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作假會出事,那財務預測不準可以告公司嗎?|財經投資

盧奕緁

2022-06-20發佈

2023-12-05更新

財務作假會出事,那財務預測不準可以告公司嗎?|財經投資

財務作假會出事,那財務預測不準可以告公司嗎?|財經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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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六月來到,法說會也要迎來旺季高峰了!如果你是投資人,一定懂得法說會的重要(延伸閱讀:「法說會」與「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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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作假會出事,那財務預測不準可以告公司嗎?|法白商感情

炎炎夏日六月來到,法說會也要迎來旺季高峰了!如果你是投資人,一定懂得法說會的重要(延伸閱讀:「法說會」與「法會」,傻傻分不清楚?|法白商感情)。

在法說會中,除了對於過去一整年(季)的公司表現做個總結外,公司方對於下個年度(季度)的展望、財務預測等,常常是投資人觀望這家公司的超級重點指標。

尤其是對於短線操作的投資人來說,因為市場對於該公司法說會的反應,通常會呈現在隔天的股價上。

其中,財務報表、財務預測,可以說是關鍵中的關鍵,如果你沒關注,就像是你去台南沒喝牛肉湯、你來台灣沒喝珍珠奶茶一樣嚴重而且不可饒恕,意思是大概就等於你沒看過那場法說會。

有點 sense 的投資人都會知道,財務報表作假是會出事的;可是,那財務預測呢?既然只是預測,好像公司誇大、作假或不準也不能說什麼?

這你可就錯了,在法律上,你想的預測可不只是預測。

基本知識:怎樣才能說是假財報?

首先,這裡有個前提要釐清:

在法律上,並不是財務報表有任何一個地方不正確,主管機關就要跳下來制裁公司。

要知道,一份上市櫃公司的財務報表動輒數十頁甚至上百頁;如果任何一個微小的地方出錯就變成不實的財務報表,那就太可怕了。

尤其《證券交易法》規定,只要故意做出「財報不實」,很可能就要面臨吃牢飯的下場(註一);就算沒有故意,可能也會因為有過失,而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法條就說,必須要是財務報告或是財務業務文件的「主要內容」出錯,才會要求負起法律責任,這樣的要求我們稱為「重大性要件」。

而什麼資訊才是財務報表/財務業務文件的主要內容呢?我國法院通常會參考美國法上的兩個標準:

  1. 「理性投資人判斷標準」:一個理性的投資人,有很大的可能,會因為「那個不實事項」而影響他是否買進股票的決策。
  2. 「可能性/影響程度之判斷基準」:簡單來說,就是以「發生可能性高低」或「對公司影響程度大小」來判斷,只要任一個條件被判斷為高,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重大性。

說了這麼多,那財務預測是財務文件的主要內容嗎?

坦白說,這個問題讓許多的法律學者爭論不休、僵持不下。

因為最根本的理由就是,財務預測確實是影響投資人決定的重要參考指標(理性投資人判斷標準),甚至也有些投資人根本連過去財報都沒有很 care,畢竟那只是過去的數據,而過去並不能代表未來。

然而,你我都知道,財務「預測」畢竟只是對未來的猜測,裡面的內容參雜了編制者的大量主觀想法,這道理就像是你不會去告氣象局天氣預測不準一樣。

而且主管機關要管的,應該是那種壞壞公司故意編的那種假財報就好了,應該沒有必要把那種乖乖認真研究,但就剛好不準的財務預測一起拉下來。

因此,有學者提到,這種應該還是要回歸個案判斷,因為有些老闆就是喜歡在財務預測上放大話,而大家早就習以為常,也根本不會被老闆的話影響自己的投資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自然也就不會認為「財務預測」具備「重大性」要件了。

而如果觀察過去的法院見解,就會發現其實結論不太一致。不過根據學者們的觀察,法院在審酌這類案件時,還是會有一些參考的指標,譬如:

  1. 公開的預測數值,跟實質的數額是否有很重大的差異
  2. 公司發布財測前後,那幾個交易日股價是否有明顯變動。如果沒有的話,就曾有法院認為,某公司發布的不正確財務預測,其實對投資人沒有重大的影響。
  3. 除了金額的大小外,法院也會去看公司的經營階層是不是有「舞弊」、「惡意」的情況,或是這個假的資訊是否「足以掩飾營收趨勢」等。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經營階層通常習慣在法說會上放大話,而投資人的投資決策也根本不會受到影響的情況,這時候的財務預測通常也就不會被認定為不實的財務業務文件(畢竟投資人根本沒被影響嘛)。

相反的,倘若在公司其實已經虧損很多,將來展望也很不看好,但卻為了吸引投資人的資金,而發布了前景一片光明的財務預測,就很可能就會被認定為不實的財務預測。

至於那些界在模糊地帶又不準的財務預測,法院就會依照不同個案,再利用我們剛剛提到的那些標準,輔助判斷(註)。

財報遭爆作假,股東們該怎麼辦?

如果今天你投資的公司,不幸被爆出財務報表造假,股價一落千丈,而且因為這件事情,你賠了好多好多錢,那該怎麼辦。要知道,財報作假可不只是有刑事責任,對股東來說真正在乎的,是民事賠償責任的追償、是能不能從公司身上拿到賠款!

這個時候,大家就可以關注投保中心(全名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的動作了,通常在這個時候,投保中心就會化身為投資人的武士刀,起訴叫公司賠錢;而投資人,就只要動動手指填個表格就好,等之後如果投保中心真的從公司那邊拿到錢後,就會把錢分配給受害的大家。

像是前陣子很紅的康友案,投保中心就有受理投資人的登記(延伸閱讀:投資人防衛隊,投保中心,出動!(上)|法白商感情)!

我只是預測,別怪我?

其實如果大家也會關注美股法說會,就會知道他們在法說會的一開始,公司的管理階層都會先發布一個「安全港說明」,也就是會先給投資人打一個預防針,說明在這次的會議中,將會提到有關未來的財務預測,且未來的實際結果有可能與本次預測產生重大差異,而公司並不承擔任何未來的責任;這是因為,美國的法條是明文允許公司經營階層利用這樣的方式免責的。

財報作假固然可惡,不過如果單純只是公司的財務預測不準,就要公司賠償,似乎對公司太嚴苛了呢,大家覺得呢?

(本次主筆|執行編輯 盧奕緁)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更新。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法律資訊。

註一:雖然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並無明文「重大性」要件,但基於目的解釋、體系解釋及比較法觀點,目前通說以及實務見解認為此條適用上應以具備此要件為限。(參照自劉連煜教授,現代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第17版)

註二:另外也有學者提到,從統計數據來看,如果這個造假的財務預測跟內線交易有關係,也就是有心人利用假的財務預測,營造良好的公司前景,騙投資人進來買股票,趁股價被抬升之餘,自己再偷偷把股票出掉的情況,多半就會被法院認定構成「重大性」的要件。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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