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哲融
2021-08-13發佈
2024-01-21更新
中國政府說:維吾爾族法庭調查新疆人權是一場鬧劇,你覺得呢?|黃哲融
作者:東吳大學法律系國際法組碩士 2021年6月4日,「維吾爾族法庭」(Uyghur Tribunal)於英國 …
中國政府說:維吾爾族法庭調查新疆人權是一場鬧劇,你覺得呢?|黃哲融
作者:東吳大學法律系國際法組碩士
2021年6月4日,「維吾爾族法庭」(Uyghur Tribunal)於英國倫敦舉行了第一輪為期四天的聽證會。
超過30位在新疆(有稱「東突厥斯坦」,本文採國際通稱「新疆」)受到中國政府迫害的維吾爾族等穆斯林人士或其親屬、目擊證人以及參與其中的前員警,分別親自出面或透過影片的方式,控訴中國政府的罪行。
而法庭將檢視那些證據,評斷中國政府在新疆的行為是否構成「種族滅絕」。然而「維吾爾族法庭」並非英國官方法庭,也不是國際法框架下的「國際法庭」,其最終判決對中國政府並無任何拘束力,也被中國政府視為一場「精心策劃的反華鬧劇」。
無論如何,作為第一個用法庭形式調查維吾爾族等穆斯林人士是如何在新疆遭受迫害的組織,「維吾爾族法庭」確實受到廣泛的國際關注。
新疆維吾爾族人面臨了什麼樣的迫害?
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軍新疆,成立新疆省人民政府,開啟了中國政府在 地長達數十年的高壓統治。
面對政府的威權及對獨立的渴望,新疆維吾爾族人民多次發起示威和獨立活動,其手段方式伴隨著政府的鎮壓愈演愈烈,最終變成一個又一個的暴力事件。
對此,中國政府將這些暴力事件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為了防堵那股「囂張氣燄」,政府開展一系列的維穩和「去極端化」工作,如今臭名昭著的新疆「集中營」便是其中之一。
2014 年,習近平新疆考察後就說:「對暴力恐怖活動,必須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先發制敵,露頭就打,打早,打小,打苗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用鐵的手腕予以毀滅性打擊,堅決把暴力恐怖份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以震攝敵人、鼓舞人民。要通過維護穩定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促進新疆更好更快發展。」
儘管中國政府多次向外界強調:其所設立是「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或「再教育中心」,主要目的在於收留並教育受極端化思想影響的維吾爾族人士,只是讓他們學習漢語、漢字、法律知識和職業技能,去其極端化思想,幫助他們回歸正常的社會生活。
中國政府還強調在中心居留的人均出於自願,可隨時離開,他們在中心內的各項基本權利都受到保障;甚至每個人在學成結業後既擺脫極端思想,又擺脫了貧困,每個人都非常感謝黨、感謝政府、感謝社會。
但根據外媒報導及多位受害者或其親屬、目擊證人和參與其中的前員警的指稱,在中心內近200萬的維吾爾族人和其他穆斯林少數民族絕非出於自願,且在裡面的 生活也絕非如政府所宣傳的「歡樂」。
受害的一方表示,他們受到許多公權力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性的性侵、絕育、奴役、強迫勞動、強迫改變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等對身體與精神上的重重傷害,並將其孩童強迫轉移至別的中心接受「轉化教育」。這些「教育培訓中心」實質上就是「集中營」。
近年來,隨著相關報導與指控浮上國際檯面,多國政府、國際組織和民間團體也愈發關注新疆的人權問題。
期間像是美國發布「國家年度人權報告」和制定《維吾爾人權政策法案》(Uyghur Human Rights Policy Act of 2020),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定期審議中國的人權狀況,甚至美國、歐盟、英國、加拿大也聯合制裁那些違法的新疆官員,更有瑞士良好棉花發展協會(BCI)抵制新疆棉花的聲明(還記得後來更引發臺灣藝人支持新疆棉的爭議嗎?)。
前面那些活動的目的不僅在於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還希望藉此讓中國政府正視新疆的人權問題、公開新疆的人權真實情況,最終停止那些發生在新疆的人權迫害。
遺憾的是,上述手段非但沒有實質保障維吾爾人的處境,反而還遭到中國政府指稱,這樣的舉動不只違反國際法,干涉中國內政,更是帶有意識形態的「反華」行為。
維吾爾族法庭的前世今生
