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那,你坐啊!透視法庭席位的權力關係|人文思想

吳子毅

2021-11-26發佈

2023-02-18更新

來那,你坐啊!透視法庭席位的權力關係|人文思想

來那,你坐啊!透視法庭席位的權力關係|人文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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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吳子毅,律師、淡水人、貓奴。 你去過法庭嗎?即使沒去過,透過影視作品,我們對法庭至少有些初步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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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那,你坐啊!透視法庭席位的權力關係|法律跨欄不設限

專欄作者:吳子毅,律師、淡水人、貓奴。

你去過法庭嗎?即使沒去過,透過影視作品,我們對法庭至少有些初步印象。

進入法庭後,會先看到法官坐在法庭的最後面,而且位置最高。當事人們則坐在法官前面,位置略低於法官──彼此可能是互相對視,也可能是面向法官。而在法庭的另一側,會有一排排座位提供給旁聽民眾,並以欄杆將旁聽民眾及法官、當事人們分隔開來。

這樣的法庭印象,深植人心,一談到法庭,前述形象就會在腦海中浮現。

但為什麼法庭會長成現在這樣?影響法庭席位布置的原因是什麼?法庭一定只能長成這樣嗎?循著這些問題,接下來將開始透視法庭席位布置。

法庭如何布置?

法庭布置會對應於法庭活動,而常見的法庭活動有:法官審理、當事人辯論、證人作證等。因此,法庭內的席位也就可分為法官席位、當事人席位、證人席位。

而法官在審理時需要有人協助紀錄、翻譯等事項,因此法官身旁又有書記官席位、通譯席位。在專業法庭中,甚至還有其他需求,因此也就會設置技術審查官(供智慧財產法院所用)等席位。

不過,空間劃分並非僅涉及法庭活動,更會使用欄杆將法庭劃分為「審判活動區及旁聽區」。這樣的區分,不僅是物理意義上的劃分而已,其法律上的意義在於:法條規定涉及到庭或不到庭時,只有在出現在審判活動區內,才算是到庭;旁聽區本身則與「公開審理」的要求相連──藉由旁聽區,使得民眾可以自由聆聽訴訟案件如何進行。

影響法庭席位布置的原因是甚麼?

司法院針對法庭席位如何布置,目前訂有《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該規則不僅考量法庭中各角色的功能,實際上更反映出各訴訟程序中不同角色間的互動關係。

(一)法官席位

法官位處法庭的最深處,通常位置也略高其他席位。這樣的安排,不僅象徵司法威信,同時也有管理法庭的作用。但法官居高臨下,不免令人產生權威感,因此有人認為法官席位應與當事人席位處於同一高度,而不應高高在上(註一)。

目前,調整座位高度的理念,已在部分特殊法庭中獲得實現(詳後述)。只是,在一般法庭之內,要如何兼顧管理法庭的作用,如旁聽區有民眾滋事等情形,就頗需思考。比較起來,像是德國就把法官席位稍微降低,只有高出數公分(註二);未來,我國或許可以考慮如此辦理,藉此調和理念與實際需求的差距。

(二)當事人席位

1. 刑事訴訟中的演進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為檢察官及被告。以現在的想法來看,檢察官跟被告既然同樣是當事人,那麼兩者位置應該是同一高度;雖然目前確實是如此配置,但並不是一開始就是這樣。

1990年以前,檢察官是與法官併排而坐(圖一、圖二)。這樣的席位布置可追溯至法院還隸屬於司法行政部(後改制為法務部)的年代(註三)。而自從1980年「審檢分隸」後,即開始有檢討併排而坐的呼聲──畢竟檢察官是當事人,與法官平起平坐,不免容易有偏心的印象。

因此,1990年,司法院即發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把檢察官的席位移至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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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擷取自《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七輯)》。台北:司法院。〈朱石炎先生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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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擷取自《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七輯)》。台北:司法院。〈朱石炎先生訪談紀錄〉)

檢察官席位移至下方之後,並沒有馬上變成目前的布置方式,而只是稍微降低席位高度,並改與辯護人對視,但仍稍高於地面,

在此一階段,被告席位則成為焦點(如圖三所示)。簡言之,當時被告席位可再分為被告席及被告應訊席,與辯護人身處不同席位。如此布置,可想而知在庭訊時實在不便溝通,而有害被告的防禦權,且未體現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同為當事人的理念。

