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fake換臉影片真假難辨,有何法律責任?又該如何管制?|生活日常

黃伊平

2021-11-05發佈

2023-02-23更新

Deepfake換臉影片真假難辨,有何法律責任?又該如何管制?|生活日常

Deepfake換臉影片真假難辨,有何法律責任?又該如何管制?|生活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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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近日網紅小玉涉嫌利用人工智能AI「Deep fake(深度造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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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fake換臉影片真假難辨,有何法律責任?又該如何管制?|性別法裡學

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近日網紅小玉涉嫌利用人工智能AI「Deep fake(深度造假)」技術,把多位政治人物、網紅、藝人的臉部圖像移植到色情片的AV女優身上製成「換臉影片」,讓加入網路群組的會員付費下載,估計已獲得超過千萬的不法利益,被害者超過上百人。

換臉行為到底引發什麼法律問題?我們又該如何運用制度,來有效控管這樣的問題呢?

換臉影片可能觸犯刑法什麼罪?

散布猥褻物品罪?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曾對什麼是「猥褻物品」作出解釋,所謂猥褻就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內容。

基於猥褻這樣的定義,大法官進一步把散布猥褻物品罪,區分為兩種類型:

1.散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資訊或物品(硬蕊);

2.散布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一般人看到會感覺難堪或不能忍受而排斥的資訊或物品(軟蕊),且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而散布於眾。

因此,上傳Deep fake換臉影片是否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需視劇情內容,還有是否有好好做好隔絕措施而論。換言之,如果劇情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的情節,就完全禁止,一旦散布就觸法;反之,如果劇情就算無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的故事,可是如果缺乏適當的安全阻隔措施,例如標示「18禁」的字樣,也會違法。

至於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的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名譽罪?

所謂妨害名譽罪,包含「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兩種類型。兩者的共同點,都是在保護人民的名譽免於侵害,但差別在於:前者是透過「表達意見」來侵害名譽,後者則是用「陳述事實」的方式來做。

實務上,有法院用「事實能否驗證」的判準來區分「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換言之,如果行為人的言論,語意脈絡空洞而無意義,無法客觀檢驗所依附的事實,僅讓被害人主觀評價下的感情或名譽意識受損,就屬於「侮辱」;反之,如果語意脈絡具體而有意義,客觀上可以清楚理解、辨識指摘的特定事實是什麼,此時就傷害到被害人客觀外部的名譽,就是「誹謗」要處理的範疇。

那Deep fake換臉影片到底觸犯「公然侮辱罪」還是「誹謗罪」呢?

由於影片已直接將被害人的臉置換到AV內容當中,雖然沒有明確使用侮辱或謾罵被害人的文字,但影片本身已足以向觀賞者傳達「羞辱、侮蔑」被害人的意味,並讓被害人感受到極大的輕視和痛苦,所以可能會成立刑公然侮辱罪。

而換臉影片的內容一旦涉及性交和裸露的色情畫面,社會大眾又難以辨認影片的真實性,不免相信被害人有拍攝A片的情節,將嚴重影響被害人在一般人心中的名譽和社會地位,所以也可能會成立誹謗罪──而透過網路散布影片的方式,更會構成「加重誹謗」。

而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則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曾有案例,加害人在網路上散布被害人的性愛影片,並附加「淫蕩」的謾罵言詞,被法院判定同時觸犯「散布猥褻影像罪」、「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形,所以最後論處罪刑較重的「散布猥褻影像罪」。

換臉影片的被害人,該如何保障自己?

自己的臉也是一種個人資料

所謂「個人資料」,依規定包括:任何足以辨識個人的資料,包括姓名、生日、特徵等。法院判決已肯認,若影片內容可以清楚看到被害人的臉部,足以辨識是被害人本人,就是一種個人資料。

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需要得到當事人本人的同意,僅當政府機關基於法定目的,或私人基於契約關係、或其他重要的公共利益時,才能在不經同意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但無論如何都不能侵害當事人的利益。

為了製作Deep fake換臉影片,勢必使用明顯能夠辨識被害人的臉部照片,且非出於任何公益目的,依法就該對被害人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此外,製作這樣的影片、既然是為了讓自己獲得不法利益濫用他人個資,也會同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肖像權被侵害,可以要求賠償

在民法上,我們保障每個人的肖像權,這是一種「個人決定肖像是否公開的權利」──肖像權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揭露自己肖像,並決定在何種範圍內、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

因此,如未經同意,就拍攝、重製他人的肖像等,就會侵害肖像權。

過去曾有案例指出,被告未經他人同意,就把被害人的照片後製,在臉上增加手掌圖案,並刊登在網路,表示「打臉」的意思,即使被告辯稱是為了評論與公益有關的事項,才製作網路圖片,但法院認為被告「並沒有」利用被害人肖像的權利,而以網路方式公開打臉圖片,已嚴重侵害被害人的肖像權。被害人除了可以請求刪除打臉圖片,也可以要求賠償自己的精神上損害。

