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國家隊有錢嗎?籃協用「激勵獎金」代替「出賽費」,就不算歧視?|娛樂運動

陳玠宇

2024-07-25發佈

打國家隊有錢嗎?籃協用「激勵獎金」代替「出賽費」,就不算歧視?|娛樂運動

打國家隊有錢嗎?籃協用「激勵獎金」代替「出賽費」,就不算歧視?|娛樂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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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屆威廉瓊斯盃籃球賽,因男女選手出場費差異,引發平權爭議。簡言之,女籃出場費 3000元,男籃 5000元,違反同工同酬的平等精神,因為根據《國民體育法》,賽事應提供合理報酬。籃協被批評後,選擇補發 2000 元「激勵獎金」給女籃,但未真正解決性別不平等的根本問題。台灣籃壇若要成為友善平權的體育環境,仍需許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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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43 屆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即將開打,卻因籃協對男女選手「出場費」的差別待遇──女籃出場費僅有 3000 元台幣,跟男籃 5000 元形成「同工不同酬」引發平權爭議。

然而,運動員參與國際運動賽事該有報酬嗎? 2017 年《國民體育法》大修,針對運動員參與國際賽事的權益保障,又跟本次爭議有什麼關係?

過去國際賽,不只沒錢,還禁職業選手參加

最典型且廣為人知的國際運動賽事,當屬四年一次,由國際奧委會主辦的奧運。除了奧運外,也包括各地區奧林匹克理事會舉辦的地區性運動會,如亞洲運動會和泛美運動會。但在過去,不要說參加比賽有沒有報酬了,國際奧會還不歡迎職業運動員。

1949 年奧林匹克憲章第 38 條將業餘運動員定義為:「單純為了樂趣,或是身體、心理及社會利益而參與運動的人,對他們來說,參與運動的目的僅在娛樂,而不在直接或間接獲得任何物質上的利益。」

由貴族階級主導的現代運動,強調不求具體回報的付出;那些以運動為業的職業運動員,或是靠著運動獲取報酬都背離了「高尚的運動家精神」。

到了 1980 年代,受到運動全球化和商業化的影響,國際奧會承認的世界各單項運動總會,逐步放寬業餘選手的資格,允許業餘運動員接受報酬及贊助,業餘和職業的界線逐漸模糊。

1988 年韓國首爾奧運,國際奧會決定開放職業網球選手參加奧運,是職業運動員首次參與奧運;1992 年巴塞隆納奧運則開放職業籃球選手參加奧運,NBA 的頂尖選手首次參賽,第一代美國夢幻男籃隊也如願拿下冠軍。

時至今日,奧運會幾乎開放所有職業運動員參與,「業餘原則」在奧會,甚至在國際運動賽事,已逐漸走入歷史。

誰付錢?為什麼付錢?

業餘原則沒落、職業運動員被允許參加奧運,也不代表「參加就會拿到報酬」。

2012 年時,美國夢幻隊也曾因出場費和報酬的問題,有眾多爭議。知名球星 Dwyane Wade 和 Ray Allen 都認為參加奧運應該獲得額外的報酬;雖然根據報導,Wade 最後還是改口了,這個問題仍讓美國社會花了許多時間討論。

然而,不論是極權或是民主政體,「體力即國力」的觀念仍深植統治者心中,賽場的獎牌數成為國力強弱的象徵,國際運動競賽即成為國家政治角力的場域,各國無不希望推出「最強國家隊」參賽,許多國家也因此紛紛提升國家代表隊的待遇。

台灣呢?《國民體育法》有規定?

根據整理,各國提供給國際賽運動員的報酬約略分為「獎金」、「出賽費」和「零用金」等不同名目。獎金又可分為成績優良獎金和培訓獎金。在我國,《國民體育法》就訂有「成績優良獎勵」、「零用金」以及「出賽費」,來鼓勵參與國家代表隊培訓或比賽的運動員。

首先,成績優良獎勵,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國光獎金,在前述法律的規範下,教育部訂有《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將國際賽事分為「綜合運動賽會」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前者包括亞、奧運和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等賽事,後者則為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或亞洲單項運動總會所舉辦的賽事。

該辦法針對不同賽事等級和名次,給予選手不同的獎勵。

其次,零用金制度則詳細規範於《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和國訓中心訂定的《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零用金可分為「日常零用金」、「代表隊加給」和「成就加給」。日常零用金支付的對象為參與培訓和比賽的選手;代表隊加給則是額外提供給入選亞奧運等賽事的選手;成就加給則是針對曾經獲得優良成績的運動員,在培訓或參賽期間額外的給付。

最後,出賽費顧名思義,是運動員參與比賽的對價,但不是所有的比賽都會有出賽費。依照《國民體育法》及施行細則的規定,出賽費限於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有收益性質的商業性賽會(本次瓊斯盃就算是)──其收益包括門票、廣告、媒體轉播或其他商業性收入,且需有盈餘才需要支付給運動員。

用「激勵獎金」混淆「出賽費」,仍不改歧視本質

本次發生爭議的瓊斯盃,是由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主辦的國際邀請賽,起源於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之際,堅持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外交政策下,不願意以「台灣」之名參與國際籃總,而被該會停止會籍。

依據國際籃總規定,會員國不得與非會員國進行任何籃球交流活動。就像瓊斯盃網站提到,為了突破孤立困境,籃協就在 1977 年舉辦第一屆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除了爭取和各國選手交流的機會外,也藉此達到國民外交和國際交流的目的。

依照現行《國民體育法》的規定,瓊斯盃既然有對外販售門票、有贊助廠商,也有授權電視轉播,就算是前述「商業性賽會」,理論上應支付給選手「出賽費」。但籃協第一時間針對男女選手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男子代表隊人每人有新臺幣 5000 元的出賽費,而女子代表隊則只能每人拿到 3000 元。

雖然籃協一開始以票房、出賽場次等理由,認為這樣的差別待遇沒有問題,但仍引來社會輿論批評,職籃工會也代替本次參賽的男籃隊伍發出聲明,表示若籃協堅持差別待遇,男子選手願意和女子選手用相同的標準。藍隊邱啟益教練也表示,不論性別,參與國家隊的福利應該相同,在體育署長要求改正後,籃協則稱將補齊兩千元的「激勵獎金」交予女子代表隊的選手。

但籃協這 2000 元是為了什麼而發放?又要激勵什麼?既然都要發了,何不接受在相同規範下,任何人同工就應該同酬的道理。經過這一課,籃協心不甘情不願的「加碼」這 2000 元,理由不是「性別平等」,而是「滿足各界期待」,足證其仍然沒有意識到內部欠缺的性別意識。

台灣籃壇,若要作為友善與平權的體育運動環境,我們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本文作者】

陳玠宇

東吳稅法組碩士,研究興趣是財政法和運動法,支持的球隊是紐約大都會和台南喵喵,最喜歡的寶可夢是噴火龍。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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