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哲
2022-07-25發佈
2023-02-15更新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前,要不要先取得醫師診斷?來看修正草案吵什麼|公共倡議
本文作者:申哲。輔仁大學法學士,現為執業律師。 今年(2022)5月31日立法院休會前,有部草案 …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前,要不要先取得醫師診斷?來看修正草案吵什麼|申哲
本文作者:申哲。輔仁大學法學士,現為執業律師。
今年(2022)5月31日立法院休會前,有部草案備受關注,那就是《物理治療師法》的修正。
這部法跟大家生活有什麼關係呢?因為《物理治療師法》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前,應要取得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物理治療師界擔憂,按照現行規定,若是為了「促進健康」去幫民眾做物理治療,就會吃上刑事官司—這樣的作法,業界認為已過度限縮他們的職業自由,而希望修法改善這樣的狀況。
簡單說,物理治療師期待藉由修法放寬規定:若是物理治療師為了促進健康、預防傷病、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等目的,就可免除醫師事前把關這步驟,直接從事物理治療。
遊說修法的一方指出,人口老化日益嚴重,物理治療的需求大增,如果將物理治療跟疾病治療緊緊綁在一起,將不利於國民健康,因此訴求物理治療師能直接為民眾提供專業服務。
而在「正義」的大旗背後,這樣的說法是否符合整體法律架構,還是該好好檢視。
非疾病治療,是否本就不用先經過醫師診斷?
解釋法律,須顧及規定的上下文,以避免法律體系之間的矛盾。現行《物理治療師法》開宗明義指出:「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才有依循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的義務,所謂「物理治療業務」,對照上下文義,應該是指該法所列的相關業務(就是指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的八種)。
但是問題來了,物理治療師執行前述八種業務時,如果沒有先經過醫師開具醫囑,是不是一定會吃上刑事官司?其實並不一定。因為《物理治療師法》是一種醫事人員法規,,守備範圍只限於醫療業務;如果不是醫療業務,就不是物理治療師法所在意。
類似的說法,早在 1996 年時,改制前的行政院衛生署就以函釋說明:《物理治療師法》所稱物理治療師業務,是醫療業務的一部分,得由醫師或物理治療師依醫師開具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醫署醫字第 85038723 號參照)。換句話說,只有物理治療師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置(即醫療行為),才需要先經過醫師診斷 、開具醫囑。
如此見解,臺灣高等法院近期刑事判決也有類似看法,判決提到:例如物理治療中的「操作治療」與「運動治療」,是以治療、矯正民眾疾病為目的,對病人關節或軟組織施力、帶動病人肢體,達到止痛、消腫等效果;但是,同樣是對病人身體施力、牽動病人筋骨,如果不是出於治療、矯正疾病,因為不涉及醫療專業評估、診斷與治療,法律並沒有禁止。
與疾病治療無關的業務,是否一定要用法律規定,才能開放給物理治療師辦理?
依據前面的說明,我們應該可以釐清《物理治療師法》的實際適用—物理治療師主觀上,如果不是出於治療傷病目的,即使沒有先取得醫師診斷,從事物理治療業務,並不會因此觸法。
雖有不同聲音質疑:藉由函釋說明物理治療師從事某些業務(非以治療傷病為目的),並不需要先經過醫師開具醫囑,但既然攸關民眾重大公共利益,所以還是應該用法律加以明定。
不過就像前面說的,基於法律的前後文,還有一般對於文字的解釋,針對「非治療傷病的業務」,《物理治療師法》本來就沒說物理治療師不可以執行,函釋只是把現況說清楚、講明白,而非「放寬」;相對地,「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乃屬例外」,我們不該在法未明文的前提下,就假設法律有限制物理治療師不該從事「非治療傷病」的業務,再接著說要藉由修法開放。
物理治療師本來就能做的,無關修法
人口老化日益嚴重,物理治療的服務需求隨之增加,絕對是全體國人所認同。不過,物理治療師的服務,只要不涉及治療傷病(像是促進國民健康、運動及職場安全、長照等預防保健),本來就不是《物理治療師法》所限制,遑論有蒙受刑事責任的問題。
因此,當民氣可用的激情,還有醫事人員間劍拔弩張的煙硝散去,揭開法制層面的誤解後,究竟修法的實益何在?恐怕還需要正反雙方更多的辯證討論。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