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垣結衣變星野結衣?日本「夫妻同姓制」到底怎麼回事?|賴宜欣

賴宜欣

2021-08-20發佈

2024-01-21更新

新垣結衣變星野結衣?日本「夫妻同姓制」到底怎麼回事?|賴宜欣

新垣結衣變星野結衣?日本「夫妻同姓制」到底怎麼回事?|賴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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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 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2021年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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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垣結衣變星野結衣?日本「夫妻同姓制」到底怎麼回事?|賴宜欣

作者: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 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2021年6月23日,日本最高法院針對民法的「夫妻同姓制」是否違憲,作出了眾所矚目的判決。

這個案子的聲請人,是住在東京的3對夫妻。2018年,在他們提出婚姻登記,被詢問「婚後姓氏」要共用夫或妻的姓氏時,因兩人希望婚後能分別使用原姓,就在「夫」、「妻」兩邊的欄位同時用印。

結果,戶政機關不受理,讓他們無法完成婚姻登記,因此他們起訴抗議:「要求夫婦同姓的民法750條和戶籍法74條,侵害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和婚姻自由」[1]。

對此,最高法院則認為:「規定夫妻同姓的民法第750條,以及戶籍法第74條,並不違反憲法第24條的平等原則」。

依據最高法院的合憲判決,很可惜的,聲請人希望夫妻分別用原姓的心願落空了,目前日本夫妻若要完成結婚登記,仍然必須共同選擇一方的姓。只是,改姓的一方有個小小轉圜,可以在改完姓之後,將舊姓作為通稱,這麼一來,日常生活中就能繼續稱呼舊姓,如果所在的學校或公司准許時,在這些場合也能繼續使用。

舉例來說,「國民老婆」(現在是國民前妻了QQ)新垣結衣,跟演歌雙棲的才子星野源,在合作人氣日劇「月薪嬌妻」後真的結婚了!那麼,兩人必須約定用夫還是妻的姓,稱呼為「星野」或「新垣」夫妻,並用一樣的姓登錄戶籍(即入籍),才能完成婚姻程序。如果結衣決定改夫姓,在戶籍上全名就會改為「星野結衣」,但她還是可以用「新垣結衣」當作藝名。

此判決一出,引起海內外熱烈討論,英國BBC甚至在報導中使用了「受男性支配的封建制度」來強力批判[2]。那麼,日本社會對於「夫妻同姓制」這個議題,又是怎麼看的呢?

日本並不是一開始就規定夫妻同姓[3]

回到德川時代(約17世紀),當時平民還不能使用姓,一直到明治3年(1870年),才獲准使用姓,並且到明治8年(1875年),為了調查兵籍以利調動人民從軍,姓的使用才成為義務。而在明治9年(1876年)明治政府發布太政官指令,明訂「妻之姓,以所出身之姓(即娘家的姓)稱之」,因此在這時,全國適用的是「夫妻別姓」。不過,民間的習慣跟指令不太一樣,妻多半以夫的姓稱呼。

到了明治31年(1898年),民法導入了「家」的概念,規定妻子因婚姻而進入夫家,原則上就要改為夫姓。到了昭和22年(1947年),民法改為「夫妻在結婚時約定,以夫或妻的姓稱呼」,本意是希望達到男女平等的理念,讓夫妻可以共同決定用哪邊的姓稱呼,但仍然維持「夫妻同姓」。 

總之,從姓氏的歷史來看,夫妻同姓並非日本悠久的歷史傳統。另一方面,雖說民法讓男女雙方「共同」決定,聽起來挺公平的,但現實上,只有約4%是由男方改姓,由女方改姓的狀況仍為壓倒性多數。

日本民眾怎麼想?

