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伊平
2021-09-24發佈
2023-02-23更新
愛不等於獨占─以親情之名任意帶走孩子,小心犯罪!|生活日常
近來一則社會新聞吸引大家的目光:愛孫成痴的阿嬤救人不成,還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讓人不勝唏噓。 原來是阿嬤心疼罹 …
愛不等於獨占─以親情之名任意帶走孩子,小心犯罪!|黃伊平
近來一則社會新聞吸引大家的目光:愛孫成痴的阿嬤救人不成,還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讓人不勝唏噓。
原來是阿嬤心疼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的孫女,必須長期打針和使用藥物治療,沒取得爸爸媽媽的同意,就擅自將孫女帶走,想透過宗教信仰和民俗療法治療她。
後來,爸爸媽媽見女兒失蹤趕緊報警,即使在幾天後順利找到女兒,依然氣憤地告發阿嬤犯了「略誘罪」,說到略誘罪,大家腦中浮現多半是以下情景──網友假藉提供優渥的工作機會和住宿,哄騙高中生離家出走,最後卻被拘禁起來。。
但其實就算不是出於傷害孩童的動機,且即便是親人所為,只要「驅使」未成年子女「脫離」家庭,就可能會觸犯略誘罪。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是略誘罪?
刑法略誘罪禁止的是:行為人使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而加以誘拐,讓未成年子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像是前面提到的「網友誘拐」,就屬於很典型的略誘案例。
處罰略誘是為了保護「家庭關係圓滿」並維護「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能繼續監督和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而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依法原則上是由父母共同行使。為了避免有人將未成年人拐離家庭,或破壞家庭關係的圓滿,讓父母不能繼續照顧和監督未成年子女,所以刑法就處罰這樣的行為,並定有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責。
另外,就算是跟子女講好才讓他離開家裡,如果被誘拐的人「未滿16歲」,還是會依法被認為是犯罪,也就是「準略誘罪」。
這是由於法律上認為這個年齡的兒童或少年還沒有充分分辨事理的能力,所以即使行為人好聲好氣、沒有違反被誘人的意願,依舊讓被誘拐的人脫離父母的監督、離開家庭保護的話,還是要用刑罰來預防這樣的行為。
最後,要小心的是,就算父或母其中一方,也都可能觸犯略誘罪。因為如同前述,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方,原則上都享有親權,如果其中一方故意讓未成年子女脫離他方的監督,破壞他方享有的親權,也就會觸犯略誘罪(註一)。
小心以愛之名,卻觸犯略誘罪
以下分享兩則父母不慎觸犯略誘罪的案例。
小彤跟阿哲生下小凡,兩人分手後,協議平時由阿哲照顧小凡,小彤可以在週末探望。不過小彤卻偷偷把小凡載走,斷絕不跟阿哲聯絡,也拒絕告知小凡的住處,雖然小彤後來有讓小凡順利回到小哲的身邊,但還是被法院判定違反略誘罪。
判決認為,小彤跟阿哲針對小凡的監護權已經達成協議,卻擅自把小凡藏到外縣市,讓阿哲完全找不到小凡,侵害阿哲的親權,也對小凡有負面影響。不過,念在小彤是小凡的生母,如果判決把小彤關起來,反而會讓僅3歲的小凡缺乏母愛,而且小彤跟一般誘拐孩童的人蛇集團畢竟不同,是因為多次探視小凡被阿哲拒絕,太過思念兒子才犯罪。
為了讓小凡同時享有父母的關愛,不因大人世界的糾紛陷於親情撕裂的窘境,所以將小彤的刑度減輕到4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讓小彤可以免除牢獄之災(註二)。
另一件是發生在阿廖跟小蓉身上。
阿廖跟小蓉婚後共同育有幼子小莊,某天發生爭執,阿廖未經小蓉的同意,就把小莊從家裡帶走,也不讓小蓉知道小莊的去向,心急如焚的小蓉只好報警處理。
法院認為,阿廖跟小蓉是小莊的爸爸媽媽,在法律上都同樣享有親權,阿廖將年僅不到1歲的小莊帶走,已剝奪小蓉行使親權的權利,雖然沒有對小莊施以強暴、脅迫方法,但年幼的小莊沒有任何自主識別能力,所以在法律上還是會被當作「略誘」的行為。
在審理期間,阿廖跟小蓉達成和解,對於之後怎麼照顧小莊也有了共識,最後判決阿廖6個月的有期徒刑,並緩刑2年(註三)。
愛他,不等於可以獨占
從上面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見爸媽的「搶小孩大戰」,不僅妨害另一方行使親權,也剝奪了小孩跟爸爸或媽媽相處的機會。
每位子女都應享有完整父愛和母愛的權利,大人不應該把子女視為自己的所有物,為了個人私慾卻讓未成年子女不能得到另一位爸爸或媽媽的親情,這也是刑法略誘罪所要保護的目標。
回到前面的新聞案例,可以理解:身為阿嬤,看見小孫女打針、吃藥,辛苦對抗疾病的模樣,會有多心疼,但孫女畢竟還是需要爸爸媽媽的照顧與陪伴,縱使阿嬤立意良善,卻有觸法疑慮。
儘管不滿子女照顧孫女的方式,但長輩仍需尊重「法律上享有親權」的女兒和女婿;對孫女的關愛再多,仍不能直接取代爸爸媽媽的角色,自己決定怎麼治療她的疾病,甚至擅自把她帶走。
愛她,不代表可以獨自占有她。
註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335號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第3993號判決參照。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