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智
2022-06-26發佈
2023-12-05更新
公司可以隨便用股東會紀念品,收買人心嗎?|財經投資
又到了每年的股東會季,各式各樣的紀念品成為新聞焦點。公司用紀念品收買人心不是太新奇的事情,不過問題來了,公司可 …
公司可以隨便用股東會紀念品,收買人心嗎?|法白商感情
又到了每年的股東會季,各式各樣的紀念品成為新聞焦點。公司用紀念品收買人心不是太新奇的事情,不過問題來了,公司可以為了拉攏,就亂發股東會紀念品嗎?
答案是不行,依照現行規定,公司要公平來處理,就不可以看心情獨厚某人,必須要平等對待每位股東。
紀念品要發,就要公平的發
身為小小股東的樂趣之一,就是領取股東會的紀念品。過去本專欄也介紹過如何才能領到這份來自公司的禮物(延伸閱讀:股東會紀念品真香,怎麼樣才領的到?|法白商感情)。
儘管領取的方式有很多,但之所以發生不公平的情形,過往較常出現在「委託書徵求」的情況──尤其當股東會涉及「改選董監事」的議案,這把經營權的爭奪大火就會燒到各位手上的紀念品。
曾有個荒謬案例如:公司把紀念品全部交給某方徵求人,然後對另外一方用來不及製作等理由延期交付、或是公司先收取一方的紀念品保證金,但又對他方表明因公司尚未規劃保證金收費辦法,因此拒絕收取,其他像是日期、數量,甚至地點都可以是從中作梗的 環節(註一)。
這些奧步的結果就是:當你在夏日炎炎底下,滿身大汗終於排完隊,卻被告知某個環節有錯,你只好鎩羽而歸,但回家的路上,卻發現同樣身為股東的鄰居,明明比你晚出門,還是可以抱著紀念品跟你打招呼。
對於股東來說,可能就只是領取紀念品過程中的不快,但對爭奪經營權的主角們來說,這些方法就有可能是關鍵一役,就此讓戰局穩定朝向操縱的一方。
但平心而論,類似手段本質上是不公平的,如果「公司派」每次都搞這招,那就會造成公司永遠由特定人把持,做得再爛也無法被換掉。長久一來,不免可能出現弊端。
因此,現行法律明文禁止:公司在交付股東會紀念品給徵求人、收取保證金的金額與方式上,搞出不公平的小動作;如果違反,依規定最高將會面臨新臺幣 480 萬元的罰鍰,更有可能排除那些徵求到的表決權,不將之列入計算(因為違反使用委託書相關規定),一切只能重頭再來。
除了前面說到的程序可能會被動手腳外,或許聰明的你會有疑問,那有沒有可能公司直接不演了,乾脆發放不同種類、價值的紀念品,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的嗎?
依照現行規範,答案依舊不行 。公司每屆股東會紀念品,原則上以一種為限,也就是不可以發放不同種類的紀念品。例外情況是,像是領取的股東太多,數量真的不夠,才可以改發價值相當的替代品。
因此,若公司任意發放不同種類的紀念品,在特定情形,比如改發放價值明顯高很多的紀念品,除了違反前述限制,更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買賣行為(用好東西換委託書)而違法,也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雖然主管機關曾經表示,股東會紀念品只是公司在股東會時,回饋股東支持的紀念小物,股東本來就要積極參與股東會,關心公司經營狀況,而不是以領紀念品為目的。同樣的,紀念品是否一定要發,法律也沒有強制,都是由公司自行決定,但透過前述規範來看,可以發現:公司可以不發紀念品,但如果要發就要公平的發。
刮刮樂不能當紀念品
說到公平原則,在此容筆者插入一個與經營權爭奪較無關的問題,實務上曾經出現公司用公益彩券或刮刮樂作為紀念品的案例,這樣妥適嗎?
先講結論,主管機關透過網路問答集,採取否定的結論。主要原因是,每張彩券中獎機率、獎金高低都不一樣,這會導致股東實際取得的價值不同,同樣違反公平原則。
從這項見解來看,我們可以發現主管機關的立場側重保護股東,即使形式上每張彩券、刮刮樂的面額相同,仍然以實質兌獎後的情形判斷,以完全落實公平原則。因此,像是提貨單、加油站的加油單等此種兌換後價值仍相同的物品,就被主管機關放行了。
拉回正題,儘管現行法規已經明文公司要落實公平原則,但真的一勞永逸了嗎?答案恐為否定,從近期的爭議來看,長榮鋼(2211)董監爭奪戰鬧得沸沸揚揚,其中一方質疑長榮鋼未提供足夠的紀念品給該方的徵求人,有不當操作的嫌疑,但長榮鋼也回應:紀念品發放比例。是參考各徵求人徵求事務處理單位的市佔率所配置,是符合規範的。
雙方說詞各執一方,不論真相如何,由此可知,在發放委託書紀念品的過程中,要把爭議完全斬草除根,可能還有段路要走。
改變的方式有很多,像是加強管制的力道,如主管機關修訂相關委託書規則來遏止不肖行為的出現,不過,筆者認為:外在機制的改良,僅是治標不治本,根本之道應在於公司經營階層要保有健康心態,面對經營權的挑戰,重點心力應放置 端出良好經營方針、拉攏股東支持,而非巧弄程序手法,才能在保有君子之爭下,獲得多數股東信賴基礎,也能使公司正向發展。
(本回作者|執行編輯 黃建智)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更新。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時事法律分析。
(註一)楊婷婷,歷年查核股東會委託書發現之問題及後續管理措施,證券暨期貨月刊,第33卷第11期,頁20,2015年11月。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