2001年,日本內閣府(約相當於我國的行政院)對此做了民調[4],分成「贊成改為夫妻別姓選擇制」、「反對修法,應維持夫妻同姓」、「不用修法,但贊成現行法下擴大肯認使用通稱」三類。

所謂「夫妻別姓選擇制」,是指夫妻如果希望,婚後仍然可各自使用婚前舊姓的制度。

「擴大舊姓作為通稱使用」,則是在戶籍上夫妻雖登記同姓,但改姓的一方,可以註記以婚前的姓為通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通稱;目前,越來越多的日本校園及職場擴大接納通稱,讓所屬的學術工作者及職員,在學術或職涯中不需改為婚後姓,但戶政機關(如區公所)、金融機構(如銀行)、司法機關(如警局)等仍然不能使用通稱[5][6]。

民調結果指出,約七成的民眾贊成修法或肯認擴大使用通稱來變通。特別是20多及30多歲的年輕世代,支持修法或變通者更高達八成,接受度相當高。

2018年,法務省再度進行民調[7],這次結果跟2001年差不多,也是七成的民眾贊成修法或肯認擴大使用通稱。從2001年到2018年的民調數據來看,多數民眾對於民法的改變,其實是抱持樂見態度的。

而經營婚配APP的民間企業,也曾做出有趣的民調結果[8]。首先,女性對此問題非常關心,男性的關心則偏低。而贊成或反對導入夫妻別姓選擇制的比率差距雖不多,但若觀察男女分別回答贊成或反對的比率,就出現了不同的結果。

這是因為實際改姓的多為女性,有高達9成的未婚女性贊成「夫妻別姓選擇制」。而如果是擴大通稱使用,則約有7成的人贊成。那為何希望改變夫妻同姓呢?女性則表現出擔心個人發展的一面:如改姓會對職涯產生影響,像是覺得「改姓造成物理上的困擾及不便」的人就有6成;男性則多從關注時事的角度,認為「這是個改變價值觀的社會問題」,但認為改姓會造成不便的男性只佔了3成。

從結果上來看,夫妻同姓確實讓日本女性感到困擾。但從前述民調可知,如果在夫妻同姓之下,可以擴大舊姓使用的範圍,大多數人就能接受了。可見最大的問題,並不是稱呼改變本身,而是改姓造成生活的種種不便。

拉開「夫妻同姓制」的修法戰爭

早在1996年起,其實就有修正民法「夫妻同姓制」的聲音。如同前述,這是因為隨著現代女性在職場上的活躍,改姓將造成種種不便,出現了指責的聲浪。

修法派──包括日本律師聯合會在內,即認為該揮別「夫妻同姓制」,改導入「夫妻別姓選擇制」,讓夫妻自己選擇婚後要不要維持舊姓。

他們認為,迫使夫妻一方須改姓的現行規定,忽略現實上絕大多數是由女方來改姓,顯然造成個人尊嚴和兩性之間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再者,1985年日本已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更應該落實女性在姓氏和職業選擇上的平權措施[9]。

而反對修法派則向參議院提出請願書[10]。該請願書的主要訴求為:夫妻同姓的優點是「深化夫妻羈絆,強化家族關係」,而且夫妻同姓已是社會大眾認定婚姻姓氏的習慣,已深植在社會制度中,並從子女利益來看,「以夫妻同姓深化家庭一體感,更能養育身心健全的子女」。

隨著肯否兩方爭論不下,這個問題越發熱議,終於在2015年敲響了最高法院的大門,那麼最高法院又表示了什麼意見呢?

最高法院向來認為合憲

2015年,最高法院[11]曾對夫妻同姓制,作出合憲判決,判決認為:「姓具有家族稱呼的意義,家族是社會中的基本單位,因此規定用同一個稱呼是有合理性的」,雖然「確實有因為改姓而喪失個人認同感,也有難以維持用婚前的姓所建立的信用評價和名譽的情況」,但「可以透過通稱來擴大舊姓的使用,緩和那些不利益」。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認為,民法規定雖然會讓夫妻一方因改姓受到不利的影響,但使用舊姓作為通稱,就足以減輕那個負面的結果;相比之下,維持家族一體性還是重要多了。這也讓反對修法派拿下這場釋憲首戰。轉眼來到了2021年,夫妻同姓制再次受到挑戰,這次最高法院[11]固然有意識到社會及國民想法有所轉變,但還是決定維持2015年的合憲判決,只換了一套不同的說法:「關於夫妻的姓,到底該採取什麼制度,是立法政策的問題;然而,夫妻同姓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4條平等原則而無效,是審查現行法有沒有合憲,這是不同次元的問題」。

幫最高法院翻譯一下:夫妻要採什麼姓,屬於立法政策,應該要在國會討論,最高法院不能告訴你訂哪個合憲。

因此,在釋憲戰的第二回合中,最高法院雖然還是作出合憲的結論,但不同的是,這次最高法院打了個太極,把燙手山芋丟給國會,也讓這場爭論繼續延燒。

結論:姓不姓?幸不幸?

