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承諭
2021-09-28發佈
2023-02-23更新
籌備公司時,就能打著公司的名號闖天下嗎?|法白商感情
有為青年黃老闆,預計設立一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叫「智育科技」。 在公司還沒有完成登記之前,黃老闆為了這家夢想中的 …
籌備公司時,就能打著公司的名號闖天下嗎?|法白商感情
有為青年黃老闆,預計設立一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叫「智育科技」。
在公司還沒有完成登記之前,黃老闆為了這家夢想中的公司到處奔走,並用「設立中的智育科技公司」為名義,在風水寶地租下辦公室、買下製造商品的工廠。
後來進行一段時間,再正式設立登記之前,更急著用「智育科技公司」跟上游公司訂了原料,聘請專業經理人老林幫忙管理。那麼這些租金與購買費用,到底能不能算到「智育科技」頭上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STEP 1 :先看公司後來有無成功設立登記?
「智育科技」後來有沒有成功設立登記,對相關費用之後由誰負責,有很關鍵的影響,下面我們分兩種情形來說明:
- 不能設立登記
如果黃老闆一時不慎,無法將「智育科技」完成設立。這時候,生為發起人的黃老闆,就要針對設立公司所做的種種行為與相關費用,像是繳給主管機關的登記費用、辦公室租金、工廠與原料的購買費、經理人的薪資,由黃老闆負起「連帶責任」。
意思就是,黃老闆要與成立「智育科技」的其他人同進退,必須拿出自己的身家去償還這些費用。
- 成功設立登記
如果後來黃老闆成功設立了公司,那就要煩惱為了開公司所衍生的種種花費的,可不可以直接由新成立的「智育科技」來承擔?而不要讓黃老闆辛苦獨自承受。
此時,我們就必須要看黃老闆當初是用什麼名義,去為公司奔波?以下進入step 2 的區分。
STEP 2 :用什麼名義做出行為呢?
- 用「設立中的智育科技公司」為名義
依照公司法規定,還沒有完成設立登記公司,不可以經營業務或做出其他法律動作,因此設立中公司只對「設立過程中的必要行為」負責。
因此,就要「設立中公司」的行為分成「設立必要行為」與「開業準備行為」來討論。
(1)設立必要行為
這是設立公司時,依法或在經濟層面上,公司必須要完成的事,像是擬出公司章程或幫公司租辦公室等動作。
(2)開業準備行為:
這是為公司開始營業所做的種種準備行為,像是買工廠、找經理人、買原料等等。
既然設立中公司只對「設立必要行為」負責,那如果之後公司沒有承認「開業準備行為」的話,,還是要由發起人自己負責。
因此,黃老闆租下辦公室是「設立必要行為」,公司之後會直接幫忙負責;反觀,買工廠還有找經理人,會被歸類為「開業準備行為」,如果公司不予承認,就要由黃老闆自己負責。
- 用「智育科技公司」為名義
依照公司法規定,為了避免有人打著「公司已經設立」的名號到處賺錢,在公司設立之前,是不可以拿著公司名字,到處營利或做出其他法律動作。
如果違反的話,依公司法規定除了有刑事責任,還需要由發起人自己對那個行為負民事責任,公司不用幫忙負責。
所以當黃老闆用「智育科技公司」跟上游公司訂了原料,並聘請專業經理人老林來幫忙管理的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這樣做,不僅黃老闆會有民事責任,更要吃上刑事官司,是非常危險的!
所以在公司設立過程之間,如果希望跟他人或廠商有業務往來,請還是以「設立中公司」或是「籌備處」的名號來做,從事所謂「設立必要行為」。如此,在幫助公司往上衝之餘,更能好好保護自己。
(本回作者|執行編輯 林承諭)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四更新。星期一:財法名詞小學堂,星期四: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法律資訊。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