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都靠這方法,鬥爭公司董座?|財經投資

林承諭

2022-03-27發佈

2023-12-06更新

企業都靠這方法,鬥爭公司董座?|財經投資

企業都靠這方法,鬥爭公司董座?|財經投資
quotationmark image

就像新聞說的,今年二月,台開公司的董事長職位出現變動,僅擔任董事長140多天的邱于芸,被改派解任,進而失去董事 …

quotationmark image

企業都靠這方法,鬥爭公司董座?|法白商感情

就像新聞說的,今年二月,台開公司的董事長職位出現變動,僅擔任董事長140多天的邱于芸,被改派解任,進而失去董事及董事長身分。

但邱于芸主張,她已經馬上經由其他法人股東──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指派為代表人,可以繼續擔任董事;到最後,董事的席次沒有改變,所以她仍是合法的董事長。

但事情真的像邱于芸說的這樣嗎?為什麼邱于芸可以無縫接軌,再被撤換之後又能馬上上任?

原來法人股東也可派人當選公司董事?

在公司的股東之中,除了大老闆、一般的股民還有可能是其他公司來出資買股票,也就是所謂的「法人股東」。而依據公司法,法人股東也有機會可以成為公司的董事或是監察人。

但法人畢竟是公司不是活生生的人類,就算當選了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要怎麼去表達他的想法以及去執行職務呢?因此發展出「法人指派代表人」的制度,也就是藉由指派自然人來代表法人的想法,進而行使職務。

而法人指派代表人的制度又可以分成「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董事、監察人」兩種類型。

「法人董監」是指法人本身當選董監,當選後再指派一個代表人去行使董監的職務;「代表人董監」則是指法人先派代表人去參加董監的選舉,最後由代表人當選董事。

兩個最主要的差別是前者是由「法人」當選董事,後者則是由「代表人」當選董事。要注意的是,在「代表人董監」的類型裡,法人可以派不只一位參選,但為了防止公司董事與監察人狼狽為奸,因此特別規定,法人指派的代表人不可以同時當選董事以及監察人。

而邱于芸本次就是藉由「代表人董事」制度,過去由鴻生公司指派為代表人──雖然後來被鴻生撤換,但旋即又被「麒麟船務代理」指派為代表人,因此邱可以不斷維持董事的身分。

法人股東指派的董事,可以換嗎?

既然是代表法人出任投資對象的董事,依照公司法,法人股東不論是在「法人董事」或是「代表人董事」的類型,都可以隨時改派代表人,讓其他的代表人繼續把原本已經當選的董事任期做完。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原本法人股東的代表人,在投資公司中當選了「董事長」,後來因為改派其他人而被解任,新改派上任的代表人,並不當然地可以繼續擔任那個公司的董事長。

這是因為,每個公司的董事長,都是由董事會選出來的,因此如果要重回董事長之位,還是要經由董事會的選舉選出。

因此邱于芸認為自己被解任董事之後,經由無縫接軌又能保有董事長位子的主張,是錯誤的。

最主要的原因還是「董事長是董事會所選出來的」,邱還是要在後續招開的臨時董事會上再次當選董事長,才會是真正合法的董事長。

法人股東說換就換,這樣合理嗎?

法人股東可以當選董監的制度,起初是在公營事業裡,為了讓政府持有的官股可以配合政策的執行,立法提供官股能更強力控制公司人事的依據。

但近年來公營事業逐漸轉向民營化,當時的立法初衷早已變調,轉變為近年公司爭奪經營權時的一大工具。除了本文所提的台開案,最近像是光洋科案當中,也有出現法人股東改派的手法。

法人股東改派,就像一個可以在董事位子上來去自如的任意門,不論是可以瞬間把人拉下,也可以瞬間推人上位,甚至藉此取得公司董座之位。這種可以在短時間之內,不斷變動經營決策團隊成員的制度,就像不斷換領導者的國家,容易讓局勢動盪不安,同樣可能會使公司的經營不穩,甚至影響整個公司的治理。

另一方面,在一般自然人董監,也就是人類董監的當選,是透過股東們以多數決的方式選出來的;在認為董監不適任時,股東是用多數決的方式,來解任董監。

但在法人股東的制度下,法人股東自己(單一股東)就可以片面決定更換董監;兩大種股東之間,似乎有權利不平等的疑慮。

況且代表人是由法人股東所指派的,被指派的代表人就像法人所派出去戰鬥的寶可夢,擔心自己隨時會被撤換,因此做決定時,常常會需要請示法人,很有可能優先考量法人股東的利益,而不是考慮整個公司的最大利益,因而容易做出對投資公司不利的決策。

除此之外,代表人如果做出對公司不利或是圖謀自己利益的決策時,要不要負責也是一大問題。

法院認為,在「法人董事、監察人」的情形下,擔任當選的仍是「法人」因此要負責任的主體仍然是「法人」;至於在「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的情形,法院認為代表人是以個人的身分當選的,所以需要負責任的主體就是「代表人」。

雖然制度都有劃定負責任的對象,但總有「法人」或「代表人」會逃避責任,不能給予股東求償時完整的保障。

回到這次台開的經營權爭奪案,這次邱于芸充分運用法人股東制度的功能,藉由改派,重新再次上位。但也因為這樣的制度,在過往經營權的爭奪中,引發許多爭議,也連帶影響公司的整體的經營。

即便經營權爭奪已暫時落幕,無法接受的其他董事仍可能會在公司決策上,對邱于芸董事長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延伸閱讀:台開經營權爭議 董座邱于芸踢館勞資協商會場面火爆)。這也連帶使公司員工及股東利益受到衝擊。

所以我們也許可以想想,是否只該允許自然人可以當選董監事,因為這樣似乎就不會讓上面的問題發生。換言之,將法人股東可以當選董監事的制度刪除,對於公司的治理或許是個良好改革。

(本回作者|執行編輯 林承諭)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更新。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時事法律分析。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