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 10 日中午 12 點 26 分,一班朝著台中高鐵站方向前進的列車緩緩駛進豐樂公園站;就在列車進站的 13 秒後,位於車站前方軌道附近的建築工地,其塔吊工程車的吊臂墜落,砸壞隔音牆後掉落在軌道上。

豐樂公園站的保全與捷運隨車員,雖然注意到巨響與軌道異狀,並急忙開始聯繫,但列車仍然在 10 秒後關門駛離。這時,捷運隨車員才發現軌道出現障礙物,並著手準備停車;無奈煞車不及,列車直接撞上橫亙在軌道上的鋼樑。

這起事故造成一名乘客死亡,十名乘客受傷。該名不幸罹難的乘客正是國內原住民法研究先驅,曾任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的靜宜大學助理教授林淑雅。 事件發生後,旋即引發諸多討論,包含興富發建設與承包商的工安問題、台中捷運緊急煞車設計是否有缺失、事故發生後的相關處理及應對等方向。

本文希望從目前營建工程安全的相關法規,以及大眾運輸的限建區規範出發,同時檢視為何現有的營建工安法規仍然無法阻止憾事發生,以及討論未來可能的改進方向,以期不要再有類似遺憾的事件發生。

盤點營建工安法規

營建相關的安全法規,過往除了相關從業者外,一般大眾幾乎少有動機接觸,但從歷次的工安事件可以發現,工程若不遵守相關規範,營建災害也有可能外溢,對一般大眾的安全造成影響,所以絕對有釐清的必要。

目前相關法規,大致可分為保障建築過程的公共安全,以及保障建築工作者的安全二部分。以下將分別介紹。

如何保障建築過程的公共安全?

這部分主要以《建築法》進行管理。

本法第1條即點出立法目的:「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而該法第五章即對建築施工提出相關要求。如該法第58條即規定: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在施工過程中可不定期對施工地點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其有危害公共安全(第三款)、妨礙公共交通(第四款)、妨礙公共衛生(第五款)或主要構造積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第六款)等情況,即可勒令負責建造的承造人停工或要求修改,必要時甚至可以命其強制拆除。

經典例子像是台北大巨蛋曾在2015年遭到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勒令停工,就是因為主要構造積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的緣故。

《建築法》也規定,如果發生其他施工管理的瑕疵,例如建築材料堆放影響公共安全或公共交通,也同樣可以命令承造人停工,並對建商、承造人、監造人等開罰——惟處罰只有罰鍰,並沒有刑事責任的壓力。

建築工作者的安全也很重要

在中捷事件發生後,興富發建設也被披露曾背負多起工安事件。這些造成建築工作者死傷的工安事件,在法律上被稱為「職業災害」。職業災害的相關法規,可以分為防範職業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的事前規範,以及在職業災害發生後,對於受影響工作者的權利保障與扶助。

在事前規範上,以《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與《勞動檢查法》為核心;就事後保障,則有《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保護法》等規範,以下將集中介紹與本次工安意外較為相關的職安法規定。

《職安法》規範雇主與事業單位要滿足的安全標準與注意義務,並輔以相關的行政命令,更進一步具體化種種要件與程序,並對違反的雇主與事業單位設下對應的法律責任;《勞動檢查法》則以啟動勞動檢查的方式,檢視雇主與事業單位是否遵循法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