因此,2005年司法院參考當時法庭設計的國際趨勢,修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將法庭席位改為如今的「ㄇ字型」,並使辯護人與被告同坐(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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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擷取自王梅英,談促進刑訴程序機能之法庭席位改革(二),司法周刊第926期,第三版。)

2. 民事訴訟中的演進

民事法庭中,原告起初與被告都是併排面向法官陳述。有人認為,如此配置,並不符合民事訴訟中,原告及被告互為對立、互為辯論的地位。

於是,1999年起,司法院開始嘗試把讓原告及被告與律師同坐(註五),後再將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席位,由共同面向法官,改為兩造席位相對,以便進行訴訟攻防及辯論(註六)。2005年,更與刑事法庭一同修正為現今席位布置方式。因此,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席位布置,可說是為凸顯「辯論」所配置。

(三)證人席位

1990年,司法院發布前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以刑事訴訟而言,當時證人席位及其應訊席是設置在法官的左前方,並與檢察官同側(如圖三),其更需站立應訊。

如此設計,一般認為有貶抑證人尊嚴之嫌,影響證人出庭意願;而且,證人的位置也不是處於法庭中心,不利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行使詰問權(註七)。也就在2005年,趁修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修正之際,改為現在的布置方式。

(四)書記官席位

1990年以前,書記官是與法官併排而坐(如圖一、二)。1990年以後,則把書記官席移至法官下方,並與通譯席相對(圖四)。

另於1991年時,又因法庭空間不足,且書記官席位與當時應訊席過於接近,為利專心紀錄,再次把書記官移至法官席位旁。到了2005年,基於法檯座席限於審判者的理念,且便於書記官辨識應訊者的表情與肢體動作,也就再次把書記官席移至下方,並與通譯席併排面向當事人(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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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擷取自黃曼莉,法庭席位演進與人權保障,司法周刊第1648期,第二版)

(五)旁聽區

在我國法庭席位布置的演進過程中,旁聽區的布置一直沒有太大變化。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旁聽區的設計可說是與「法院」的出現有密切關連。在英國曾有研究指出,若干審判是借用教堂、集會所等場地,因此,法庭上用的東西,要以方便攜帶為原則(註九)──也就很難限制他人旁聽,所以不免出現「四面八方都是人,七嘴八舌論審判」的畫面。這當然充分實現了公開審判的效果,但也造成審理時的混亂,直到法院進入專屬建物之後,此種情形才不復存在。

如今我國旁聽區,除以欄杆作畫分外,在法庭之出入門上,未來也可以考慮依規定設計「探視窗」。如此,法庭外民眾可藉由探視窗,在不影響法庭活動的前提下,觀察並考量何時適宜進入法庭(註十)。

特殊的法庭席位布置

(一)少年保護法庭及溝通式家事法庭

本類法庭,是唯二沒有以「欄杆」,區分審判活動區及旁聽區的法庭((圖五、六);這是因為這兩種法庭不適合設置旁聽區,事實上也沒有設置旁聽區。

首先,少年保護法庭是希望藉由司法的公權力,聚集相關人等,賦予少年發言權,共同參與協商討論,是一種圓桌式審理。

所以這種審判的主要功能,不在於用法官獨自判斷解決社會問題,而應是透過議論的場域,讓所有關係人士透過訴訟的進行,於法庭內或社會內嘗試共同解決問題(註十一)。

而正因本制度採取「協商式審理」,法官的角色及定位,也與一般訴訟不同,無須藉由法官席位彰顯其權威。因此,這些審判理念及方式的差異,也影響了少年保護法庭的席位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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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擷取自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簡介)

其次,溝通式家事法庭則為降低衝突氛圍,因此強調溫暖、柔性的法庭環境,採「談判式長條桌」型,讓當事人雙方可以坐下來充分溝通。而與少年保護事件相同,由於無須藉由法官席位彰顯其權威,所以溝通式家事法庭也與一般法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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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六,擷取自司法院,家事制度簡介)

(二)國民法官法庭

國民法官法庭最特殊的地方,即在於國民法官席。如前所提到,法檯座席限於審判者,而國民法官與一般法官並排而坐,即已宣示國民法官就是法官,並顯示出國民法官與一般法官同為法官。

