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說越南是母系社會了!在地臺灣律師為你說分明|國際瞭望

吳俊儒、范芳草

2023-03-23發佈

2024-01-28更新

別再說越南是母系社會了!在地臺灣律師為你說分明|國際瞭望

別再說越南是母系社會了!在地臺灣律師為你說分明|國際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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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少臺灣人認為越南是母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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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日常生活中能夠接觸到的越南人,多是遠渡重洋、到異地臺灣努力工作或組織家庭的越籍女性;其中,不少又是出身鄉村或較為貧困的區域。

因此,許多越籍女性在臺灣汲汲營營,為的就是改善原生環境,這也造就越籍女性看似肩負養家的重擔。再加上國人若去越南旅遊,也會發現經營小販、商店的老闆大多是女性,男性則時常坐在咖啡廳滑手機、吞雲吐霧、聊天,這似乎又加深了越南女性地位高於男性的印象。

甚至,新聞媒體的推波助瀾,均在在使臺灣民眾認為越南就是女性作主的社會。今天本文就要用簡單輕鬆的文字,帶大家好好看看實際的越南風情。

越南文化或法律中,有無女性較優勢的規定?

實際上,除偏遠地區的極少數民族仍存有母系社會的傳統外,絕大多數的越南族群,因長期受儒家思想文化傳入的影響,早已形成以父系為主的家庭制度,並留有較重男輕女的想法。

從母姓、從母居、由母系繼承財產及祭祀祖先等簡易標準來看,越南可說是完全不像個母系社會,反而較為偏重於男性。

除越南文化之外,越南法律中也幾乎沒有任何女性較男性優勢的規定。

作為聯合國成員國之一,越南理當遵循聯合國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及相關規範,並將性別平等此一普世價值體現於法律制度內,不分性別保障所有公民權益,因此自然也不會有女性地位高於男性的規定。

像是越南憲法歷經多次修正,但不論如何更改,在男女權益部分,仍無任何差異可言,例如目前最新的 2013 年越南憲法規定:「公民無論男女,皆於各方面一律平等」再次確立了性別平等的國家方針。 2006年,《性別平等法》的制定,更具體化了上述的憲法精神,例如該法規定:「男女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權利及自由,並具有相同為社會繁榮及家庭貢獻發揮自身能力及機會,且平等享有發展的結果」且該法也明確指出,國家追求的性別平等目標,就是消除性別歧視,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創造性別平等的機會。

而同法第二章,更列舉了不同性別在各項社會與家庭生活中,得以平等要求的權利,舉凡: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共同收入使用權、家庭資源的決定、兒女受家庭平等照顧與教育,且在學習、工作、娛樂及發展層面皆享有平等待遇,家務也由男女共同分擔負責等,均呈現了男女地位一致的表徵(註)。

有原則就有例外,保障女性的特殊規定

雖然越南不是母系社會,法律也未讓女性享有不合理的優勢待遇,但基於男女生理上的先天差異,以及越南傳統男女分工的文化(男性負責較粗重之工作,女性負責較細瑣、無須耗費大量體能之工作),越南法律制度中,還是有對女性特定保障的規定,而且與臺灣法律十分不同。

例如針對家庭的組成,前述的 2014 年《婚姻與家庭法》即規定:「妻子懷孕、分娩或撫育未滿十二個月之子女,丈夫無權請求離婚」但相反地,妻子有權隨時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此外,同法也規定:「未滿 36 個月之子女,離婚後由母親直接扶養,但母親不具備照顧、撫育、教養子女的資格,或父母根據子女利益另有其他協議者除外。」亦即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無法協議子女由何方直接扶養(臺灣俗稱監護權),原則上則由母親取得監護權,除非可以證明母親未能提供妥善的教養,才會由法院改定父親享有監護權。

只是《婚姻與家庭法》表面雖然是為了保障越南婦女、兒童,才有如此規定,但更深的層面卻也隱含女性必須依賴男性、女性應教養子女、男性擁有家庭支配權力的父系結構思想,所以隨著時代演進,越南女性權益逐漸提升之際,也更多人反思這些規定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再來,針對女性的勞動權益,2019 年的《勞動法》內,也有諸多保障女性權益的條款,例如:「不得對孕婦、產假中之女性勞工進行勞動紀律處分」、「倘勞動契約於女性勞工孕期或撫育 12 個月以下之嬰兒期間內到期者,得以優先締結新一期的勞動契約」、「女性勞工於月事期間,每日可休息 30 分鐘;對於撫育 12 個月以下之嬰兒者,每日於工作時間可休息 60 分鐘。前述休息時間,仍按勞動契約規定享有全額薪資」等規範。

在保障女性勞動這一塊,越南勞動法可能更勝於臺灣勞基法的規定。

回頭來看,越南與臺灣關係密切,但多數臺灣民眾卻對越南不甚瞭解,時常產生誤解。在看完上面對越南法律與文化的介紹,希望能讓讀者清楚知道越南絕對不是母系社會,甚至可以說重男輕女的情況也與臺灣的情況相似。

不管哪邊,雙方整體社會目前也都正在朝性別平等的方向邁進,所以別再聽信越南是母系社會這種以訛傳訛的說法了!

【本文作者】

吳俊儒 

臺灣律師/越南外國律師

范芳草

法務助理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上述的性別平等意旨,也落實在 2014 年《婚姻與家庭法》內,該法第 16 條規定:「婚後居所由夫妻雙方共同討論、選擇,不受習慣約束」、第 29 條規定:「夫妻於婚後共同財產之創造、所有、使用與處分等方面之權利及義務平等」,甚至於婚後共同使用之土地(越南土地所有權均屬國家)或所有之房屋登記名義上。該法第 26 條及 2013 年《土地法》、2014 年《住房法》規定,當房屋和土地為夫妻婚後共同財產時,如未協商、指定僅由夫妻其中一人之名義登記,則夫妻雙方皆會登記於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其他土地附屬資產之權利證書內,即便婚後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無任一方可取得較多的權利。由此可見,夫妻於家庭中之地位是平等的,而非女性作主。

再者,於繼承方面,根據 2015 年《民法》第 610 條規定:「每人皆具有平等之繼承遺產權利」即無論是男性或女性,均可無差別地繼承遺產,而且同法第 651 條對繼承順位之規定,也是按照血緣親疏程度,並非性別而排列,所以與母系社會由女性繼承遺產之制度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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