因此,那些臉部照片遭盜用、被製成換臉影片的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製作者刪除影片,並請求慰撫金──具體來說,法院將依照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的影響、被害人痛苦的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確認合適的賠償金額。

換臉也是性騷擾,可以申訴啟動調查

什麼是性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法》指出:像是那些違反被害人意願,播送跟性或性別有關的影像,而有損害被害人的人格尊嚴,造成被害人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

而換臉影片將被害人照片後製成A片主角,彷彿讓眾人看見赤裸裸的自己,使被害人深感冒犯和不舒服,就是一種性騷擾。

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可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即應開啟調查程序,並可依法對行為人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有鑑近年數位和網路性別暴力案例頻傳,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更在今年110年2月3日,發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一文,內容是參酌 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6段意旨,明確定義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明列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的態樣,其中就包括「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並表態有意擬定相關防治政策、訂修法規,有待後續明顯進展。

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過濾或刪除換臉影片的責任嗎?

被害人若發現某網路平台上有換臉影片,可以要求業者將影片下架嗎?

關於網路平台業者有無管制用戶言論的責任,曾有判決指出:網路業者並非司法機關,沒有判斷用戶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權利的權限,且若平台判斷錯誤,將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為了兼顧用戶的言論自由及保護被害人權利,網路業者只有在「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實發生侵權行為」時,才有採取防止措施(例如刪文)的義務。

換言之,在侵權事實水落石出之前,依照法院的慣例,網路平台業者可能沒有主動和積極管制用戶言論的權責,被害人除非能證明權利受到侵害,才能要求網路平台業者下架影片,較難及時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為了處理這樣的進退兩難,行政院在107年4月27日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明定網路業者對提供使用的資訊,應負擔法律責任──當被害人告知或警察機關通知有侵權的內容,網路業者就應採取適當的處置並保全證據。

業者如果確實在合理期間內移除侵權資訊,並好好保全相關證據,就可以免除後續的賠償問題。因此,本草案如經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可望附加網路業者更多積極管制換臉影片的措施。

此外,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要求,如果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網路色情內容,民眾可以向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提起申訴,iWIN機構將依規定進行查證,如查證屬實,即通知業者移除或改善,若屆期未移除或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對業者進行裁罰。

外國又是怎麼管制的呢?

外電報導指出,前美國總統川普在任內,即2019年12月20日,簽署了美國第一部處理「Deep fake深度造假」的聯邦法律,並成為2020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0NDAA)的條款之一,

這些法律,針對「外國政府或外國人使用深度造假,對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產生何種損害」,要求機關需做出相關評估報告,並舉辦競賽以鼓勵「深度造假檢測技術」的發展。種種措施,都可看出美國已認定在國際有心人士的利用下,深度造假技術將可能提升到危及國家安全的層級。

至於美國各州,也有管制深度造假影片的立法。例如維吉尼亞州法第18.2 -386.2條將「非法傳播或出售他人圖像(Unlawful dissemination or sale of images of another; penalty)」列為第1類輕罪,處罰「行為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惡意傳播或出售他人裸露的影片或照片,且包括被重製、改編後,仍可以從臉或特徵辨識出特定人物的影片或照片」,也是美國第一個對未經同意散布換臉影片行為實施刑罰的州。

又如德州參議院,則是在2019年6月14日通過第751號法案,明定禁止個人、委員會在公職候選人選舉的60 天內,以惡意製作欺騙性的影片,損害候選人聲譽,候選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而加州則是於2019年,頒布了AB-602號及AB-730號兩項法案,允許Deep fake色情內容的被害人以及因造假影片受到名譽侵害的公職候選人提起訴訟。

結語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科技的發展原意是要改善人們的生活,然而一旦遭有心人濫用,所造成的危害,將是遠遠超出我們的想像。

好比虛假訊息的長期氾濫,以及網路性暴力的不斷威脅,除了有賴立法管制外,同時也不該忽略加強對網路使用者的教育宣導,而將性別平權的概念深植到每個人的心中,才能從根本解決網路/數位的性別暴力現象。

願立法追上科技的腳步前,我們每個人都自動自發地成為Deep fake換臉影片的終結者。當看見非法的色情影片,不下載、也不分享,不再繼續擴大那些血淋淋的傷害。

*本專欄「性別法裡學」:面對不同的性別認同和性別角色,如果缺乏理解和尊重,人和人之間很容易產生錯待,甚至影響他人的生活與安全,而法律應該劃立界線並提供足夠的保護。我們將透過性別歧視、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時事案例,認識相關的法律規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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