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家事法庭與你同行

梁維珊

2021-07-06發佈

2023-02-24更新

離婚協議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家事法庭與你同行

離婚協議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家事法庭與你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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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 楊壽慧,從社會學跨足觀察家事法運作的律師 &n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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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家事法庭與你同行

作者介紹:

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

楊壽慧,從社會學跨足觀察家事法運作的律師

 

有天,當事人跟我這樣娓娓道來。

(以下當事人回憶口吻)

我與前妻終於在小寶四歲時完成離婚登記了,在走出戶政事務所時,看著忠孝東路的夕陽,我心裡真是五味雜陳。我們的離婚協議很簡單也很陽春,就是離婚、小寶監護權歸前妻、在沒有得到前妻的同意下我不能見小寶、夫妻財產分配都互相拋棄。

當初會答應這些離婚條件,也是因為考量前妻確實對小寶的照顧比我更理想,另外,也因為離婚前的吵鬧爭執,我實在不願再這樣吵吵鬧鬧影響彼此的生活,而且當初我也信任前妻真的會讓我跟小寶偶爾見面,所以我簽了上面的離婚協議。

當然,離婚後的幾個禮拜,我過的很輕鬆自在,也去上了幾堂心靈成長的課程,同時也去做了心理諮商,深刻的反省了自己在這一段婚姻中所犯的錯誤,也對自己的脾氣有所瞭解。

我的諮商心理師建議,即使是單親家庭,也不能輕易放棄與孩子互動的機會,我自己也不想斷絕與小寶的探視關係,那怕是偶爾一二次都好,不能讓小寶誤以為他沒有爸爸,或他被爸爸拋棄了,否則小寶以後對於自己未來的婚姻也可能產生不信任。 

所以,我嘗試打電話給前妻,因為我很思念小寶,我想偶爾開車帶小寶出遊,而且,之前都是我接小寶下課。在離婚後,我看起來好像變輕鬆了,也不用接受前妻的情緒勒索了,但是我發現我跟前妻變成斷絕關係一樣,我的LINE被她封鎖了,電話也被封鎖了,發訊息她也不回,臉書也必須透過其他朋友才能得知目前小寶的狀況。

後來,我聯繫上前岳母,想不到前岳母說,當初我跟前妻簽署的離婚協議就是要斷絕我跟小寶的聯繫的意思,請我不要再打擾他們的生活

我說:「我願意負擔小寶的扶養費,我也願意做出任何補償,但請讓我跟孩子見面,吃個飯就好。」前岳母淡淡表示會回去跟我前妻討論,但始終都沒有下文。

當初的協議,確實有約定「非得到女方同意,男方不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我當時雖然覺得這個約定很詭異,但是因為也不是完全禁止我探視,所以也沒想很多就簽了,但看來這個協議確實讓前妻找到一個說法可以不讓我跟小寶見面。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我開始每天寫日記,我在臉書上設立小寶的粉專,開始寫自己對小寶的思念。

除此之外,我還能做什麼呢?

離婚一頭亂,往往忽略問題藏在「沒約定」的細節裡

婚姻的本質是生活,戀愛則是生活的潤滑劑。特別是在結婚後有小孩時,夫妻更容易因為育兒而產生衝突,爸爸與媽媽疼愛與教養孩子的方式不同,別說是夫妻間了,婆婆與岳母、公公與岳父,甚至身旁姑嫂在育兒的價值觀都有不同,所以,孩子在三歲到五歲間是現在家庭分與合間的最大的考驗,也是最容易引發第二波離婚海嘯的時間點。 

而當婚姻中兩人的關係走到盡頭,為了盡快結束婚姻關係,雙方容易在協議書上簽一簽,就馬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也正好因為只有「離婚跟監護權」是一定要在戶政事務所登記的內容,而且戶政事務所提供的「離婚協議書範例」,針對「離婚的條件」,也只有很單純地提到「雙方是否具備離婚合意」、「未成年子女親權該如何行使」,也讓大眾往往忽略掉一些重要的細節。

例如像是:夫妻財產分配、探視方跟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等等,就沒有列在戶政事務所提供的範例內。

在這些細節當中,尤其是「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方式」特別容易被忽略,往往引發爭議,常常需要進入訴訟解決。

這樣匆忙所引發的窘境不是很矛盾嗎?好不容易離婚了,到最後還是免不了進法院,進了法院之後彼此感情又更加惡化,這就是當初協議時沒有好好討論一些重視的細節。

就算雙方沒有了愛情、做不成夫妻,但至少未來還是要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緣故,需要與對方聯繫;如果只能靠法院才能彼此聯繫──那種冷漠以對,真是很傷心的事。 

該如何好好約定探視的方式呢?

