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珊
2021-07-30發佈
2023-03-23更新
養老防兒?學會預立遺囑保障在世親人|生活日常
人家常說養兒防老,但現代社會多的是養老防兒的遺憾。那該如何用法律避免?
人家常說養兒防老,但現代社會多的是養老防兒的遺憾。
黃伯伯與黃媽媽一直是村子裡最恩愛的老夫妻,如果叫計程車,黃伯伯每次都會幫黃媽媽開車門,像是紳士一樣。
村子裡的長輩們說,從來沒見過他們吵架,而且他們的一兒二女都有很好的學歷與工作,只是長大後的兒女因為工作都忙,所以很少回家,兒子人在美國,更不可能奢求兒子時常回台灣。
黃伯伯的工作很不錯,年輕時在台北置產買了三間房子,年紀大了也是以房養老,退休後當起包租公,黃媽媽會主動關心租客,甚至會主動在過年前給房客們減一點租金,讓房客們都能過個好年。
一直以來,這對夫妻都是與人為善,所以生命裡少有大風大浪;即使有,也都一笑置之。
然而,再美好的事物都有完結篇,黃伯伯在一個夜裡,睡夢中,安穩的辭世了。黃媽媽起床後發現黃伯伯走了,非常冷靜的叫救護車,接著打電話跟兒女說父親辭世了。
救護車到醫院前,黃媽媽都是輕輕的握著黃伯伯的手,幫黃伯伯輕輕按摩,輕聲的跟黃伯伯說:「沒事,不用擔心我,不用掛記我。」,一直到看到長女先趕到醫院後,黃媽媽才哭倒在女兒懷裡。
二天後兒子從美國回來了,向黃伯伯鞠躬後,沒有跟黃媽媽聊什麼。黃媽媽因為還在悲傷中,也認為兒子不說話應該也是因為過度悲傷。黃伯伯後來被送到殯儀館等待火化。在告別式前一天夜裡,兒子坐在主位上,對著所有女眷說:「爸爸已經走了,大家都要節哀,不要傷心。只是爸爸的遺產,大家有什麼想法嗎?」
黃媽媽很驚訝,黃伯伯人還沒火化,兒子竟然在這個時候講到遺產,這些遺產都是黃伯伯與黃媽媽一起努力打拼的成果。
兒子接著說:「我回台前就問過律師了,我們對爸爸的房子都各有四分之一的權利。當然媽媽您可以主張夫妻財產分配,我也可以提供這些現金分配給您,就是這三棟房子都賣了,扣除您應取得的夫妻財產分配的現金後,其餘我們四個人再平均做遺產分配。」黃媽媽不可置信的搖頭,長女更是氣到說不出話來,但是次女卻跟大哥站在同一邊,因為次女準備結婚,想買自己的房子,不想住爸爸媽媽留下的房子。
黃媽媽幾乎暈厥:「你爸爸屍骨未寒啊~」
她也想起殯儀館還能查到老伴的名字,身子也還在冷藏室,就難過到無法說出更多的話了。
黃媽媽想起以前黃伯伯說的:「我們不要讓子女操心,他們不要來找我們麻煩就不錯了。」
如今看來,真是一語成讖。一年多前黃伯伯曾經想找律師來商量遺囑,就是擔心如果自己走先一步,老伴該怎麼辦?黃媽媽當時要黃伯伯別亂想,所以遺囑的事情就做罷了,如今看來,「養老防兒」果然是世間最大諷刺。
不簽遺囑的遺憾結局?
