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17-02-05發佈
2024-02-12更新
法律白話文運動 – 為何我們看不懂判決(上)|
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宗旨在於讓人民更容易閱讀判決、更容易理解法官想要傳達的資訊,以達到透過判決定紛止爭之效。本站英文採用Plain一詞,也是表彰法律白話文的白話重點在於清晰好懂,不讓判決做成後因資訊傳達發生短路,反而問題叢生,人民更不信任司法。
楊貴智|法律白話文運動 – 為何我們看不懂判決(上)
2011年,李家同在大學演講時曾表示,擔憂年輕人只上網讀輕小說,邏輯思考能力會變差,「一個學生若不閱讀,會變成不會閱讀,讀半天也抓不到文章重點或誤解意思」,因此李家同建議年輕人看法官的判決文,學習法官條理分明的論述,並指出美國學生也必須讀法官判決文來培養邏輯性,「條理非常清楚,證據、事由都清楚交代。」
但如果讓學生上網搜尋判決書、下載後閱讀,果真能如李家同所言,打通閱讀的任督二脈、使學生思路暢通?答案恐已昭然若揭:判決書內容運用大量法律術語,而且用字遣詞曲折拗口,而即使看懂了,法院見解又屢屢不被民眾接受,使得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讓司法與人民越走越遠;蔡英文總統上任甫宣示進行的司法改革,文言文判決書便立即成為關注的焦點之一。
本文便試圖探討文言文判決書的成因、考察我國法院判決的「文言文」現況,並整理實務上可行並曾嘗試過的解決方案,好讓「法律白話文運動」真正開始推廣「法律白話文運動」。
司法文書儀式化的寫作風格
司法機關長年承襲的寫作文化仍以使用文言詞彙為精煉典雅,其中一個原因是我國舊有的公牘傳統習慣透過文言文展現公文書的權威,此點不僅司法機關有之,各級政府部門發出的公文也是仍以文言文為尊。
我們先穿梭時空、回到過去,看看以前的法官是如何寫作判決的。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被虐待者可以訴請離婚。最高法院在民國39年台上 字第325號民事判例中,解釋了夫妻吵架以致於動手打人,並不算是虐待:
「僅因於家室勃谿,致行為偶然過當,未能即指為已達於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構成離婚之原因。」
其中「勃谿」(音用【博西】)一詞在當代已經鮮為人知,但本句話仍常見於當代的判決裡。例如「原告事後對婚姻勃谿之處理態度」、「查本件僅係夫妻發生口角偶有勃谿」、「認一般夫妻關係或有意見不同、或偶有情緒勃谿」、「偶發性之言語勃谿」。可察覺我國法院有使用冷僻字眼來讓判決顯得十分肅穆莊嚴的「儀式化文化」。
不過最高法院往後對於法律見解的論述篇幅明顯變長,可看出隨著時代演進,法院不僅嘗試將說理更加顯白,也更重視論述的精準度,例如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裡:
「夫妻共同生活,乃以誠摯的相愛為基礎。此基礎若未動搖,偶而勃谿動手毆打,固難謂為虐待,若已動搖,終日冷漠相對,縱從不動手毆打,亦難謂非虐待。故一方主張受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為觀察,以斷定其有無。而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之多寡,資為惟一判斷之基礎。」
到了近代,法院則從不同的角度說明「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判斷標準,勃谿一詞不僅消失,敘述的方式也更加白話。最高法院在92年台上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說:
「惟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又是否為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自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人性之尊嚴,並斟酌當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而定之。」
不過古典的寫作方式未必全無可採之處,翻開法院的離婚判決,每當談到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所稱的「難以維持婚姻者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經常能看到一段法官引用一段十分優雅的法律見解:
「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
藉由精煉的百字短文,便將婚姻的真諦以及離婚的破碎描述的十分透徹:前段的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幾乎讓人想到結婚典禮時互許承諾的誓言;後段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則將不再有復合可能的婚姻描寫的淋漓盡致,令人十分玩味。
到目前為止,即使用字遣詞稍嫌冷僻,但也不至於無法理解法院在說什麼,因此看來法院的判決「文言文」似乎不是閱讀障礙的來源,那究竟判決深奧難解的因素何在呢?
