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謙
2021-09-24發佈
2024-01-24更新
同婚後,性別真平等了嗎?從變更性別的不合理要求談起|公共倡議
作者:林伯謙 個人簡介:畢業於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目前就讀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從小患有脊髓性肌肉萎縮症,雖然身體 …
同婚後,性別真平等了嗎?從變更性別的不合理要求談起|林伯謙
作者:林伯謙
個人簡介:畢業於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目前就讀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從小患有脊髓性肌肉萎縮症,雖然身體的障礙,但從來不影響我看世界的角度,熱愛關係社會時事,並且以人權之角度來看待分析社會議題,曾經擔任世新大學特教推行委員的委員,目前也從事主持並製作以障礙者為主的廣播節目,未來更去挑戰更多的不可能。
2017年5月24日,在我國不論是憲法史或是社會發展上,都是十分重要的一天,因為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748號解釋,正式宣告台灣的同性婚姻,取得跟異性婚姻一樣的保障。
但就算大法官已在釋字第748號解釋,為性別平等(如性傾向)做出了一番努力,但無論我國機關或是法院對於性別議題還是趨於保守,比方說變更性別這件事。
想表達性別認同,卻被要求切器官的證明書?
筆者前陣子注意到一則新聞,主要內容是說有一位生理性別為男性的民眾,因自我認同是女性,想去戶政事務所將身分證上的男性變更為女性,但戶政事務所卻依照函釋認為:該位民眾必須提供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鑑定書,還有與摘除生理性器官完成的診斷書。
由於為了避免不肖人士利用變更來達到不法意圖,所以針對醫師確認,並要求提供鑑定,對於此部分筆者認為是合理的。
但有疑慮的地方在於,該函釋要求變更性別的當事人,除了附上兩位精神科醫師的證明文書外,也必須附上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的診斷書。對於摘除的要求,筆者認為並不合理,因為這違反了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變更性別為何要忍受差別待遇?
身分證上的註記只是為了區別身分,而「性別欄位」的變更,與「變更姓名」的變更,並沒有什麼大不同。
姓名比起性別,甚至更是代表社會活動的象徵,像是借款。而性別的區別在現今性別平等的社會中,也沒有那麼明顯影響公益的急迫性。
那麼當變更姓名只需要當事人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那麼為何變更性別還要如此繁雜手續:除了醫師證明還不夠,還必須切除器官證明,如此的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即須進一步檢視
這次的差別待遇,發生在孤立隔絕的少數身上
變更性別者之所以要申請調整,是因為他們心理與生理性別不一致的狀況,並無法用後天手段加以調整;他們縱然有生理性別特徵,但他們還是會將自己裝扮成心理所認同的性別。
而社會上的多數人卻經常以人妖等有歧視意味的詞來稱呼這個族群,且變更性別的族群仍舊為社會上的少數,所以在討論性別平等的時候,就會稱呼這樣的狀況為「孤立而隔絕之少數(註一)」。
而點出「孤立而隔絕之少數」這件事,用意如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中所說:將來政府對於這番情況所做的差別待遇,應該要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也就是要更仔細去審查,這樣的分類是否正當(註二)。
也就是說,政府在做這項決定時,必須追求的是重要公共利益,而且所使用的手段與達成目的之間必須要有實質關聯。
摘除器官才能變更性別,這要求是否正當?
變更性別的流程,要求當事人於摘除器官之後,才可以進行變更。如此作法,雖然可能是要避免社會對於某人性別認知錯亂的問題,但跨性別者,通常會將自己裝扮成心理所認知的性別,只有極度親密的人才會知道真實性別,所以筆者認為避免他人誤認,很難算得上是具體的重大公益。
而且筆者實在想不出來,摘除器官這個手段與避免大眾誤認的目的之間有何實質關聯?
或許內政部可能認為,既然你都要變更成新的性別了,當然要把舊的性別性特徵移除,但試問有誰在一般社交場合,會去檢查對方有無摘除器官,以便確知跟身分證上面的性別顯示是一致的?
且當內政部仍然堅持必須摘除私密性器官才可以變更性別時,將會使已裝扮與另一個性別外型無二致的人,因為無法變更性別,讓身分證顯示與實況有出入,導致參與社會活動時,容易受到歧視對待──不論是求職或是聯誼等社會活動,長久下來更會對那些族群的心理與生理產生不小的壓力。
更何況,變更性別手術費用高昂、危險性高、術後照護困難,如同報導訪問醫師指出:因為變更性別手術是從身體原本沒有的器官製造出一個新的器官,而製作的材料通常是從身體上既存器官或是組織所產出,而這樣的器官終究並非自然天生存在,所以也容易後天造成開刀部位感染的問題。
再者,由於摘除的性器官是人體荷爾蒙主要產生器官,而缺少荷爾蒙會造成心理上與身體上不小負擔,也因此容易導致變更性別者壽命比起常人縮短(註三)。
由此可知,假使變更性別手術的弊大於利,那麼有變更性別需求的民眾,為何還要為自己的認知而被迫賭上那珍貴的性命呢?
結語
針對內政部函釋,即變更性別的要求,就算去打訴訟來伸張權利,但不可諱言的,訴訟過程傷身耗時。相比之下,內政部只需要花費一點時間,就可以把函釋變更,卻依舊不為所動;換句話說,簡單在身分證上的性別欄位變更性別,其所耗費的行政資源遠遠不及當事人為訴訟所花費的成本。
號稱民主法治國家的臺灣,卻讓人民持續遭受委屈,實在是一大遺憾。
而當內政部不願意變更函釋,人民唯一能做的就是提起救濟,而近年相關案件也因有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協助,讓當事人不需要為此花費高額金錢聘請律師。
筆者有幸,也旁聽了該案件在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的言詞辯論。旁聽的過程中,也理解到就算大法官已於釋字第748號解釋中,為性別平權做了許多努力,但我國機關甚至法院可能還是會對性別議題──如這次的性別認同──趨於保守。
希望類似案件在九月宣判的時候,到時結果會是:應尊重跨性別者的意願,不再強迫規定要摘除性器官之後才能變更性別,徹底解決內政部怠惰不肯除去的違法產物,移除跨性別者追求自我的換證障礙,讓我們能對世界驕傲疾呼臺灣是個重視性別平等的國家!。
註一:孤立而隔絕之少數是指這個群體有不可改變的特徵,而社會或是歷史上總是以特徵作為與其他群體的分類,而這個群體在社會或政治上較少注意。因為民主國家的決定大多數是以多數決的方式,所以這個群體因為人數比較少就比較無法以民主多數決方式發聲,也因此他們這個族群的需求比較難被大家注意到,所以長久下來容易造成這個族群在社會地位上跟其他多數族群容易發生不平等的現象,所以需要透過法律來幫助這個「孤立而隔絕之少數」的群體,能夠獲得與其他多數族群有一樣平等的地位。
註二:「…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
註三:其它詳盡觀察,可參考:徐淑婷,變性慾症患者變性手術後的身心社會適應,高雄醫學院行為科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
*希望跟大家一起討論各種公共政策,一起促成環境變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