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玠宇
2024-08-07發佈
2024-08-08更新
奧會憑何不給拿政治標語?「政治歸政治、體育歸體育」有可能嗎?|娛樂運動
2024 年巴黎奧運期間,發生多起台灣觀眾被迫交出標語和旗幟的事件,引發外交部抗議。國際奧會基於《奧林匹克憲章》,強調奧運應維持政治中立,禁止任何政治性標語及宣傳;但這種措施引發爭議,特別是對觀眾權益的限制。實務上,運動與政治的關聯其實無法完全切割──今年的例子再次顯示,「運動去政治化」的理想,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這是因運動的本質和價值,就是人類自主性的展現,不應被過度限制。
撰文當下,2024 年的巴黎奧運來到第二週,過去幾天發生數起台灣觀眾在會場,被現場保全下令交出標語和旗幟,甚至是被中國觀眾搶走的事件。對此,外交部也發出新聞稿,除了強烈譴責搶奪標語和旗幟的現場觀眾外,也要求我國駐法國代表處向主辦單位反映執法尺度。
爭議的源頭,是因國際奧會一向自認「政治中立」,並明文寫在《奧林匹克憲章》。如憲章第 2 條規定了「國際奧會的使命與任務」,當中第 11 點即指出:「反對任何對運動與運動員,於政治或商業上的利用與傷害」。
(註一)
不是只有台灣會有人這樣講,外國人也常常喊「Sport and politics don't mix」另外,同憲章第 50 條針對「廣告、示威行為、宣傳」,也在其中第 2 點規定:「奧林匹克場地、運動場館或其他區域,嚴禁任何示威行為、或政治性、宗教性或種族性宣傳。」
這些規定,都是國際奧會特別用來屏除政治力介入運動的防護罩。
各式受到國際奧會管制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和各國的「國家奧會」,同樣必須遵守憲章,其中第 27 條第 5 點和第 6 點就明白表示:為了履行任務,國家奧會雖可與政府組織合作,但須維持自主性,不得牴觸憲章要求,也必須抵抗政治、宗教、法律、經濟等因素干預。
(註二)
《奧林匹克 憲章》第 27 條:「(前略)5. 為履行其任務,國家奧會得與政府機構合作,建立和諧關係。國家奧會也可與非政府機構合作,然而,國家奧會不應參與任何可能牴觸奧林匹克憲章的活動。;6. 各國家奧會必須維持其自主性,並抵抗可能阻撓國家奧會遵守奧林匹克憲章任何形式的壓力,包含但不限於政治、法律、宗教或經濟因素。」限制奧會相關組織可以理解,那為何國際奧會也能限制在場觀眾,不可宣揚自己的想法?
禁止觀眾政治宣揚的依據在哪?
除了場上的運動員,國際奧會同樣會限制場邊的觀眾,在各項賽事的官方觀眾指南中,都會提到禁止攜帶「政治、宗教、粗俗、商業性標語」,即便是合規定的標語和旗幟,也會限制它們的尺寸。
這次巴黎奧運也將上述「政治、宗教、粗俗、商業性標語」定義為:「可供傳遞宗教或政治訊息,或被認為違反公共秩序的廣告內容,或是繩索、紙板、海報或其他可以使用於場館內示威等物品。」
至於旗幟方面,奧會只允許帶參賽國和參賽地區的旗幟,但面積不能超過 2*1 公尺;那些只能以個人中立運動員身分出賽的國家(如俄羅斯),該國觀眾則沒辦法攜帶任何有關旗幟。
如果被懲處了,運動員或是觀眾有救濟管道嗎?
