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栽亨|朴槿惠總統彈劾案的法律重點

朴栽亨

2017-03-10發佈

2024-01-21更新

朴栽亨|朴槿惠總統彈劾案的法律重點

朴栽亨|朴槿惠總統彈劾案的法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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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守護憲法的觀點來看,若總統無法維持職責,無法被民眾接受,或總統已辜負國民信任,喪失擔當國政的資格,即該當彈劾事由。本案中,憲法法院可能即認定朴槿惠總統在崔順實案中,已違背憲法以及法律之違法行爲屬於「重大違法行爲」,令朴槿惠總統確定通過彈劾而被罷免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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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栽亨|朴槿惠總統彈劾案的法律重點

2016年12月9日,韓國國會通過朴槿惠總統彈劾案,彈劾事由主要涉及,崔順實醜聞中朴槿惠總統所涉違反的憲法與法律爭議。這是自2004年3月12日,針對第16屆總統盧武鉉以來,韓國憲政史上的第二次彈劾。國會彈劾通過後,朴槿惠總統當時已依法暫時停止總統職務,直到韓國憲法法院在3月10日上午11點(台灣時間早上10點)宣判彈劾結果。在全程直播下,法官庭上逐條宣布判決結果,並以8票全數通過,確定彈劾案正式成立,朴槿惠總統立刻遭到撤職,成為韓國憲政史上第一位被彈劾下台的總統。根據規定,必須在60天內選出新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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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事件

朴槿惠總統任職期間,就政治、經濟、外交和安保方面等國政運營,不斷受到許多批評,尤其是朴政府對韓國國家災難狀況,如「世越號事件」、「MERS(中東呼吸綜合症)事件」、「慶州地震」和「AI(家禽流行性感冒)事件」等,應對處置皆過於敷衍,引起國民相當大的憤怒。

在這樣的背景下,當2016年10月,韓國某電視台記者在朴槿惠總統閨密崔順實所使用過的平板電腦中,發現藏有200多篇政府機密文件,並令事件曝光後,不僅掀起政壇巨大風暴,更造成整個韓國社會陷入混亂;多數韓國民衆懷疑,崔順實從朴槿惠總統上臺後,便持續高度干預韓國國政。

旁觀一系列過程的韓國國民,因此對朴槿惠總統的能力與資質,表示懷疑與批判。無論朴槿惠總統接連對「國民喊話」,一再向國民道歉,其支持率仍跌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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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朴槿惠政府不信任的國民,在全國各地舉行大規模蠟燭和平集會,並喊出「查明世越號真相」、「徹查閨密干政黑幕」和「撤銷國定韓國史教科書」等口號,要求朴槿惠總統立即下台。韓國政治界也順應民心,在野三黨(民主黨、國民之黨、正義黨)及無黨籍議員,對醜聞纏身的朴槿惠總統,向韓國國會提出《關於彈劾朴槿惠總統的議案》(下稱「彈劾案」)。

彈劾案法定程序要件:須經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表示贊成,方可通過(憲法第65條第2款)。當時300名在籍國會議員中,即以234票贊成、56票反對、2票棄權、7票無效表決結果,通過彈劾案,朴槿惠總統被暫時停職,由國務總理代掌國政(憲法第71條)

本案焦點

憲法法院此次作出決定的最核心因素是:朴槿惠總統的違法行爲,是否達到「重大違法行爲」。在2004年盧武鉉總統的彈劾判決中,憲法裁判所判決認定盧武鉉總統的行為確實違反法律,但情節未達彈劾程度;法官9人中,在6人投下反對票後,最終否定了該次彈劾案。

在本次判決書完整版出來前,何以該當罷免總統的「重大違法行爲」? 可參考盧武鉉總統彈劾審判之最終決定文(2004憲나1號)[note]案號說明→憲:憲法法院、나:彈劾審判事件、1:案件請求順序,即在2004年第1件的彈劾審判事件[/note]列舉如下:

一、總統濫用憲法授予的權限和地位,從事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等貪污腐敗行爲。
二、有實現公益義務的總統,進行危害國家利益的活動。
三、總統濫用權限,侵害國會等其他憲法機關權限。
四、利用國家組織,對國民施以彈壓等侵害國民基本權的行為。
五、在選舉方面,利用國家組織,展開不公正/非法選舉運動或圖謀炒作選舉。

從而,從守護憲法的觀點來看,若總統無法維持職責,無法被民眾接受,或總統已辜負國民信任,喪失擔當國政的資格,即該當彈劾事由。本案中,憲法法院可能即認定朴槿惠總統在崔順實案中,已違背憲法以及法律之違法行爲屬於「重大違法行爲」,令朴槿惠總統確定通過彈劾而被罷免公職。

彈劾標準?