從判決主文透露的小線索
我國法院判決的寫作格式十分明確且固定,不論是普通法院或是行政法院,判決均分為「主文」、「事實」及「理由」三部分。判決主文其實就是判決的結論。判決不論寫的多長,當事人最關心民事判決的部分就是勝訴或敗訴?可以獲得多少賠償?可不可以離婚?房子能不能要回來…刑事判決當然就是有罪無罪、要被關多久、有沒有緩刑、可不可以易科罰金…行政法院判決則是處分有沒有撤銷等等。而這些在判決主文中都會講得十分明確。
若比較不同審級之主文,就可以發現世代差異。以筆者隨意選取的某判決為例,比較該判決於不同審級之主文,即可察覺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撰寫方式最接近當代的用語習慣,不僅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達使讀者容易掌握,地方法院更透過逗號適當區隔前後文。
相反地,最高法院以國字表達數字,雖然讓讀者難以立即掌握重點,但不至於完全看不懂,而且可讓判決書顯得更加肅穆。相比之下,兩者各有可取之處
這也說明了古典用語確實是我國司法文書的重要元素,透過使用古典中文的用語及句式使得文章顯得莊重。有學者便認為,此種藉由特定表達方式進而「儀式化」的語言,目的便在讓讀者感受到文書的嚴肅性,進而感受到規範性:閱讀這份文件的人必須認真對待我寫的話。
拗口艱澀的判決理由
跟主文相比,判決理由才是法官展現文學造詣的廝殺戰場。綜觀我國各審級、各地法院判決,都充滿著「跡其所為」、「渠等」、「洵堪認定」、「似無不合」、「尚非難謂」等古典氣息濃厚的辭彙。法官如果覺得當事人的主張有道理,則會寫「尚非無據」;若覺得某項主張不能成立,則會寫「容非無疑」。
而作為「在野法曹」的律師為讓自己的主張顯得更有力道,用「前開事實,至為灼然」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才是事實,以「臨訟置辯,實無可採」反駁對造的論述無憑無據,文末則以「狀祈 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起訴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等語磅礴作結。
這項儀式化的寫作風格不僅席捲整個法律圈,且代代相傳,以致於當代的法律文書經常 讓人有時空交錯的錯覺,也已然形成一股文化,讓法律人不分檢審辯,寫作方式均以文言文為尊。
澳門法制局更曾在分析兩岸四地法律用語的報告指出:台灣法律用語帶有濃厚的文言色彩,並保留許多現代漢語中不使用的舊詞彙。
首先,閱讀判決書有如閱讀古文觀止,信手拈來數則判決,即能發現許多生冷用語:「『矧』(音同【審】)被告身為職業駕駛,豈會不知在車禍事故發生後,如經測得其酒精濃度過高,對自己甚是不利」、「偵查機關對於此等重要之證據,理應於扣案後即進行勘驗…,以供檢察官之判別,『迺』(音同【奶】)偵查人員竟捨此不為,任令扣案證物只是客觀上存在而不予置理」
除此之外,判決書句型結構亦十分複雜,經常讓人難以理解。試以下面3則判決為例:
「又未達檢驗標準之尿液檢體,雖經判定為陰性,但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0條排除同法第15、18條限制之規定,『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試問「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究竟是指有或沒有吸食安非他命的可能性?(本題30分)
「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及商品代價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試問「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究竟被告拒絕給付承攬報酬及商品代價究竟是有理由還是無理由?(本題40分)
「本件於核課期間內發現原核定確有錯誤,且退休金費用亦非該行政救濟案裁量範圍,『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 訴字第2062號判決)
試問「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究竟予以調整補稅,是「非法」所以「不許」,或者是「非」法「所不許」?(本題30分)
另晚輩不懂的是,判決書為求肅穆莊嚴而以正式的語氣寫作,為求文句典雅而使用採古典修辭修飾語句,都不難令人理解。但將「無法排除被告曾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性」寫為「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被告拒絕給付為有理由」寫為「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法律並未禁止」寫為「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既不優美,也不莊嚴,只令人感到官僚八股之氣,判官何苦為難小民呢?
