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珊
2021-10-29發佈
2023-02-23更新
怨偶不用離婚的法律選擇|生活日常
專欄作者: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 人生無常,夫妻之間如果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難道只能 …
怨偶不用離婚的法律選擇|家事法庭與你同行
專欄作者: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
人生無常,夫妻之間如果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難道只能選擇離婚嗎?除了離婚之外,訴訟上還能有什麼其他選擇呢?
想離婚,有什麼途徑?
離婚在臺灣有三種途徑,分為「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
其中「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都是進法院處理,而調解離婚與「協議離婚」很像,都是屬於比較溫和,且建立在共識之上的作法。
況且,調解離婚完,在簽名的當下就能發生離婚效力,不用另外請證人,也不用再跟對方一起去辦理戶政登記,自己去處理即可,所以現在很多人都用調解離婚的方式處理。
但如果調解不成立,就會進入「離婚訴訟」。想要離婚的人,就必須主張這段關係,已經符合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的條件。而為了讓情況符合那些法律條件,很多人甚至涉局讓對方犯錯;這樣黑化自己家事的下場,就是真的徹底撕裂彼此。最後,就算能達成離婚的目的,但因互相傷害的結果,也讓無辜的孩子們受傷最重。
換句話說,想離婚的人,表面上贏了訴訟,事實上卻是讓律師藉由家事衝突,收到更多的 報酬,簡直人財兩失,也傷害了家人之間原本難得的信任關係,終其一生因為擔心對方報復而躲躲藏藏,絕對是不智之舉。
所以,在雙方沒有離婚共識的前提下,其實還有下列三種選項。
不離婚、未分居或分居未滿六個月,可向法院請求酌定子女照顧方式
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也就是說,在尚未有離婚共識的前提下,在繼續同居或分居未滿6個月的情況,如果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應由何人擔任,及分居後對方如何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小孩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與誰同居,由誰照顧。
不離婚、已分居滿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請求酌定親權
民法第1089-1條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以準用離婚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來幫忙劃分親權的歸屬(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原則當父母雙方分居滿6個月以上,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由任一方為單獨親權者;如此,可以確保孩子的生活穩定,並讓法院公平酌定探視方該如何進行會面交往。
不離婚、已分居,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分居滿6個月以上的夫妻,因為已經沒有同居共財,也就慢慢很難認定雙方對於共組家庭還剩下什麼心力,所以針對夫妻財產的部分,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者,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而等法院宣告,確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後,夫妻財產自此分別,各自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裁定確定後,即無須另外再做夫妻財產分配。不過,還是可以另外針對他方過去所取得的婚後財產,法院分配夫妻財產。
總而言之,假設雙方對於離婚還沒有共識,其實也不一定要為了離婚而去陷害對方,而招致對方可能的報復。如果現在用挖洞給對方跳的方式了結關係,未來對方又會如何對付自己呢?
所以,雙方如果真的沒有共識,不一定要請求離婚,對於孩子,對於財產,其實都有切割的方式。至於如果擔心老年照顧,則還有意定監護可以考慮;如果擔心遺產繼承,則有遺囑可以安排,甚至可以做生前信託或遺囑信託,這些都可以跟專業家事律師及會計師討論,不需要與對方硬碰硬,對自己絕對沒好處。
切記,家事事件「以和為貴」不是口號,而是過來人被嚴重轟炸後的誠意勸告。
*本專欄「家事法庭與你同行」:家原本是心靈休憩的所在,但曾幾何時變成猜忌的戰場。家事法庭到底在做什麼?如何運作?跟著梁維珊律師團隊同行,一起來揭開家事法庭的神秘面紗。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