姓名權是人格發展的一環,人格發展又是放諸四海都被重視的基本利益。因此,筆者認為,每個人當然都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稱呼。雖然日本社會逐漸開始放寬,越來越多地方可以用舊姓當作通稱使用,但在學術及職涯上,也並不是每個學校跟公司都同意通用,戶政、金融跟司法機關更是完全不通融使用通稱。雖然稱之「擴大使用」,但卻處處受限,好像隔靴搔癢般,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

另外,從婚姻面來看,姓氏的使用也是日本新婚夫妻要共同決定的第一個重要事項,說是攸關婚後幸福的考驗也不為過。不管怎麼說,夫妻同姓的問題,絕對是日本性別平權的重要里程碑,勢必還得再繼續面對。日後會有什麼發展,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參考資料:

  1. 朝日新聞,「封建的」、「男性が支配的」,夫婦同姓合憲、海外で報道,2021/6/24。

2.日本弁護士連合会 ,選択的夫婦別姓制度を導入する民法改正案の今国会上程を求める会長声明

3.第174回国会請願の要旨,選択的夫婦別姓制度の法制化反対に関する請願

  1. 法務省,「我が国における氏の制度の変遷」。
  2. 通称名とは?通称の使える範囲や通名実績などの改名手続きを解説

6 法務省,選択的夫婦別氏制度(いわゆる選択的夫婦別姓制度)について

  1. 株式会社ネクストレベル,選択的夫婦別姓に“賛成”が8割、なのに「家族は同一姓であるべき」の意見が4割を超える理由
  2. 朝日新聞,名字が違っても「ふつうの家族」夫婦別姓を訴えるわけ,2021/6/22。

[1] 朝日新聞, 名字が違っても「ふつうの家族」 夫婦別姓を訴えるわけ,2021/6/22。

[2] 朝日新聞,「封建的」、「男性が支配的」,夫婦同姓合憲、海外で報道,2021/6/24。

[3] 法務省,「我が国における氏の制度の変遷」。

[4]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 ,選択的夫婦別姓制度を導入する民法改正案の今国会上程を求める会長声明。 「贊成修法為選擇性夫妻別姓者」為42.1%,「反對修法,應維持夫妻同姓」者29.9%,認為「不用修法但贊成現行法下擴大肯認使用通稱」為23%。

[5] 通称名とは?通称の使える範囲や通名実績などの改名手続きを解説

[6]   這也出現了同一個人在不同場合,會因為是否能通用舊姓,而有兩個不同姓氏的問題。因此,也有夫妻為了避免產生在需要的場合不能用舊姓的麻煩,乾脆選擇「事實婚」,也就是以夫妻之實共同生活,但沒有去登錄戶籍(不入籍)。

[7] 法務省,選択的夫婦別氏制度(いわゆる選択的夫婦別姓制度)について 。「反對夫妻別姓」是29.3%,「贊成夫妻別姓」的是42.5%,「不修法但贊成在現行法下擴大肯認使用通稱」是24.4%。

[8] 株式会社ネクストレベル選択的夫婦別姓に“賛成”が8割、なのに「家族は同一姓であるべき」の意見が4割を超える理由

[9]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 ,選択的夫婦別姓制度を導入する民法改正案の今国会上程を求める会長声明

[10] 第174回国会 請願の要旨,選択的夫婦別姓制度の法制化反対に関する請願

[11] 參照最高裁平成27年12月16日大法廷判決

[12] 參照最高裁令和3年6月23日大法廷判決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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