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承諭
2021-06-20發佈
2023-02-24更新
疫情肆虐,還是好想參加股東會|法白商感情
依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一年一度的股東常會,須在會計年度(註)結束6個月內召開──也就是6月底前要完成。但今年因 …
疫情肆虐,還是好想參加股東會|法白商感情
依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一年一度的股東常會,須在會計年度(註)結束6個月內召開──也就是6月底前要完成。但今年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在5月爆發,疫情指揮中心更在5月19日拉高管制規模,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三級。
因此,為了避免群聚,金管會緊急在同月20號發布新聞稿,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從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
也就是說,今年股東會會比往年晚召開,那這樣會對股東們造成什麼影響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誰可以去開股東會?
大家過往有沒有看過這樣的畫面?
如同自由時報當年報導:「鴻海股東會昨登場,董事長郭台銘親自主持,由於今年鴻海股息創下廿年來新低,小股東對此踴躍發言,甚至發生持股五股的小股東鬧場插曲,郭董為此大動肝火,怒批『這個股東我不要,請你閃開!』。」
而那些可以參加股東常會、領紀念品、在股東會上嗆郭台銘的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必須是於股東會開會前60天內有寫在股東名簿上的人。
而為何要強調「股東會開會前60天」呢?,這跟所謂「停止過戶日」有關;也就是說,這段期間雖然仍可以買賣股票,但是並不會進行交割(註二)。
舉例來說,過往如果股東會是在6月21日開,那可以參加股東會的股東,就是往前數60天──也就是4月23日到6月21日停止過戶,那麼這段期間有寫在股東名簿上的股東都可以參加股東會。
那今年60天的期間該怎麼算呢?前面金管會的新聞稿提到,這次延期,原本停止過戶的期間不需要特別改變,依舊維持在原本一樣的期間,依舊以4月23日至6月21日為準,只是把實際開會的日期延到7、8月而已。
也就是說,依舊沿用上面的觀察方式,把原本股東會開會的日子往前60天計算,只要在那段期間(4月23日至6月21日)有寫在股東名簿上的人,就可以參加股東會,也可以拿到股東會紀念品,更可以在之後的股東會行使股東的表決權。
同時,金管會新聞稿也提到,公司在召開新股東會的15天之前,也應該寄明信片或簡便郵件通知股東來開股東會。所以各位股東們,在7、8月的時候可以注意一下信箱,看看有沒有收到相關通知;如果沒有,也可以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查看喔。
如果在股東會開會前,我把股票賣了,還可以參加嗎?.
比方說,股東阿 明持有股票的公司,宣布把原本在6月21號召開的股東會延到8月21日;阿明如果一直持有原本股票,自然可以參加今年的股東會,沒有問題。但他如果在7月21日的時候,就決定把該公司股票全部出脫,那這樣他還可以參加8月21日舉辦的股東會嗎?
答案是可以的喔。
依照上面的說明,原本停止過戶的期間是從4月23日到6月21日;在這段期間,阿民只要被寫在股東名簿上,就算在6月22日把股票賣了,那他還是可以參加今年的股東會。
也就是說,就算後來股東會被延到8月21日,如同金管會新聞稿所說,停止過戶的期間還是以原本那段期間計算:所以阿民就算在7月21日把股票賣了,但他在4月23日到6月21日之間,仍然是股東,並在所謂的T+2日內完成交割(註三),他還是可以參加8月21日的股東會喔。
最後補充說明,金管會本次宣布延期召開股東會的法源依據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及傳染病防治法而不是用證交法;筆者認為,這是因為前面那些法律,相較證交法,都是比較特別情況才會使用的規定,所以要優先適用,但由於篇幅的關係筆者就不詳細討論了。
今年因為疫情,好多事情都跟著受影響,各位投資人、公司、主管機關都辛苦了。在疫情的衝擊下,筆者希望大家好好保留元氣,等待之後的曙光,我們仍然可以繼續健健康康的賺大錢。
註:所謂會計年度是指,假設公司可永續經營的情況下,將永續時間區分為各個期間,方便期間內把經營成果與財務報表呈現給經營者或其他財務報表使用者檢視。這邊所提到的會計年度是所謂的「歷年制」,期間即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即是12月31日往後算6個月,也就是每年的6月底前須要召開股東會。
註二:股票交易中,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買賣」,另一個則是「交割」。「買賣」是指投資人透過證券商下單成交股票;「交割」簡單來說即是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過程,當投資人把股款付清,才可以真正獲得所交易的股票。
註三:T+2日交割制度中,「T」是指股票成交的日子,「+2」則是加上2天的交易日。這個制度是指投資人於買進股票後,必須要在股票成交日(T)後的兩個交易日(+2)上午9點以前,把所成交的股款匯到銀行的交割帳戶,而證券商順利扣得股款後,股票交易才真正完成,股票才會進入投資人的集中保管帳戶中。
(本回作者|執行編輯 林承諭)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四更新。星期一:財法名詞小學堂,星期四: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法律資訊。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