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律制度,化解疫情造成的歧視?|法現欣視界

賴宜欣

2021-08-06發佈

2024-01-21更新

如何用法律制度,化解疫情造成的歧視?|法現欣視界

如何用法律制度,化解疫情造成的歧視?|法現欣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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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n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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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制度,化解疫情造成的歧視?|法現欣視界

專欄作者: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發展,讓人民在盼望疫苗的同時,陸續出現因為疫情產生的不友善舉動。

在現行法規範下,什麼樣的不友善舉動會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呢?如果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會受到處罰嗎?又有什麼救濟方法?一起看看臺灣的法規,再比較鄰近的日本及韓國的法制,檢視是否有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小心這些不友善舉動將觸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規定,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包含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或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同法第12條也規定:「政府機關、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如果違反這兩條規定,就會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依同法第69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若「沒有限期改善,還會按次處罰」。

以下就讓我們來檢視幾個新聞報導的案例,會不會構成差別待遇而受到處罰?

◆ 案例1:在醫院工作的護士媽媽,指出兒子疑遭校方帶頭以防疫為由,安排坐在教室最後排,禁止與同學互動

如果在醫院工作的護士媽媽,工作內容確實是對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那麼她和兒子就是法規保障的「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及其家屬」,學校調換座位及禁止互動,就可能構成差別待遇,可以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對校方處罰。

◆ 案例2:宜蘭雜貨店母女確診,村民認為確診者自私偷跑回鄉,甚至朝店砸酒瓶

◆ 案例3:彰化水果盤商家族群聚感染,鄉里責罵害人染疫,到門前棄置垃圾

這兩個案例都是確診案例(傳染病病人),受法規保障,不得歧視、不能拒絕其工作、居住或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因此,若朝經營的雜貨店砸酒瓶、責罵、棄置垃圾於家門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差別待遇,可依傳染病防治法,對行為人開罰。

◆案例4:房東以房客染疫、居家檢疫而拒絕居住,或因房客是醫護人員為由,拒絕租屋

不論房客是「確診患者(傳染病病人)」、「居家檢疫者」、或「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都是屬於法規保障不得歧視的人,房東若以房客染疫、居家檢疫、或是醫護人員而拒絕租賃,已經構成歧視,可用傳染病防治法開罰。

另外,構成歧視的同時,如果損害了相對人的名譽,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刑法第309310條參照),並該負起民法侵權行為的損賠責任(民法第184條參照)。 

話雖如此,下面兩個案例可能就沒那麼幸運了。

◆ 案例1:因疫情宅配量暴增的物流人員,遭到民眾噴酒精等嫌惡舉動對待。

◆ 案例2:部分貨運業者公告暫緩運送疫情熱區的貨物。

「物流人員」或「疫情熱區居民」雖被噴酒精,或被暫緩運送貨物,但因他們兩者目前並非傳染病防治法中所保障的對象。因此,在這兩個案例中,都不能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對那些舉動開罰。

公布確診者情報、疫情熱區,並非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話說回來,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DC)定時召開說明會、發布確診個案(或確診個案足跡)、點出目前疫情熱區,這樣是否已對被發布的確診個案,或被指出是疫情熱區的當地民眾,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了呢

於防疫期間,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規定,指揮中心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病人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因此,指揮中心是可以因應疫情,公布確診病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防治的,公布標準則是依據「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註)」。指揮中心也授權各地方政府以此發布原則,發布確診個案公共場所活動史。 

而根據前述原則,並不公開確診者的姓名、病史、收治醫院、完整地址、職業、工作內容;針對年齡、性別也僅公布區間,而接觸者的部分也只公布家人人數及醫護人數。

也就是說,基於防疫所為的官方公告,是依法令之行為,且公布內容須有助防疫,並不得指涉特定人,而未過度侵害隱私權,,因此不會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日本跟韓國怎麼規範疫情下的歧視?

韓國:「媒體報導」引發歧視時,有多元救濟手段

先說結論,若不是媒體報導所導致的歧視,一般人可能會因自身行為,成立刑事(如侵害名譽罪)及民事上責任(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但若是因「媒體報導」所助長的差別待遇,又因新冠肺炎係感染病,被歸類為社會災難,所以相關報導必須依照「放送法」的「放送審議規定」加以檢視。

韓國記者協會等單位就此類災難報導,也制定了《災難報導準則》、《新冠肺炎報導準則》等自律準則來自主規範。報導機關若不遵守這些規範,造成歧視滋生,被害人可以採取多樣的救濟手段,包括:

  1. 刑事告訴:若屬不實報導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罪(註二)。
  2. 行政救濟:依據《言論仲裁及被害救濟相關法律(言論仲裁法)》,可請求修正、平衡報導或後續報導(註三),也保障被害人可向言論仲裁委員會申請調停及仲裁。