令人眼花撩亂的排版情形
除了字句拗口難解,判決書排版凌亂也相當令人髮指。我國法院使用的判決書製作軟體相當老舊,在網路上搜尋得來的判決書,若想貼入Word加以編輯,會出現大量不適宜的斷行符號,而且表格用類似PTT的方式畫出,一經複製貼上便猶如毀容般變得歪斜扭曲,在智慧型裝置十分普及的時代,確實讓人感到「穿越」回到恐龍時代。(感謝Lawsnote這個網站很佛心地推出判決排版格式小工具,暫時解決了這個問題)
除此之外,法院寫作判決,似乎並不習慣分行分段。以陳前總統的二次金改案判決為例,最高法院判決文字猶如堆砌通天塔,由上至下幾乎毫無分段可言,讀者除首尾完整閱讀、自行辨別段落外,完全無法找出自己需要的重點。(讀者可至本頁面自行體會)
再以鄭捷案判決為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中於量刑審酌鄭捷犯行的部分,先以一千字左右的篇幅論述「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才能判刑死刑」,再以兩千字左右的篇幅論述「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的判斷方式」。
兩者分別單獨成段,隨後雖分點分項論述鄭捷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但每段均有一千字至四千字的篇幅,且一共僅約分成十來段的長度,每段均無主題句協助讀者快速掌握段落脈絡及重點。(讀者可至本頁面自行體會)
尚且不以英美歐陸國家相比,鄰近的香港法院所做成的判決不僅分段明確,並標上段碼方便查對,更在段落間放入標題,讓讀者易於掌握判決脈絡。(讀者可參考本篇香港終審法院判決)由此可見,清晰標明段落非不能也,係不為也。
法律白話文,究竟該多白話?
法律這門專業與其他領域不同的是,法律無法脫離語言而存在,除了成文的法典,即使是不成文法的國家,法官也必須透過按照法理演繹、索驥各種慣習,最終在判決中展現法律的個案中的樣貌。若法律人所使用的語言讓常人無法理解而近乎另外一種語言的話,就無法達成正義的目的,而不過是專業的傲慢來展現權威而已。
張淵森法官所發表的《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跟孫健智法官在《我內心的無奈,你眼 裡的傲慢:也談「識字率」問題》一文裡便提供了其自身的工作經驗,並點司法實務者遇到的無奈。
但如果當事人的語文能力不佳是司法實務現場經常面臨的常態,為何法官不直接使用讓人一看就能明白的寫作方式、捨棄無意義的發語詞以避免造成誤解、困擾?讓民眾手持判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請教「其量刑洵屬允當」的意義,對於我國法治的助益又何在呢?
法律白話文運動其實不應視作針對「文言文」的鬥陣,反之,古典句式及莊嚴用語為判決帶來的儀式性,能讓人民及政府感受到「法律在說話」,對於提升司法威信,有其必要之處。且文言文的並非毫無可取之處,只要運用得當,反能收畫龍點睛之妙,使讓讀者對於法的概念獲得更深刻的領略與體會;反之,如果失之分寸,則令人感覺官僚氣息濃厚。
因此不論是法律白話文運動或是推動司法文書通俗化,所要追求的則是讓法律文書清晰好讀、脈絡通暢,並督促法院正視排版凌亂、與當代主流作業系統不相容的問題。
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宗旨在於讓人民更容易閱讀判決、更容易理解法官想要傳達的資訊,以達到透過判決定紛止爭之效。本站英文採用Plain一詞,也是表彰法律白話文的白話重點在於清晰好懂,不讓判決做成後因資訊傳達發生短路,反而問題叢生,人民更不信任司法。至於司法文書通俗化有那些可行方式,且待下回分曉。
社會現象背後,總有更需要被人了解的脈絡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