為了避免訴求失焦,喪失維權的正當性,2020年7月,流亡海外的維吾爾族人向「國際刑事法院」呈交大量顯示中國政府罪行的證據檔案,要求調查中國是否確實犯下「種族滅絕罪與反人類罪」,希望通過法律手段公平地對中國進行究責。
而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是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過程中,發生了種種難以想像的暴行,使得國際社會意識到,這樣嚴重的犯罪會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福祉。
為了防止那樣的暴行再起,並讓正義得到彰顯,國際社會建立起一套新的國際法規範和審判機制,像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因此而產生了「國際刑事法院」。
然而很快的,人們發現這套機制,有所侷限(註一),主要原因有三:
- 國際社會缺乏一個有權管轄各國的中央機構。國際法確立的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導致國家只有在其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受到國際條約的拘束及國際法庭的管轄。
- 聯合國安理會可通過決議設立國際刑事法庭(如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安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但常任理事國(美國、中國、俄國、英國和法國)對此具有否決權。
- 種族滅絕罪等萬國公罪,使得各國雖對其均有普遍管轄權,但作為一個法律術語,也導致了各國政府和國際社會在使用這個詞和採取行動前,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而取得證據與認定罪行卻非常困難。
也因前述侷限性,儘管中國曾簽署《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不過由於中國並未簽署《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本蘇達(Fatou Bensouda)只好以國際刑事法院「無管轄權」為由,駁回新疆維吾爾族人對中國政府犯下「種族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指控。
或許早知道國際刑事法院這條路會遇到阻礙,早在一個月前(2020年6月),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主席Dolkun Isa正式要求英國尼斯爵士(Sir Geoffrey Nice QC)成立並主持一個「獨立的人民法庭」,即「維吾爾族法庭」,以調查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數民族的種族滅絕行為,希望透過證據的公開展示,激發國際社會對中國政府採取行動,並給予法律上的種種究責。
這股民間自立自強的風氣,起源國際刑事法院在現實中所碰到的無奈,但也不想束手無策的心情。
1966年英國哲學家、和平主義者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與法國哲學家讓–保羅·薩特(Jean-Paul Sartre)基於公平、客觀揭發越南戰爭完整真相的初衷,聯合25名世界著名的和平人士組成一個以國際法為框架、獨立的民間法庭—羅素法庭(Russell Tribunal),透過檢驗每一股勢力所提供的所有證據,調查和評估越戰中美國的暴行,並確認美國軍事干預越南的政策構成戰爭罪。
紐倫堡審判首席檢察官勞勃·H·傑克森表示:「如若某些行為和條約違反是罪惡的,無論做出這些行為的是美國或是德國,都是罪惡的。我們不準備針對他人、亦不樂見有朝一日反遭針對而擬訂一套犯罪行為規則(以上是羅素法庭的座右銘,註二)。」
雖然此種法庭依照國際法並沒有任何效力,正當性也備受質疑,但此種想法已經發展為在國際程序之外,就大規模暴力等罪行,好好基於證據、得出結論的有效方式。
因此,這種模式的民間法庭過往其實已多次組成。例如那些過往發生於巴西、智利、阿根廷、薩爾瓦多、阿富汗,東帝汶、亞美尼亞和伊拉克等國家的侵略、屠殺等罪行,都曾有民間法庭出入調查的身影。
總的來說,面對新疆維吾爾族求助無門的困境,繼承羅素法庭精神的獨立民間法庭「維吾爾族法庭」也因此誕生。
「維吾爾族法庭」希望可以聯合所有《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簽署國 及願意防止和懲治萬國公罪的國家,來評估中國在新疆實施種族滅絕的罪行及責任。這樣的願景,也讓「維吾爾族法庭」所標誌的維吾爾族人,與廣大人民心繫的真相能夠被完整保護與揭發,《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更不會成為毫無意義的廢紙。
關心新疆人權,就是干預中國內政?