此次彈劾事由,可分「違反憲法規定」和「違反法律規定」兩部。[note]再就韓國憲法法院對朴槿惠總統彈劾決議書進入審判程序與總統彈劾審判相關憲法裁判所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彈劾提訟委員應向憲法裁判所提出彈劾議決書之正本(憲法裁判所法第49條第2款)。
二、得以國會之彈劾議決書之正本代替請求書(憲法裁判所法第26條第1款)。
三、案件編號為2016憲나1號(憲:憲法裁判所、나:彈劾審判事件、1:案件請求順序,即在2016年被請求的第一次彈劾審判事件)。
四、彈劾審判為止停止行使大統領權限(憲法第65條第3項)。
五、審判為止停止行使權限(憲法裁判所法第50條)、預定由國務總理代行大統領權限。
六、憲法裁判官7名以上之出席來審理案件(憲法裁判所法第23條第1款)。
七、彈劾提訟委員為法制司法委員長(憲法裁判所法第49條)。
八、彈劾審判以口頭辯論方式進行(憲法裁判所法第30條第1款)。
九、接受日起180天以內宣告最終決定(憲法裁判所法第38條,因爲180天審理期間是訓示規定,可以超過180天)。
十、裁判官6人以上贊成方為通過(憲法第113條第1款、憲法裁判所法第23條第2款)。
十一、從彈劾決定之公職來中止罷免(憲法第65條第4款)。
十二、同意時宣告該公職罷免決定、駁回時恢復權限與復歸職務(憲法裁判所法第53條第1款)。[/note]

朴槿惠如何違反「憲法規定」?

(一)違反國民主權主義(韓國憲法第1條)、代議民主主義(憲法第67條第1款)、國務會議規定(憲法第88條、第89條)、總統之守護憲法及遵守憲法的義務(憲法第66條第2款、第69條)。
(二)違反職業公務員制度(憲法第7條)、總統公務員任免權(憲法第78)、平等原則(憲法第11條)。
(三)違反保障財產權(憲法第23條第1款)、職業選擇之自由(憲法第15條)、保障基本人權之義務(憲法第10條)、市場經濟秩序(憲法第119條第1款)。
(四)違反言論自由(憲法第21條第1款)。
(五)違反保障生命權(憲法第10條)

朴槿惠如何違反「法律規定」?

(一)米勒(MIR)與K體育財團捐款之犯罪。
(二)樂天集團追加捐款之犯罪。
(三)對崔順實提供優惠之犯罪
1、違反「與KD Corporation有關的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之法律」(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之法律第2條第2款第1項、刑法第129條第1款或第130條),濫用職權、行使妨礙權利罪(刑法123條)、強要罪(刑法第324條)。
2、與Playground(廣告代理公司)有關的濫用職權、行使妨礙權利罪、強要罪。
3、與POSCO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濫用職權、行使妨礙權利罪、強要罪。
4、與KT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濫用職權、行使妨礙權利罪、強要罪。
5、與Grand Korea Leisure(GKL)公司有關的濫用職權、行使妨礙權利罪、強要罪。
6、泄漏文件及公務上所取得的機密之犯罪(刑法第127條)。

後記

在國會彈劾案通過後,大多數韓國國民皆關注憲法裁判所的最終判決。因爲此次彈劾案,與2004年盧武鉉總統的彈劾案相較下,需要調查的內容更多,憲法法院需花更多時間(盧武鉉總統在停職63天後復任總統)審理。無論如何,韓國民眾均希望憲法法院作出彈劾案後,社會能及早恢復秩序。

亦即,如同自由時報所載:「據《韓聯社》報導,首爾延世大學名譽教授楊成昌(音譯)表示,憲法法院的裁決證明了總統朴槿惠不能妥善地執行國家事務,民眾們應該要接受裁決。首爾大學社會學教授朴明奎(音譯)則說,彈劾案是依照憲法規定的法律程序,解決了極大的衝突和分歧,現在各界應該冷靜下來,把意見衝突轉化成未來政策的辯論。」

本文為「法律白話埕」投稿作品,作者為韓國國立濟州大學法學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實為行腳臺灣十年含勾狼。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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