就跟那位長子說的一樣,如果黃伯伯事前沒有簽訂遺囑,黃媽媽也不主張夫妻財產分配,在完稅並辦理遺產登記後,黃媽媽、長子、長女、次女就是黃伯伯遺產的繼承人。此時,大家若對於遺產能有妥善協議,比如說三間房子的其中一間讓媽媽全部繼承,確保媽媽晚年有地方住,那就問題不大。
簡單來說,民法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
所以完稅後的遺產就可以來協商遺產分割,如果所有繼承人都有共識,那麼就能做出遺產分割協議,就算全部給特定的繼承人,只要大家沒意見,就是有效的協議,
但實務上卻常見到繼承人們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共識,導致有繼承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也就是說,假設法院裁判所有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那麼在上述的故事中,確實是由黃媽媽、長子、長女、次女共同繼承,就黃伯伯的遺產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持分。
只是這樣的持分關係是恐怖的,因為共有人其中一人就可以依據民法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如果共有人間對分割共有物無共識,那麼共有人之一就可以打分割共有物訴訟。那麼三間房子就會變成分別共有狀態,而共有人中的一人,就可以主張變價分割共有物;其他共有人依照民法的規定,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固然黃嬤嬤可以主張優先購買老房子,但感情上難道還要老媽媽掏腰包跟長子與次女買回自己的持分嗎?
老媽媽能有多少能耐去做這件事?
再來最嚴重的,就是把房子全部變價分割,如此,黃媽媽也許能分配到變價後的金錢,但是就失去了原本的老窩。
因為,如果共有人間沒有人要主張優先承購權,那麼房子就可能判決變價分割,如此老媽媽就等於只能拿走一筆錢,而且還居無定所。對老人家來說,要離開自己的老窩,是一件非常殘忍的事情,更殘忍的是趕走自己的是親生子女。
如何用遺囑保障在世親人?
首先,很多立遺囑人就是沒有認真的讀法條,所以做出不符合要件的遺囑,導致被法院認定遺囑無效。更有人因為電視劇看太多了,以為自己隨便寫一些遺言就是遺囑了,甚至還有自己用電腦打字印出來的遺囑。
很遺憾的,台灣並不承認「電腦打字的自書遺囑」,所以,製作遺囑前,請詳讀法律條文的規定,一個細節都不能少,如果擔心出錯,建議找公證人來做公證遺囑。
遺囑,在台灣有五大類,分別像是一、自書遺囑[1]。二、公證遺囑[2]。三、密封遺囑[3]。四、代筆遺囑[4]。五、口授遺囑[5]。不管是哪一類遺囑,都要完全符合遺囑的法律要件,否則遺囑的效力就會被挑戰(詳細請看後面註解)。
其次,遺囑內容 到底該怎麼寫?才能確保黃媽媽能繼續居住在老窩呢?
律師建議:為了保護高齡生存配偶的居住權與尊嚴,應該要在遺囑裡明訂「禁止分割遺產」,並要安排「禁止分割上限到期」之後,由配偶「指定分割方法」並任「遺囑執行人」(確保高齡生存配偶的發語權)。
如同民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遺囑,可以決定分割遺產的方式;然而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效力最多以十年為限。所以,不論遺囑有留下多少財產,為了保護高齡老伴的居住權,可以在遺囑裡明訂「禁止分割」,那麼高齡生存配偶至少保證能有十年時光,可以繼續住在原有房子裡。
而滿十年之後,在沒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前提下,可以由高齡生存配偶擔任遺囑執行人[6],直接將這間房子分割歸屬於自身所有,再就其他剩餘遺產進行遺產分割。
在黃伯伯與黃媽媽的故事裡,假設黃伯伯好好完成了遺囑,設下禁止分割的限制,不但能保障黃媽媽可以居住在原本的房子至少十年;同時,也因為指定了後續解禁的分割方法,並讓黃媽媽擔任遺囑執行人,黃媽媽不但能有機會繼續保有老屋及尊嚴外,還可以觀察這些兒女對自己的態度是否因為分割解禁而有所改變,未來黃媽媽就更能做好自己理想的遺產規劃。
【本文作者】
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
[1] 自書遺囑規定在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 公證遺囑規定在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 密封遺囑規定在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4] 代筆遺囑規定在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 口授遺囑規定在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 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6] 民法第1209條第1項:「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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