當「維吾爾族法庭」如火如荼進行中,中國政府出面痛批出席法庭的專家是「謠言製造者」,證人是「演員」,整個法庭是一場沒有法律效力的「鬧劇」,還宣布將會制裁包括尼斯爵士在內的9名「維吾爾族法庭」人士,更包括「維吾爾族法庭」之外的3個相關團體。
中國政府或許認為此手段可以抹黑相關人士與團體的公信力,更讓他們心生畏懼,然而這樣的舉動實際上卻只表現了其對「維吾爾族法庭」的陌生與無知。
首先,「維吾爾族法庭」的目的從來就不是審判或制裁中國政府,而是檢視各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盡量還原發生在新疆的真實情況,並以「證據為基礎」去評估中國政府是否違反其所簽署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其次,「維吾爾族法庭」的組成人員均是國際社會知名且有威望的的律師和法官,而非一群只有滿腔熱血,支持新疆獨立的伊斯蘭主義份子;其中有些人,甚至在過去還有批判伊斯蘭政權的紀錄,並非中國政府口中的伊斯蘭主義擁護者(註三)。
同時,他們過去在調查難以接近的政權暴行上有相當可信的紀錄,而且深知「假借」法律手段介入國家之間或政黨之間紛爭的危險性。
最後的關鍵是,「維吾爾族法庭」獨立於國家政府和國際司法機構,它既不懼怕批評任何政權,也不會在任何高壓下保持沈默。
正是因為「維吾爾族法庭」具有上述特質,讓它做出的調查結果與判決,縱使毫無法律拘束力,也可能成為全球其它國家、國際組織和企業等採取行動的依據,這才是中國政府最應該擔心的。
過去國際社會面對中國的人權問題幾乎百般容忍,相信透過經濟發展,中國就會推動民主化改革,並提升人權保障。然而,這些年過去了,我們都可以發現這樣的「善意」和「信任」正逐漸消失。
擺在國際社會眼前的事實就是:如果中國可以這樣對待自己的少數民族國民,可以毫無顧忌地違反國際條約,那要如何期待中國會善意地對待整個國際社會,遵守國際社會既存的法律秩序,並負起一個大國應有的責任和義務?
反之,如果人權完全被視作國家內政,國際社會對人權保障毫不關心,或將人權當作彼此間可交易的籌碼,那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創始成員國代表在美國舊金山戰爭紀念中心,簽署《聯合國憲章》、宣示尊重並保障人權的儀式,才是一場真正可笑的鬧劇(註四)。
註:如前所述的限制,二戰之後,即使陸續在柬埔寨、伊拉克、盧安達、緬甸等國家發生大規模的暴行,實際上能透過國際刑事法庭予以定罪並被究責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
註二:原文如後,If certain acts and violations of treaties are crimes, they are crimes whether the United States does them or whether Germany does them. We are not prepared to lay down a rule of criminal conduct against others which we would not be willing to have invoked against us.
註三: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因在國際上積極爭取和支持新疆獨立而被中國政府視為分裂中國的極端伊斯蘭主義恐怖組織,而「維吾爾族法庭」是在大會主席Dolkun Isa正式要求下所成立,故同樣被中國政府認為是與極端伊斯蘭主義相勾結的組織。然而事實上,「維吾爾族法庭」的主席尼斯爵士過去曾是「伊朗法庭」(Iran Tribunal)的共同創立者,法律顧問Hamid Sabi過去也在「伊朗法庭」擔任法律顧問和報告員,負責獨立調查和指控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在1980年代犯下嚴重侵犯人權和危害人類的罪行。
註四: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創始成員國代表在美國舊金山共同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宣示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與保障人權是國家的積極義務。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