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性傾向,關你什麼事?                       |陳孟緯、蔡岳倫

法白作者

2020-09-05發佈

2024-01-21更新

我的性傾向,關你什麼事? |陳孟緯、蔡岳倫

我的性傾向,關你什麼事?                       |陳孟緯、蔡岳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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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自我介紹: 蔡岳倫/執業的小律師,目前生活轉移到新店,雖然講話很地獄,但內心算是溫柔,算是。 陳孟緯/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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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性傾向,關你什麼事? |陳孟緯、蔡岳倫

作者自我介紹:

蔡岳倫/執業的小律師,目前生活轉移到新店,雖然講話很地獄,但內心算是溫柔,算是。

陳孟緯/城市中的迷途小律師,白天偷懶、晚上重訓電玩、假日跟風批判。

知名Youtuber,近來遭鏡傳媒公開與第三人約砲的私密訊息,導致當事人須向社會道歉以及「被公開出櫃」。對比前陣子同樣佔據社群版面的「豬楊戀」,也有揭露他人Line訊息的情況。

到底公開「與他人的私密對話」有沒有什麼問題?作為公眾人物就無法享有私下聊天的隱私嗎?黃氏兄弟事件中,鏡傳媒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呢?

「說話」這件事,本身就是複雜的法律概念!

當我「說話」時,必然會考量很多因素,當下其實就受到「言語的自我決定權」、「隱私權」等權利的保障。

舉例來說,即便你想抱怨老闆,也不會選擇在公務群組中頂撞他,而是在表面唯唯諾諾之後,私底下找到一個相對安全的地方大吐苦水。這關乎你決定作一個怎樣的人,因此受到國家高度的尊重。

所以,國家為了保護每個人的人格,不惜透過最嚴重的刑罰手段,也禁止有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無故)的情況下拆閱別人的信件、竊錄非公開言論等洩漏他人秘密的行為。用這種方式,讓每個人可以放心地說出自己要說的話、作自己想作的人,不必擔心講出來的話馬上會被人拿來公審,也才能讓人與人之間存在尊重和信任。

受話者可以擷圖公開與他人的對話內容嗎?

雖然刑法禁止第三人去干擾當事人的私密對話或活動,但如果是接受對話的當事人決定「背刺」公開Line私密訊息,到底有沒有刑事責任呢?

按照刑法第315條之1的解釋,妨礙秘密必須是「我不想其他人知道」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假設我今天的對話內容是要報給你知的,對你而言,算不算秘密?就算是秘密好了,也會因為訊息儲存在你Line的客戶端,你本來就可以決定要刪除或是備份訊息,擷圖的行為算是「無正當理由」拍照或竊錄他人的言論嗎?截至目前為止,實務上還沒有發生過擷圖他人與自己的私密訊息被認定是竊錄而遭判刑的例子。

不過,如果按照刑法第318條之1的「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只要「無權限」或「無正當理由」洩漏使用電腦或類似電腦的設備所知悉的他人秘密時,就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責任。因此,瑋瑋私底下的對話雖然是要說給受話者知道的,但他卻沒有同意受話者交給媒體公開,加上受話者公開訊息的行為,看不出有值得特別保護的權益,因此洩漏給媒體的行為很可能會吃上官司。畢竟我們總是會想向他人吐露秘密,但不代表我們就會願意讓全世界知道這個秘密。

再加上,公開言論後發酵的結果通常一發不可收拾(如促轉會東廠事件、博恩的鄭南榕事件),說話者的名譽跟隱私往往處於先天弱勢的地位,此時,如果已經對說話者的權利造成過大傷害,還可以請求受話人停止揭露對話內容,甚至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記者挖出Line訊息來報導,有沒有什麼問題?

新聞媒體作為國家第四權,我們盡量同意它針對影響大眾的「公共事務」追蹤報導,並且適當降低新聞媒體所負的查證義務,但這不代表媒體可以舉著新聞自由的大旗,肆無忌憚地侵入他人的私生活領域,僅因為他是公眾人物。

作為公眾人物,一言一行都有極大影響力,而隨著高知名度也當然會坐擁龐大的社會資源,當然要適度接受社會監督,比如藝人開設副業,居然苛刻勞工,儘管這只是他與勞工之間的勞資糾紛,但既然藝人靠著廣大粉絲的支持獲取利益,他的事業是否符合法規與社會良知,當然就屬公共事務的一環,而無法拒絕媒體報導。

不過,公眾人物不必然要全面棄守自己的隱私。不需要對社會負責、不會敗壞社會秩序的事,就不是媒體一句「你是公眾人物」就能簡單帶過的。回到黃氏兄弟的例子,不僅當事人性傾向其他人無從置喙,當事人既已成年,約砲在你情我願、毫無對價的情況下,本就不需受罰,甚至不妨礙社會秩序。鏡傳媒私下取得瑋瑋的Line對話記錄後,應該基於媒體自律,而決定不加刊載。

然而,鏡傳媒為滿足部分人士對同性戀者的獵奇心態,未經瑋瑋同意擅自大作文章,更迫使瑋瑋需要對毫不知情的家人公布自己的性傾向,顯然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名譽、隱私權。就連大法官都不忍讓國家機關為了維護婚姻而對通姦人的私密領域直搗黃龍,媒體當然更無理由去揭露與公共事務毫不關聯的私人對話與行為。

新聞媒體公開Line對話侵犯隱私權及名譽權時,該怎麼辦?

依照最高法院的看法,由於資訊科技傳播進步,媒體影響力強大,稍有偏差,容易使被報導者受到難以彌補傷害。如果事先察覺報導內容涉及個人隱私時,應特別慎重,以免過度侵入個人隱私,且報導內容須屬於「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才具有正當性。

一旦報導事務欠缺公共性,名譽、隱私等權利受損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8條的規定,請求下架或回收相關報導,且此項權利是終身可行的,就算瑋瑋在幾年後發現一樣的新聞,也可以請求撤除相關報導。

鏡傳媒報導的內容,不但可能構成「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還已經對瑋瑋的隱私權造成莫大侵害、揭露了瑋瑋的「性生活細節」,因此也需要按照民法及個資法的規定賠償精神慰撫金,更可能另外牽涉個資法上的刑事處罰。

鏡傳媒風波給了我們什麼啟示?

在欠缺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擷圖並洩漏別人與自己的私密對話,很有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處罰。倘若已經造成別人的名譽、隱私侵害,同樣必須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公眾人物的言行雖需受大眾監督,媒體也扮演著社會防腐劑的角色,但成為公眾人物不等於拋棄所有隱私。只要是不具公共性的私生活事務,像是私下的聊天內容,即使被媒體所掌握,也不容許媒體任意公開揭露。

當然最重要的,就是媒體的受眾必須主動排斥接受這種不當取得的新聞內容,沒有需求,才能真正斷絕供給!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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