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有限合夥人,我被排除運作圈圈外?|法白商感情

黃建智

2021-08-17發佈

2022-11-21更新

我是有限合夥人,我被排除運作圈圈外?|法白商感情

我是有限合夥人,我被排除運作圈圈外?|法白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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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有限合夥的相關前置作業介紹後,相信大家已經摩拳擦掌準備開工了,不過在正式開始運作前,有件重要的事情要跟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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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限合夥人,我被排除運作圈圈外?|法白商感情

經過有限合夥的相關前置作業介紹後,相信大家已經摩拳擦掌準備開工了,不過在正式開始運作前,有件重要的事情要跟大家說。

有限合夥人只能看不能動

我們曾經說過,在有限合夥中,有限合夥人只要負擔有限度的清償責任;這可是有別於一般的合夥的最大特色──在傳統的合夥中,每個合夥人都要負擔「賠身家」的連帶責任。

反過來看,傳統合夥人之所以要負擔連帶責任,是因為我們認為:責任越大、能力越大。既然要讓合夥人負擔連帶責任,那麼就該放手讓合夥人可以彈性執行業務,維持權責之間的平衡。

因此,當有限合夥人只要負擔有限度的清償責任,卻又讓有限合夥人可以如同傳統合夥般,自由執行組織業務,一旦發生損害時,不僅與他們從事交易的債權人未必知道哪些成員是有限合夥人,也很容易讓債權人求償無門,這樣對有限合夥的債權人真的是保障不周。

所以法律才規定,原則上有限合夥人是不得參與業務執行、對外代表有限合夥的。

那如果有限合夥人真的鐵了心要這麼做的話會怎麼樣呢?那麼一人做事、一人當,對於合夥以外的第三人,有限合夥人還是要負起「普通合夥人」的責任──也就是說,法律為了確保債權人的信賴,就不讓有限合夥人只負起有限責任,必須改負擔「賠身家」的連帶責任,是不是很嚴重呢?

法律也有通人情的時候

雖然看完上面,或許有人已經嚇到吃手手了,或許你會質疑,現實生活中商業活動繁雜多樣,難道偶而關心一下也不行嗎?甚至如果只是一、兩次幫忙一下也不行嗎。

先別激動,立法者也有考量到這個問題,所以也有開了幾道方便門。

比較常見的情形是經過有限合夥,授權「有限合夥人」擔任特定事項的代理人。這種情形下,因為通常交易雙方都能事先認知「有限合夥人」的出現,所以就算有限合夥人出問題,還是只讓他負起有限責任。

另外,還有如果只是針對有限合夥的營業、業務及交易,提供諮詢或建議之意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關心一下」,這樣也是沒問題的。其他的話,還有擔任保證人或提供擔保、擔任利害衝突交易時的代表等,這也是實務允許有限合夥人參與的事。

前面開放的事務看起來似乎不多,是否能足夠因應實務運作,確實值得商榷。對比美國的話,在2001年統一有限合夥法中,則全面開放有限合夥人可以從事組織業務,讓交易相對人自行承擔風險;不過這是立法者們的作業,這邊大家有個概念就好了。

總之,有限合夥與一般合夥之間,最明顯差異不僅在責任類型,還有在組織運作時,各角色的分工。有限合夥可不能大家私底下自己說好就好,要避免讓有限合夥人執行組織業務,因為一旦不符合法定允許的行為態樣,當爭議事件發生,可是會讓有限合夥人賠身家,讓各位的金主陷於困境啊,值得三思。

(本回作者|執行編輯 黃建智)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四更新。星期一:財法名詞小學堂,星期四: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法律資訊。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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