3.民事救濟:被害人可向報導機關為首的加害人們,向法院提起民事上訂正報導請求之訴,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侵害停止、侵害預防,以及廢棄因侵害行為所產生之物(註四)。

另外,韓國設有「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訂有《國家人權委員會法》,禁止沒有合理理由,而以各種因素(包含疾病史)侵害平等權的行為。若媒體報導所涉及到的被害人是外國人,也容易對特定國家的其他外國人滋生偏見。這種情況,被害人個人及其他被歧視國國民的第三人,都能向國家人權委員會提起陳情。

日本:中央、地方及民間三方協力,致力宣導改善,不採處罰

2020下半年,日本官方陸續召開新冠肺炎相關對策的計劃小組,其中對於新冠肺炎所導致的偏見、差別待遇等,採取國家和地方自治體、民間團體協力的作法,推動疫情資訊普及化並設立諮商窗口。

中央的法務省(約屬法務部)、文部科學省(約屬教育部)、厚生勞動省(約屬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的綜合)分別推動人權座談會、消除差別與偏見的教育計畫及感謝醫護計畫等。

地方政府方面,2020年的7到9月間,東京、岐阜、鳥取、沖繩等地更陸續明定《新冠肺炎對策條例》中,明文禁止不當的差別待遇。民間團體如:公益財團法人人權教育啟發推進中心也展開「不要差別待遇,而是正確理解」的計畫。

到了2021年初,日本政府也曾考量是否在《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對策特別措施法(新型インフルエンザ等対策特別措置法)》中,加入相關罰則。但醫界及護理界皆出現反對聲浪,認為如果制定強制規範甚至罰則,會讓民眾更不願意接受醫療,也會對染病者更加反感,助長差別待遇。

因此,最後在令和3年(2021)4月1日通過的法律修正案中,只有在該法的第13條2項當中新增: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為了讓患者等(註五)的人獲得尊重,對新冠肺炎所衍生的差別待遇,有掌握實際狀況、提供諮詢支援、收集整理分析情報、提供資訊及宣傳等作為義務。

總的來說,日本政府決定推動教育宣導及諮商,提升人民的意識,於事前防止歧視行為的發生,而非事後處罰這樣的歧視行為。

結語

臺灣目前的法規範,偏重事後對歧視行為的處罰,但規範細緻度上,不論是事前的歧視紓解,或事後的救濟管道,相較日韓兩國,則略顯不足。

追本溯源來看,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形成,很大的原因是來自不了解所衍生的不安,加上民眾獲得疫情消息來源,絕大部分來自媒體,因此,韓國著重在規範報導媒體,以督促媒體自律,並採取包含刑事、民事、行政的多元化救濟,這種雙管齊下的作法,應是值得參考的。

同樣地,日本著眼資訊透明化,用更多宣導來打擊謠言,藉此消除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而這樣的做法,乃是採用官民協力的方式,致力於知識普及和諮商推廣,從差別待遇產生的根本上來紓解問題,這也是非常值得參考的作法。

因此筆者認為,臺灣目前可以試著用規範督促媒體報導疫情消息上能嚴加自律、並推動疫情相關知識的普及化,並建立暢通的諮商管道來紓解疫情下易生的不安。抗疫雖然艱辛,但憑藉臺灣著名的人情味,相信我們這次一定能夠齊心度過這「疫」關。 

 

*本專欄「法現欣視界」: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台灣發生的法律問題,也許外國法可以提供參考答案?國外又有什麼有趣的法律制度或議題,值得台灣探討借鏡呢?作者是個喜歡外文的法律人,除了主航線日本外,歐美及韓國航線也熱情開發中。透過比較外國法的觀點,一起向世界出發吧!

 

註: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 ,109 年 4 月 1 日訂定 、110 年 2 月 9 日修訂 。 

註二:韓國刑法第 307 條第 2 項、第 309 條。

註三:韓國《言論仲裁及被害救濟等相關法律(言論仲裁法)》第 14 條及第 17 條。

註四:韓國《言論仲裁及被害救濟等相關法律(言論仲裁法)》第 27 條、第30條;民法第 764 條、第 750 條。

註五:這裡所稱的差別待遇,尤其是指以患者等人,或曾經是患者等人(如確診後康復者)為理由,所衍生的不當差別待遇,包含毀損名譽或信用,還有侵害患者相關權益的行為。前述「患者等人」所指涉的對象,則包含患者、醫療從事人員,此等人員的家屬與其他與此等人員隸屬同一集團的人。

參考資料 

日本部分

  1. 偏見.差別とプライバシーに関するワーキンググループ(第1回)
  2. 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に関連して -差別や偏見をなくしましょう
  3. 罰則導入で「感染隠し」危惧 差別助長の恐れも―保健師ら
  4. 新型コロナ 感染者差別を助長する“罰金”

韓國部分

  1. 大韓弁護士協会 「コロナ19 法律相談 Q&A」
  2. 韓國國家法令情報中心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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