樣被侵害,這是一個商標權的問題,還是著作權問題?另外如果要「捍衛童玩節的價值與內涵」,看似道德層面的議題 ,在法律上到底有什麼可主張?也值得未來類似案件參考。
至於,輿論提到縣府是否事前知情等種種問題,則留給社會公評,並非本文討論重點。
「主視覺」是由很多獨立元素組成
如果要主張侵權,首先要先確定究竟有哪些權利被侵害。就讓我們先盤點整個宜蘭童玩節官方「主視覺」的組成,大致如下:
- 整體主視覺海報:整體設計構成一個美術著作。
- 童玩節LOGO:除了本身圖樣是一個「美術著作」外,還作為一般商標使用;若曾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還可取得「商標權」。
- 三角龍:一個獨立的美術著作
- 六個童玩節代言吉祥物:「小雨」、「瓢哥」、「蛙蛙龜」、「達克企鵝」、「花露露」及「小蜜蜂」,為六個分別獨立的美術著作。
盤點廠商海報使用「主視覺」哪些元素
接下來就該檢視廠商的海報使用了那些元素,以便確認縣政府能夠主張侵權的範圍。整理後可以發現,廠商使用的是「童玩節LOGO」以及「六個童玩節代言吉祥物」;對比前開主視覺,簡述如下:
- 整體主視覺海報:未使用(因廠商重新設計主視覺海報)。
- 童玩節LOGO:有使用。
- 三角龍:未使用。
- 六個童玩節代言吉祥物:有使用。
使用「童玩節LOGO」部分,可能同時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
LOGO圖樣設計,本身是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若進一步申請註冊,則LOGO圖樣同時也可以作為商標,並受商標法保護,兩者沒有衝突。所以當我們使用別人的LOGO時,要同時留意《商標法》及《著作權法》規定及相關風險(註)。
在商標權的角度(先假設童玩節LOGO有註冊取得商標權),因為商標具有排他性,非經商標權人同意不能使用,所以廠商使用童玩節LOGO與自己的活動結合,會有侵害商標的疑慮。這邊就可以看得出註冊商標的實益,要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相對單純,但沒有註冊的話可能就無法主張商標權。
《商標法》固然也有允許非權利人直接使用商標的規定,但那要在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且沒有違反誠實信用的情況,並依照某些法定條件下,才能合理使用他人商標。
例如廠商在臉書發表聲明表示:使用童玩節LOGO的目的,在於號召大眾參與童玩節。意思是說,使用童玩節的LOGO是用來說明、指涉童玩節活動本身,這樣就有合理使用的討論空間;但是,廠商使用LOGO的整體呈現,如有讓大眾誤解廠商海報中的活動是官方活動的話,就可能較難主張這是合乎《商標法》的合理使用。
此外,著作權的問題(也就是童玩節LOGO作為美術圖樣的角度),此部分將與後述「主視覺」著作的侵權問題一起談。
使用「主視覺」中的獨立元素,也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
雖然整體主視覺是一個美術著作,但其實同時包含很多獨立元素在裡面;每一個獨立元素都可以單獨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在主張著作侵權時,必須特定指出到底是整體主視覺受侵害,還是個別獨立元素受到侵害。
整體主視覺的部分,仔細觀察童玩節的主視覺與業者海報,兩者整體設計客觀上已有明顯不同,因此宜蘭縣政府較不容易用整個「主視覺」來主張侵權。
至於獨立元素的部分,童玩節主視覺至少包含「LOGO圖」、「三角龍」還有「六個代言吉祥物圖案」等獨立著作元素,而廠商直接將「LOGO圖」跟「六個代言吉祥物圖案」重製在自己的海報中(沒有使用「三角龍」)。故而針對「LOGO圖」跟「六個代言吉祥物圖案」,宜蘭縣政府可能主張侵害「著作財產權」被任意重製並公開傳輸。
透過著作人格權「捍衛童玩節的價值與內涵」
新聞中,縣政府一直提到「全力捍衛童玩節的價值與內涵」,這部分則可能與著作人格權有關聯。簡言之,著作是作者人格的衍伸,《著作權法》便保障著作權人能夠守護著作的「同一性」,不允許他人任意竄改或變造著作精神,否則就會侵害作者的「著作人格權」。
而因「LOGO圖」跟「六個代言吉祥物圖案」的創作理念,都是以家庭、親子生活為出發,展現家庭生活、兒童戶外活動的意象。如果與跑車、泳裝Model同框並推廣超跑活動,進而與原始創作理念產生較大差異的話,此時就可以再進一步討論有無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結語
在不當使用主視覺或LOGO的案例中,LOGO本身可能同時受到商標法跟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為了方便未來主張權利,也就有事先註冊商標的必要;再者,整體主視覺與個別獨立元素同樣都受到著作權保護,可以分別主張侵權;此外,當圖樣被用在不合適的地方時,也可以思考是不是有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最後,如果宜蘭縣政府要採取維權措施,主張商標侵權部分,必須提出商標註冊的權利證明(或取得專屬授權)。主張侵害「LOGO圖」跟「六個代言吉祥物圖案」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部分,因為宜蘭縣政府是法人,必須透過合約關係取得創作成果,故而需要提出原先圖樣採購合約,證明自己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或享有著作人格權,才能提告。
本文核稿: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除了著作權法及商標法外,如有不公平競爭、攀附商譽等,還有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