而相較一般法庭的法官席是長方形的形式,國民法官席於法庭布置圖中則是曲形(圖七)。為何是曲形?在我國尚未看到相關討論,不過在日本採行的裁判員制度中,由一般民眾所選出的裁判員(類同我國國民法官),與我國同樣是與一般法官並排而坐,而其席位也是曲形。

日本最高法院曾表示,如此設計是為使國民法官與一般法官之間,可以看到彼此表情眼神交流,更能自然觀察應訊席上的被告或證人(註十二)。

而在日本實際程序中,有法官以其經驗指出,曲形設計有利於一般法官觀察國民法官,能否跟上程序進行,如國民法官有令人困惑的發言時,一般法官即可適時阻止及釐清,還可注意國民法官是否有打瞌睡或身體不舒服的情形(註十三)。

我國國民法官法規定,審判長如果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進行訊問或詢問有不適當情形,可以限制或禁止。

因此,參考日本經驗,曲形設計或有助於執行前開規定。不過由於空間限制,現實上並非所有國民法官法庭的法官席位皆是曲形,此點是否將會影響未來審判活動,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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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附圖二之一)

未來的法庭席位布置

(一)當事人席位對視或面向法官?

過去把當事人席位改為「對視」,是為了讓雙方充分辯論交鋒,但為了辯論是否必然要讓當事人席位對視,這並不一定。例如美國法制下,若干法庭,就是設計讓「當事人面向法官」。

此外,由於我國法官仍較習於書面審理,也就是以文字記載之書狀、證據及筆錄為審理依據,當事人於法庭上的表現並非重點。

尤其雙方辯論時,有時會看到法官在自行翻閱卷宗,這可能是法官正在尋找卷宗內與目前辯論有關的內容,但其關注對象畢竟不是正在進行辯論的兩造。所以,當事人席位對視,似乎也無法真正讓辯論交鋒獲得充分實現。

且以筆者訓練過程為例,指導律師也十分強調,在法庭發言時,應注意法官是否有跟上發言內容。畢竟辯論這件事,旨在強調主張及證據應由當事人提出,並由法官就此進行審理;辯論攻防的決勝戰場在於法官的腦海,而非現實的法庭。因此,或許可以考量將當事人席位改為面向法官。國民法官法庭中,當事人席位已不再對視,而是以45度角的方式面向法官,此一改變值得關注。

(二)證人席位面向當事人或法官?

目前證人席位是面向法官,而證人主要是由當事人進行訊問或詰問,並藉由其證詞證明事實。所以在現實上可能會出現下述景象:當事人在詢問證人時,證人並未看著當事人,而是看著法官(或盯著螢幕看筆錄),當事人無從觀察證人神情,這對於當事人如何檢視證人證詞,似乎有所影響。

難道沒有兼顧法庭各方的席位布置方式嗎?美國法庭的席位布置中,證人席位可分為鄰近陪審團(圖八)以及面向陪審團(圖九)的兩種形式。而法庭中則留有空間,容許當事人上前詢問,因此不僅是當事人可以觀察證人,陪審團跟法官也都沒有問題。此種配置,或許可以作為未來參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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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八,擷取自The Courthouse: A Planning and Design Guide for Court Facilities,1991,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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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九,擷取自The Courthouse: A Planning and Design Guide for Court Facilities,1991,p.57)

(三)席位布置如何兼顧身心障礙者?

有去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都知道,在進入法庭前,無論是由正門或側門進入,都要經過一段斜坡,這本身對障礙者就是不小的障礙。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林君潔,就曾指出:其所協助的障礙者,就因資訊整合不足,導致該名障礙者無法親自出庭,只能視訊出庭。

且由於法庭席位配置皆是固定不可移動。以旁聽席而言,如以輪椅代步,則僅能在走道上旁聽,與一般民眾有差異,並會阻礙他人通行。而障礙者的陪同者,也會有距離障礙者過遠,難以即時協助等問題。

