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宜君
2022-06-22發佈
2023-11-27更新
不打不成器!是管教還是暴力?還適用於現代的親子教養嗎?|朱宜君
作者:朱宜君。執業律師,曾任家事法庭法官助理,專長為家事事件。 根據報導,最近網路流傳著某熱門影片,內容是機車 …
不打不成器!是管教還是暴力?還適用於現代的親子教養嗎?|朱宜君
作者:朱宜君。執業律師,曾任家事法庭法官助理,專長為家事事件。
根據報導,最近網路流傳著某熱門影片,內容是機車行老闆以紙捲打頭部等方式教訓女童的畫面;原來,影片中的男子,為女童的繼父,是因為女童有說謊、欺負同學、偷東西等偏差行為,屢勸不聽,才會動手管教。員警調查後,也依規定通報家庭暴力。
當子女有不當行為,父母固然要透過管教,來改正子女的過錯。但子女作為個人,是權利的主體,並不是父母的財產;隨著兒童權利保障的興盛、教育觀念的轉變,過去體罰管教的方式,或不打不成器的觀念,已逐漸不被社會價值觀普遍接受。
國會甚至已透過立法宣示,賦予兒童權利公約(CRC)法律效力。
兒童權利公約(CRC)明白規定:應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者照顧時,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或剝削等對待,包括性虐待。同公約也規定:應保障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則多次呼籲,體罰是違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並倡導任何侵害兒童的暴力行為,無論多麼輕微,都應被禁止(註一)。
因此,本文要提醒父母等人管教子女的時候,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父母不可不知:管教不當,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所謂「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的侵害。
舉例來說,若對子女實施抓頭髮、扭轉肢體、推拉、捏、咬、打(如打巴掌、打頭、打屁股等)、踢踹或持物品或器械攻擊等動作,這些都屬於「身體上」的家庭暴力。而對於子女施加言詞侮辱、貶抑、謾罵、恐嚇、脅迫等做法,這些則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
施暴情節嚴重者,甚至還會被認定已對子女構成身心虐待。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直系血親及姻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等親屬之外,更涵蓋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
因此,除了父母之外,其他家庭成員,例如:祖父母、繼父母、伯父伯母、叔父嬸嬸、舅舅舅媽、姑姑姑丈、阿姨姨丈、父母的同居人等,若對於子女有不當的身心對待或實施體罰等行為,都會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要規範的對象。
那真的發生家庭暴力怎麼辦(註二)?比方說,發現周遭有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被害人。此時,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如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繼父母、伯父伯母、叔父嬸嬸、舅舅舅媽、姑姑姑丈、阿姨姨丈等),都可以趕快向地方法院(未成年被害人的住居所地、加害人的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都可以),為未成年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或者其他人也可通知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未成年被害人提出聲請。
而保護令的種類有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依照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說明,三種保護令的主要差別如下:
- 緊急保護令:當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人民不能聲請),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
- 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前述「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被害人有保護空窗期的疑慮。
而在聲請保護令的時候,應說明家庭暴力事實,也就是具體說明:何人、何時、何地、被何家庭成員、以什麼樣的行為、造成什麼樣的侵害等經過,並檢附相關證據,例如:驗傷單、照片、錄音或錄影、訊息等,且應說明為什麼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性。
例如:加害人有慣性暴力、加害人與被害人仍會持續接觸、暴力情節嚴重等。而法院也可以書面審理,不經過開庭,就先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即時保護被害人。
而在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後,程序會轉為「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法院就家庭暴力的事實及證據,會做更詳細的調查,然後再決定是否確定核發通常保護令。
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決定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之際,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就會同時失去效力。至於通常保護令的效期,最長為兩年,但若有繼續受暴的危險,在保護令失效之前,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
父母不可不知:對子女施行懲戒,必須合於保護教養子女的目的
在審酌家庭暴力的時候,實務很常見父母等人用「我在教小孩」來抗辯自己的無辜。確實,《民法》承認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但父母必須在「保護教養子女的必要範圍」內施行懲戒,才算合法。
而且必須留意,《民法》只給父母有「 子女懲戒權」,其他家庭成員如:祖父母、繼父母、伯父伯母、叔父嬸嬸、舅舅舅媽、姑姑姑丈、阿姨姨丈、父母的同居人等等,原則上都不能主張這個權利(註三);且縱使認為父母有委託授權其他家庭成員對子女施行懲戒,同樣也不能逾越保護教養子女的必要範圍。
那什麼是「必要範圍」呢?法院會依照家庭環境、子女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錯輕重等情形,綜合判斷父母行使懲戒權的手段,是否適合於保護或教養子女(註四)。
而當父母採取的懲戒手段,超過了保護教養子女的必要程度,父母就無法以行使懲戒權作為理由,進而主張自己沒有違法。
例如,曾有案例指出:被害人為4歲半的稚齡幼女,因好奇心而誤轉機車油門,導致機車暴衝倒地,被父親用拖鞋毆打左手臂一下成傷。法院認定:該名父親的作為,逾越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目的,已超過行使懲戒權的必要範圍。
此外,也有案例是母親因為想要沒收子女的手機,而與未滿18歲的子女發生推擠拉扯,導致子女受到輕微傷勢,也被法院認定:該名母親實施的懲戒手段,逾越必要程度及範圍(註五)。
教養子女的做法,常常讓現今的父母傷透腦筋。既要能匡正子女的不當或偏差言行,讓他們不至於走偏,又同時不能過當,真的是很難拿捏。當我們在管教子女時,應按照子女不同的成長階段,循著子女當下所能理解及接受的方式,慢慢引導;且不妨思考,若以同樣的作為施加在成年人身上,是否會有傷害、羞辱貶抑、有損人格尊嚴等疑慮。若有,恐怕就不是很適當的管教方式。
這是因為,回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本意,是從保護兒童等對象出發。激烈的手段或許可收一時的成效,但對子女造成的陰影與創傷,卻可能是一輩子的,相信這也不是為人父母所樂見。
註一: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建議第8號及第13號。
註二:父母在管教子女時,若有不當,除可能構成對子女的家庭暴力,另有可能觸犯傷害罪、傷害致死罪、妨害自由(例如:恐嚇罪、強制罪)等刑事犯罪。而在刑事審判中,常會見到被指為家庭暴力加害人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以行使子女懲戒權,進而主張阻卻違法的說法。
註三:可參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40號刑事判決。
註四:可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86號刑事判決。
註五:油門與手機的案子請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