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全正、黃淑雯
2021-09-10發佈
2024-01-21更新
刻在每一個人心底的抄襲?|陳全正、黃淑雯
榮獲2020年第57屆金馬獎最佳原創電影歌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在今年第32屆金曲獎上又勇奪「年度歌曲獎」, …
刻在每一個人心底的抄襲?|陳全正、黃淑雯
榮獲2020年第57屆金馬獎最佳原創電影歌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在今年第32屆金曲獎上又勇奪「年度歌曲獎」,沒想到卻在得獎後爆出「抄襲」的爭議,也讓演唱者盧廣仲被推上風口浪尖。
其實,一首歌曲包含至少詞、曲兩種音樂著作,此次事件爭議在於《刻在我心底的名字》(以下簡稱「刻在」)的「曲」被指控抄襲了其他歌曲。而「刻在」詞曲作者為許媛婷、佳旺、陳文華,盧廣仲只是「演唱者」,並非此爭議事件的主角,這是我們要先了解的。
到底什麼是「抄襲」?
「抄襲」其實是個通俗、貼近我們生活的用語,且頻繁地被使用;然而,法律上並沒有抄襲的用語,而是講「重製」和「改作」。行為人在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之前,就擅自「重製」和「改作」他人著作的話,就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就是前面俗稱的「抄襲」(為了白話說明,下文還是稱呼為抄襲)。
至於有沒有抄襲,法律上會從「實質相似」及「接觸」二個角度觀察。
所謂的「實質近似」,白話來說就是「像不像」;至於「接觸」,就是指有無聆聽過他人作品,但我們不能排除有兩個人在未曾「接觸」過對方作品的前提下,各自獨立創作出相類似的作品,即所謂「平行創作」的情況;此時,兩作品的著作權可以分別獨立存在,也沒有互相侵權的問題。
而抄襲與否,在司法實務的認定上,是相當審慎的。其中,「實質相似」不只看「量」(程度、比例)的相似,也要就「質」(重要部分)的相似加以認定。原因在於,著作的種類很多,雖然文章類的「語文著作」在判斷抄襲時,用「量」(字數)來操作,較不困難;但是,在判斷像是音樂、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的著作是否涉及抄襲時,如果只用和「語文著作」相同的分析解構方法作比對,常有其困難而失其公平,還需另從「質」的面向予以審認。
在考量「質」的面向時,實務上也認為,應特別注意作品之間的「整體觀念與感覺」,不應僅就兩著作以割裂的方式,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最後,兩作品間是否近似,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的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6398號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到底有沒有抄襲?
「刻在」是否抄襲了經典西洋老歌「Reality」及另一首鋼琴曲「自由が丘」?同樣也要從上面要件加以討論。
首先,是「實質近似」的判斷。筆者有聽過業界流傳曲有8小節相同就是抄襲的說法,但這並不是正確的理解。實質近似還是由司法機關在個案中就「質」及「量」進行判斷,並沒有一定的標準,老實說也有一定主 觀成分在。
在這樣的理解下,「刻在」和「Reality」確實在副歌有一定的相似度(質),但是否就足以構成抄襲(重製),當以整首歌作為比對標準時(量),又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同樣在「自由が丘」比對上,也是一樣的狀況。因此這界線究竟要嚴格或寬鬆,如何決斷?這都是在認定「實質近似」困難的地方。
其次,從另一個角度「接觸」來看,認同「Reality」被抄襲的朋友可能會強調該首歌非常有名,音樂業界實務人士曾「接觸」過該作品也不是太奇怪的事情。但反對者則認為不管「Reality」的知名度如何,「刻在」的創作者相當年輕,成長的世代有一定的差距,未必有接觸過該歌曲。
類似「有名不等於有看過」的例子還有:在幾米繪本與江蕙歌曲MV(屬大信唱片)的案子裡,法院就認為即使幾米繪本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響力,也不代表被控侵權人就會注意且閱讀該繪本。另外在王心如歌曲《到底愛怎麼了》被控抄襲的案例中,法院則認為告訴人無法證明發表歌曲時被控侵權人身處現場,因此無法構成「接觸」的要件(註)。
反觀「自由が丘」雖然相對是比較新的作品,但「刻在」的作者是否真有接觸「自由が丘」,在判斷上還需要更多的證據佐證。當然,各位讀者應該已經能發現:權利人要證明「接觸」這件事,其實並不容易,所以我國實務上對於「接觸」與否的認定,也並不限於用證據證明作者有「直接接觸」其他作品,還可以從間接的角度來輔助觀察。
比方說,當被控侵權人及著作權人的著作「明顯近似」(striking similarity),足以合理排除被控侵 權人有獨立創作的可能性時,就不必考量是否有其他接觸的證據,可直接「推定」被控侵權人「曾接觸」著作權人的著作,著作權人不必另行舉證(此可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白話來說,就是以「哇,不可能有這麼巧合的事情,你八成有聽過」的態度,減輕權利人在舉證上的困難度。
行文至此,筆者應該可以發現:所謂「抄襲」的一句簡單評論,在法律上其實有相當複雜的判斷步驟,且實際操作下,也還是有很多不確定的爭論空間。
金曲獎項該收回嗎?