最高法院認為,探視方跟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不僅僅只是探視方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享受親情照拂的權利,而且與探視方規律、有品質的互動,對孩子的人格養成有正向作用(註)。

所以在約定「會面交往」的方案時,同樣也需要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以如果離婚當下沒有約定,或是約定的時間過少,卻又無法跟同住方達成共識,探視方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的方案,以爭取與孩子相處的時間。

正因如此,民法也才會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同法第1055條第5項參照)。」 

一般而言,若無特殊事由(例如:孩子因為會面交往而身心狀況受到負面影響、有保護令存在等),探視方應該要有定期與未成年子女見面相處的機會。

又因為同時要考量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學校課業等,所以一般法院在裁定會面交往方案時的公版原則為:平日一個月至少有兩個週末,探視方可將未成年子女接回共度兩天一夜、寒假(含春節)及暑假原則上是一人各一半。 

在探視方沒有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前提下,同住方也應該要積極地促進、鼓勵未成年子女與探視方見面,才是一個合格的單獨親權人(或共同親權的主要照顧者)。未成年子女能夠順利的跟探視方會面交往,不僅讓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受到探視方的關愛與照顧,同住方自己也可以有喘息的時間。

畢竟,每個人都需要有自己的時間與空間,相信現在各位因為Covid-19三級警戒而必須全天候在家兼職成為幼兒園園長、國中小校長的爸爸媽媽們,都可以深刻體會。

尤其現在為避免疫情擴散,又不宜北孫南送,所以長輩的家庭支持系統也可能處於為了安全考量而閒置的狀態。

如果約好的探視方式,實在過於嚴苛呢?

比方說,個人對他方的情緒實在很重,所以主觀上不想讓對方看孩子,或是消極地以「孩子的意願不想見面為由」而拒絕探視方的會面,那麼探視方這時也只好再次提出「改定」會面交往方案。

在前面提到的案例當中,當初就是約定「在沒有得到前妻的同意下父親不能見小寶」,所以這位苦惱的父親,就可以向法院請求「修改」會面交往的方案。此時,就會換法院來傷腦筋,到底該用怎樣的方式,可讓小寶與爸爸能順利重建彼此關係。

此時,建議這位父親:在法官派社工來訪視的過程中,除了可以提供同住方有刻意為難自己的探視外;更重要的是,要好好提出未來與小寶間會面交往的規劃。律師這邊特別提醒,每個個案都不盡相同,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核心不是時間越長越好,而是會面交往時的品質。

很多人表面上爭取與孩子會面交往,但是跟孩子玩一兩個小時之後就把孩子交給阿公阿嬤然後自己玩手機,這都不是理想的會面交往狀況。既然週間的時間多半沒有親自陪伴孩子,那麼難得的週末就把時間事前安排好。

現在是疫情期間不方便,但是未來疫情狀況趨緩,一定有很多的親子活動與親子營隊可以報名參加,讓孩子有個美好共遊的回憶與成長學習的記憶,更能讓孩子忘記父母不合離婚的壓力,進而重建自信,這才是真正有意義的會面交往。

*本專欄「家事法庭與你同行」認為:家原本是心靈休憩的所在,但曾幾何時的變成猜忌的戰場。家事法庭到底在做什麼?怎麼做?跟著梁維珊律師團隊同行,一起來揭開家事法庭的神秘面紗。

註:「父母子女親情乃屬天性,其相互間之會面交往係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其不僅係父母之權利,更係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自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為免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一方日漸陌生產生疏離,並兼顧人格之正常發展及滿足親子孺慕之情,除有妨害子女利益情形外,應使未成年子女有與父或母同住或會面交往之時間,始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最高法院107年台簡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參照)。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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