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者,可以連署唯一死刑嗎?|公共倡議

李侑宸

2024-04-16發佈

虐童致死者,可以連署唯一死刑嗎?|公共倡議

虐童致死者,可以連署唯一死刑嗎?|公共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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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更嚴苛的法律,或一律處死刑,就能解決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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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爆發震驚全台的虐嬰事件。由於男嬰的原生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委由兒福聯盟接洽出養,並由後者尋找負責安置的保母,沒想到卻是憾事的開端。

2023 年 12 月 24 日凌晨,警方接獲消息,該名男嬰因全身多處不正常傷勢,到院前已停止呼吸心跳,儘管院方拼命急救,最後仍回天乏術;最駭人的是,驗屍時發現男童不僅營養不良,還有頭骨、尾椎受損,多顆牙齒被打斷、指甲被拔光等受虐痕跡。

由於男嬰傷勢嚴重,保母與其家族涉有重嫌,全案目前正由台北地檢署偵辦中。此外,也有憤怒的民眾,上網提議提高刑度,連署「虐童致死者,唯一死刑」。

不過,用更嚴苛的法律,或是一律處以死刑,就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只能「死刑或無期徒刑」的作法,曾被認定違憲

由於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的「生存」權,所以任何人都無法輕易剝奪他人的生命;但是,我國刑法卻規定,可以判處殺人者「死刑」,這樣法律規定豈不就與憲法規定矛盾了嗎?

針對這個問題,大法官曾表示過看法,像是司法院釋字第 194 號就認為:判處販毒者死刑,是為了讓國家肅清毒品,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所以設立死刑有不得已的必要。

是的,大法官固然承認死刑有其必要,但如果把處罰拉高到「死刑與無期徒刑」二選一,這樣可就有問題了。

2023 年,針對「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就指出:固然為了防制毒品危害,立法者僅設定「無期徒刑或死刑」兩種處罰,但若實際的販賣數量很少,影響範圍也不大,就算讓法官套用減刑規定,還是有可能要讓行為人被關很久,導致行為人的錯誤與處罰程度之間,根本不成比例;為了讓他負起合理的責任,也就宣告這樣的嚴苛處罰違反了比例原則。

對此,大法官還特別要求相關機關要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的 2 年內,趕快依照前述修法。

從歷次大法官的判決脈絡可以看出,大法官目前雖然認為,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以及「增進公共利益」,死刑本身並未違反憲法,但也不能隨便把處罰拉高至「無期徒刑與死刑」之間作選擇,仍需有一定的轉圜空間與配套措施,才能讓犯罪行為人負起該負的責任,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然而,國家真的有權力,可以用上帝角色來剝奪犯罪者的生命嗎?生命權作為基本人權,是否不分你我,都該受到絕對的尊重與保障?就算如同大法官的理由所說,有必要的話得設計死刑,但到底有沒有客觀數據,佐證大法官對於社會秩序的堅持?或是執行死刑真的能嚇阻犯罪的產生嗎?

死刑真的可以遏止悲劇發生嗎?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死刑最初只是利用殘虐手段,統治人民的威嚇作法。進入到法治社會,人們開始思考刑罰的目的,並考量死刑為何存在。

有的人認為,刑罰就是為了報復而生,所以殺人者當然要償命;這種說法,在重視制度理性與人性尊嚴的今日,已逐漸不被重視。

也有人認為刑罰是用來嚇阻社會大眾──所以刑度越高,例如死刑,大家就有可能深怕被剝奪生命,而不敢去犯罪。甚至,更有人認為部分罪犯根本無法「再社會化」,也就認為該讓那些人接受死刑,讓他與社會永久隔離。

然而,迄今目前為止,實在很難用統計證明,死刑的嚇阻力確實比其他刑罰手段來的高或低。

例如國際特赦組織就曾發現,牙買加在 1976 到 1982 年間停止死刑後,殺人犯罪率依然沒有變化;另一個較為著名的實驗則是多變量分析,美國計量經濟學者 Isaac Ehrlich 在 1975 年,分析美國在 1935 到 1969 年間死刑執行與殺人犯罪之關聯,發現兩者呈負相關──每多執行一次死刑,可降低 7 至 8 件殺人犯罪,不過 Ehrlich 也保守指出,這樣仍然沒辦法證明死刑對於可能犯下殺人罪的行為人,有一定的威嚇效果。

況且,從刑罰目前帶有教育意味的發展來看,若一律把罪犯處以死刑,使其永久隔離,也就根本忽略刑罰帶有期待行為人回歸的本質。

綜合來說,死刑到底能不能對公民產生一定的威嚇效果,是否符合每個時代的期待,這些都會隨當代公民秉持的道德觀點有所不同;可見死刑的存在,很難用科學角度與經驗加以證明,某種程度上會是令人掙扎的政治判斷,需留心不可濫用。

結論

這次的虐童事件,氣憤難耐的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修法建議,建議將虐童者的刑度提高到唯一死刑。不論讀者是否支持死刑,會犯下殺人行為的人,可能都是出身社會的陰暗面,本需社會大眾、政府長期關注並伸出援手,才能預防下一件悲劇的發生。

筆者認為,比起加重事後的處罰,毋寧要改善事前的監督機制。從事前選擇保母的評估與訓練機制,並到社工訪視的督導成效,政府都該盡力於各方面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才能讓虐童案不會再發生。

目前民意傾向一概加重刑度的方式來補破網,這樣會不會事與願違?或是用更多注意力來監督政府好好落實改善機制,是否更有助益?周

前述討論,毋寧基於生命無價──除了讓國家除了制定嚴刑峻法懲罰犯罪者,更應保障生命的價值與實現,並且打造一個能安全、安心生活的環境;這是每個國民所有的願望,也是國家重要的責任。

【本文作者】

李侑宸

律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碩士、現為執業律師(全量法律事務所)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專欄「公共倡議」,希望跟大家一起討論各種公共政策,一起促成環境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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