由於Covid19疫情影響,國外對於法庭配置如何滿足社交距離的討論中即有提到,或許並非所有法庭席位皆應固定不變,而應保留彈性移動的可能性。

固然,象徵司法核心的法官席位應保持不變,協助法官的書記官及通譯亦然,而當事人席位、證人席位及欄杆位置則可視情形移動。

如此有彈性的席位布置,不僅滿足社交距離的要求,也可使法庭席位更適用於所有群眾。如果有下一階段法庭席位布置的討論,此議題似應審慎納入考慮。

(四)當事人與法官通道分流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規定,法官、檢察官、參審員(註十四)及書記官原則皆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

而檢察官作為當事人之一,為何與其他法院人員同進出,不免令人側目,但可以理解,這或許是出於維安的考量。不過如果同樣出於維安考量,可能可以更進一步考慮,將當事人、法官及旁聽民眾的進入口皆分流,如此即可在不引發側目的狀況下,維持法庭秩序(註十五)。

法庭席位布置仍待深入研究

前述關於法庭席位布置的原因、演進及建議,其實多數奠基於理念,因為法庭席位布置的研究侷限在於,民眾不得於法庭錄音錄影,所以外界無法就法庭席位布置在現實中所生影響進行研究,至多僅能藉由訴訟參與者的訪談中略知一、二。

因此前述建議並不在於批評現行法庭席位布置,而是指出未來法庭席位布置的更多可能性。

而從其他學科檢視法庭席位布置的研究,在我國更為稀少。如日本曾有研究指出,法官會較為偏向位於其慣用手的一造(註十六)。雖然在我國並非必然如此,但這也點出法庭席位布置以其他學科角度研究的可能性。

結語:看見法庭席位彰顯的價值

律師這行,有句俗話:「十年律師九年等」,這個「等」就是等開庭。

一位前輩律師在閒談時,就開始細數法庭外等候椅的演變,從木椅、鐵椅至現今的海綿椅墊,最後說了一句:「我的青春都嫁給了法院的椅子」。

法院的等候椅除了是椅子,也乘載了該名前輩律師的執業生涯及記憶。同樣,法庭內的席位不只是椅子,也乘載了訴訟觀及其所擬實現的公平正義-我們既然關心如此價值,也該注意其在訴訟場域的具體落實。

 

*本專欄「法律跨欄不設限」: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3條規定,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及旁聽區。因此,欄杆劃分出法律與日常生活的分界。我們將嘗試把法律從欄杆內帶到欄杆外,讓法律更接近日常生活。

 

註一:范光群,法庭席位應民主化及平民化-五月八日總統接見敬呈總統建言,全國律師1997年5月號,第73頁。

註二:王梅英,談促進刑訴程序機能之法庭席位改革(一),司法周刊第925期,第三版。

註三:莊柏林,檢察官法庭席位觀,法令月刊第40卷第11期,第6頁。

註四:黃曼莉,法庭席位演進與人權保障,司法周刊第1648期,第二版。

註五:司法院88年3月31日(88)院台廳司一字第07550號函。

註六:司法院88年10月14日(88)院台廳司一字第26700號函。

註七:王梅英,談促進刑訴程序機能之法庭席位改革(二),司法周刊第926期,第三版。

註八:黃曼莉,法庭席位演進與人權保障,司法周刊第1648期,第二版。

註九:Linda Mulcahy, Architects of Justice: The Politic of Courtroom Design, Social&Legal Studies, September 2007,p. 388.

註十:王梅英,談促進刑訴程序機能之法庭席位改革(三),司法周刊第927期,第三版。

註十一:李茂生,新少年事件處理法目的規定釋疑,月旦法學雜誌第 40 期,頁 41。

註十二:Setsuko Kamiya, Japanese Lay Judge Courtroom Design: The Effect of Civic Participation on Trial Participants, 情報学研究 : 学環 : 東京大学大学院情報学環紀要 (100), p.78.

註十三:Setsuko Kamiya, Japanese Lay Judge Courtroom Design: The Effect of Civic Participation on Trial Participants, 情報学研究 : 学環 : 東京大学大学院情報学環紀要 (100), p.81.

註十四:惟現行國民法官法的用語為「國民法官」,此處不知為何是「參審員」,但應是指國民法官。

註十五:王梅英,談促進刑訴程序機能之法庭席位改革(二),司法周刊第926期,第三版

註十六:Setsuko Kamiya, Japanese Lay Judge Courtroom Design: The Effect of Civic Participation on Trial Participants, 情報学研究 : 学環 : 東京大学大学院情報学環紀要 (100), p.69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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