談完抄襲,接著我們想一併談談「主辦單位的為難」,畢竟很多朋友會質疑,為什麼主辦單位對於這樣疑似抄襲的事件不撤銷參賽資格、追回獎項?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看《第三十二屆金曲獎報名須知》、《金曲獎獎勵要點》等參賽規範。
其中,《第三十二屆金曲獎報名須知》規定「年度歌曲獎:應為全新之創作單曲(包含詞、曲及演唱)」。但「全新」的定義是什麼,原本就有一定的解釋空間,而因為定義所產生的爭議,也時有所聞,例如去年(2020)王若琳翻唱專輯「愛的呼喚」拿下第31屆金曲獎「最佳國語專輯獎」時,也曾遭質疑「翻唱」何以有資格得獎。至於《金曲獎獎勵要點》第六點則有提到「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賽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
確實,參賽規範列出了「違反《著作權法》」是撤銷得獎資格的事由,但要怎麼「確認事實」?其實最終還是需透過公正的司法機關進行判斷,畢竟這茲事體大。因此,我們要期待主辦單位事前確認某作品是否抄襲,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尤其在這次的事件,是因為拿來對照的歌曲有一定的知名度,容易讓旁觀者的你我帶入到情境中而引起討論,但如果這次涉及被抄襲的作品是冷門小眾的時候,又該怎麼辦?
我們認為,影音產業局或類似主辦單位,最多能做到的就是在競賽規章中要求申請人、參賽者聲明作品為原創及未侵權,但真的有發生這樣的法律爭議時,在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認定風險下,還是由司法機關做最後判斷會比較妥適(確定判決認定侵權,就取消資格收回獎項,就像運動選手事後被發現使用禁藥而撤銷獎牌)。
創作很難,抹煞很容易
事實上,作品的創作,特別是商業作品,很難橫空出世。一個作品的產生其實是作者整個生命歷程的結晶及反饋,在這過程中要完全隔絕、不接觸及不學習他人的創作,是很難以想像的。換句話說,這些學習的積累都已經內化為創作 者的一部份,這或許也是創作不自覺會流露出某些作品影子的原因,但這和單純複製描圖去浮水印去簽名的抄襲已經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當然,我們也認為「學習及借鑑」不代表容許「整碗端走及移植」。這次的事件(包含「刻在」後續延燒出的電影劇本抄襲、授權爭議)給大眾一個很好的教育機會,讓我們深刻理解「抄襲」的議題有多複雜。
我們要強調的是,指控「抄襲」是很簡單的一句話,但卻也能輕易地抹煞許多創作者的努力,甚至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一輩子的陰影。尤其是原創者也不認為侵權的同時,或許大家應該對於創作有更多的尊重及理解。因此,本文也希望,大眾能夠更理性地思考及看待這類事件,討論很好,但未必要在證據不足的前提下,直接加諸結論。
(本文內容係基於公開取得之資訊進行說明,其他非公開資訊不在本文評論範圍內。)
註:關於以上兩個案例的詳細論述,有興趣的讀者也可自行參閱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