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炒股,多少的罪惡假汝之名而行|法白商感情

盧奕緁

2021-06-27發佈

2023-02-24更新

炒股、炒股,多少的罪惡假汝之名而行|法白商感情

炒股、炒股,多少的罪惡假汝之名而行|法白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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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中,人稱花蓮王的傅崐萁,當立委當到一半,卻爆出炒股一案,震驚資本市場。炒股炒股,被所有投資人痛恨的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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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炒股,多少的罪惡假汝之名而行|法白商感情

去年五月中,人稱花蓮王的傅崐萁,當立委當到一半,卻爆出炒股一案,震驚資本市場。炒股炒股,被所有投資人痛恨的一個詞,路邊叔叔、阿姨都講得出來,但是卻不一定明白真正代表的含意,今天我們就來講一下,至少讓你也能裝B裝的比較像。

炒股之前要先爆香嗎?

小等一下,炒股不是炒菜呀。我們所說的「炒股」,就是有某些壞壞的人,帶著很龐大的資金,大量的買入特定股票,因為他們持有的數量(術語叫「部位」)夠大,所以這樣一買,股價就整個飆漲,一般散戶投資人不知道,覺得這支股票前景可期,就前仆後繼地下去買,等到這個股價飛天的時候,那些壞壞的人就直接給你倒貨、股價雪崩,凹嗚,散戶慘賠,痛心疾首。

讓我們回頭看一下法條的規定。

炒股的定義寫在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那條寫道:「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註)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講白話一點,如果心裡想著故意抬高某檔特定股票的股價,然後就一直用高價買入,而且有可能影響市場秩序的話,就有可能構成炒股(相反地,壓低股價也是)!

不過老實說,用「高價買入這動作」當作認定炒股的標準之一,很多時候可能會跟「一般投資操作」混淆。所以法院在認定的時候,通常搭配:行為人交易習慣、股票價量是否背離大盤或是背離同一類股走勢、這些交易占整體成交量的比例、行為人事後是否獲得鉅額利益等綜合判斷。

例如說,某檔股票的成交量很顯然不正常的爆大量,還漲得太誇張,而且看來看去,這檔股票都是特定人在拉抬,一旦當不知情散戶以為這家公司很棒,也進去幫忙抬轎(註二)的時候,行為人趁機賣股票賺大錢的時候,就很有可能被認定是炒股。

這時候台下的妙麗忽然高高舉手問到:那如果那些壞壞的人很笨,走漏風聲,大家都知道了,這樣他們沒賺到錢,也可以處罰他們嗎?

親愛的妙麗,妳有沒有發現,法條根本就沒有提到行為人需要獲利之類的,也就是說,法院在認定這條罪的時候,根本就沒看那些壞壞的人「到底有沒有賺到錢」,重點是,這些人有沒有「影響市場秩序」的可能!

護盤、炒股,傻傻分不清楚

隨著妙麗剛問完,這時候榮恩也撥著他的紅髮大聲提問:可是我有時候會看到新聞講「護盤」,護盤聽起來好像很正當欸,這樣也是壞壞的人嗎?

換句話說,行為人可能主張,我只是為了要「穩定股價」,又沒有要抬高或壓低價格。

對此,法院目前的見解認為:如果依照市場供需情況,公司股價本來應該要下跌,然而你卻用人為的方式讓它止跌,這本身就是一種「變相抬高股價」的行為,已經干擾了市場正常運作機能了,可能也會算是炒股。

但榮恩,你要注意一點,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8-2條,有規定公司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買回自家股票,這就是所謂的庫藏股(註三),有時候是為了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且辦理銷除股份。

在這種時候,雖然這種行為也可以叫做護盤,但法律並沒有特別反對這種護盤的方式;畢竟,公司如果要買回自己的股票,根據相關辦法,還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且公告的,所衍生的問題沒那麼多。

在這裡也提醒大家,投資行為還是審慎決定為妙,不然有時候腦衝,不但為人作嫁,自己還會損失重大!

(本次主筆|執行編輯 盧奕緁)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四更新。星期一:財法名詞小學堂,星期四: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法律資訊。

註一:集中交易市場是指說,「上市股票」在證交所用集中公開競價交易的市場!相較之下,而店頭市場則是提供「上櫃股票」交易的地方。

註二:股市分析時,常用「抬轎」形容誤判情勢的投資人,不知情的推升股價,往往沒嘗到甜頭反而大吃苦頭的情況。

註三:庫藏股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用自己的資金買回自己的股票,根據證交法第28-2條,有三種情況可以使用這招:為了要轉讓股份給員工、供股權轉讓使用,或是為了維護公司的信用和股東權益,就可以在經過董事會決議之後依據相關辦法實施!。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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