國際奧會之所以在意政治力干預,是希望運動組織內的紛爭,盡量交由運動組織自行解決,這也讓每次奧運會,彷彿形成一個「以會場為中心,內部盡力不受本國法管轄」的獨立法域。
(註三)
請參陳玠宇,疫情下的運動世界-武漢肺炎對運動法領域 的影響,全國律師,第 24 卷第 12 期,頁 44-45。但這不代表,奧會爭議不受任何規定約束,國際奧會對賽事進行本身有嚴謹規範;各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針對每項賽事也有自己的詳盡辦法。國際奧會與其所轄組織的爭議,多半會交由運動仲裁法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來仲裁。
像在奧運開打之際,運動仲裁法院會在賽事地點設立「專案仲裁部」,在運動員填寫奧運報名表時,就同時簽下「同意將紛爭交由前述仲裁單位」的仲裁條款;如果運動員因為場上的政治表態被懲處甚或禁賽,就能透過仲裁的方式來救濟,且通常會在 24 小時內得到決定。
(註四)
請參陳玠宇,全球化下的運動紛爭解決-兼論我國體育紛爭仲裁辦法,中華國際法與超國界法評論,第 16 卷,頁 99。但如果是觀眾被搶奪標語,似乎就沒辦法透過前述專案仲裁部來救濟。
因為《國際運動仲裁法院奧運會專案仲裁庭仲裁規則》第 1 條規定:奧運會的專案仲裁,旨在解決奧會爭議,但需由國際奧委會、國家奧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奧會組織委會提出仲裁請求,一般民眾是不具仲裁資格的。
那些年,奧會舞台上的政治表態
即使國際奧會不斷重申「運動不應政治化」的立場,但各國政府或是個別運動員,甚至國際奧會本身,仍經常利用奧會舞台表達自身的政治理念。
1956 年墨爾本奧運,在中國代表權之爭的背景下,「北京中國隊」就以「福爾摩沙中國隊」在選手村升起了中華民國國旗為由,憤而退賽。1976 年蒙特婁奧運,中華民國政府則是不願意以「台灣隊」名義 參賽而選擇退賽。1980 年莫斯科奧運和下一屆的洛杉磯奧運,也因冷戰時期美蘇兩大陣營的對抗,在奧會相互抵制。
除了國家以外,不少運動員也曾透過奧會向世界發聲。近代奧運的第一次,發生在 1906 年,愛爾蘭的 Peter O'Connor 在跳遠項目獲得銀牌;根據文獻,頒獎典禮上,O'Connor 爬上旗桿,摘下英國國旗,改以愛爾蘭的旗幟取代,藉此表達在當時規定下,無法代表愛爾蘭出賽的不滿。
(註五)
順帶一提,Peter O'Connor 還是名律師,他所成立的事務所「Peter O'Connor & Son Solicitors LLP」至今仍在愛爾蘭的沃特福營運中。1968 年墨西哥奧運之際,適逢「馬丁·路德·金恩博士暗殺事件」發生半年後,正值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高峰,獲得男子 200 公尺金牌和銅牌的選手 Tommie Smith 和 John Carlos,舉起戴手套的拳頭,向美國的種族歧視政策表達抗議。此舉引來美國奧會不滿。根據紀錄,最後他們被逐出隊伍並遣返回國。
禁止俄羅斯出賽,是中立還是表態?
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後,被世界各國撻伐,國際奧會也禁止俄羅斯和白俄羅斯參與奧運;如同媒體報導,這兩國的選手只能以「個人中立運動員」的身分參賽。為了突破國際奧會的封鎖,俄羅斯政府計畫在 2025 年舉辦「世界友誼運動會」,亟欲取代四年一次的奧運。
不同於奧會模式,該項賽事特別繞過各國的奧會和單項運動組織,而直接和政府部門聯繫。對此,國際奧會就譴責俄羅斯將運動政治化,利用運動賽事作為該國外交攻勢,呼籲各國政府拒絕參與、支持任何嘗試將「國際運動政治化」的舉動。
今年,國際奧會公布了《反對運動政治化宣言》,除了重申國際奧會的立場外,強調俄羅斯企圖將運動政治化,違反奧林匹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的決議,也不尊重運動賽事的誠信。
雖然國際奧會不斷強調運動不能被政治干預,但國際奧會將俄羅斯和白俄羅斯排除在奧運會之外,其實也是一項政治決定,是國際奧會對烏克蘭局勢的表態。
抽離政治的運動,不盡理想也不切實際
過去幾年在臺灣,像是國內各個單項運動協會的改革,到東奧正名公投,都可發現「政治和運動」密不可分。在奧會期間,觀賽者投射的國族符號是中華民國、中華台北、中國台北,還是台灣,也都是政治的一環。
回到本次爭議,依照官方觀眾指南,中華民國國旗自然不符合規定,空白紙板也是官方所列的違禁品,但「Taiwan」字樣的標語、台灣形狀的紙板,似乎難以涵蓋在違禁品的射程範圍內。畢竟法國公共電視的主播也在台灣隊入場時強調:「中華台北,就是我們所熟知的台灣。」
從國際奧會到國家奧會,甚至是職業運動聯盟,不斷強調去政治化的結果,就是讓運動員迫於壓力,不能如同其他公民般自由的表態。誠如學者陳子軒所言,這樣的結果也強化了傳統運動員的形象,讓他們只能被當成國族、地方,或是學校的代理人,以「OO 之光」的形象存在。
運動不該為政治服務、政治不該喧賓奪主,但在社會架構下運作的各個運動項目,絕對沒有辦法和政治切割。這樣的現實提醒我們,無論如何,運動的本質和價值,就是人類自主性的展現,不應被過度限制。
【本文作者】
陳玠宇
東吳稅法組碩士,研究興趣是財政法和運動法,支持的球隊是紐約大都會和台南喵喵,最喜歡的寶可夢是噴火龍。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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