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奕緁
2021-11-28發佈
2024-01-21更新
一言不合,就開除董事長?|法白商感情
你有聽過,現任董座,在自己召開的董事會上被開除的嗎(延伸閱讀:光洋科董座鬧雙胞,爭議點一次看)? 近日,全球最 …
一言不合,就開除董事長?|法白商感情
你有聽過,現任董座,在自己召開的董事會上被開除的嗎(延伸閱讀:光洋科董座鬧雙胞,爭議點一次看)?
近日,全球最大「儲存媒體薄膜靶材製造廠」──光陽科,經營權爭奪戰在眾人措手不及的情況下倏地開打!
從公司發布的消息來看,只知道現在光陽科董事長有兩個、然後兩個陣營也要分別召開不同的董事會,一般大眾從外面看總是霧裡看花,到底發生什麼事?
事情是這樣的
根據新聞報導,簡單來說,原本光陽科共有九席董事,公司派有五席,市場派則是四席;公司派本來想趁此次董事會提臨時動議,改選全部董事,趁機剷除市場派勢力。
市場派眼見不對,立馬翻開覆蓋的陷阱卡──原來早有一名董事提前倒戈。於是市場派與公司派的席次馬上翻轉過來,變成5 : 4的局面。
接著,市場派利用這個優勢,馬上提出臨時動議,開除現任董座,並選出新董事長,隨後宣布將在12月27號召開股東臨 時會。
當然,原董座不甘如此,先讓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說自己仍舊是正牌董事長,市場派所做所為通通違法,並且宣布:在12月24號「也」要召開股東臨時會。
看來12月是安靜不下來了,先不論商場上的爾虞我詐、公司的各說各話,
市場派用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真的是合法的嗎?
證券交易法怎麼說?
筆者相信法白的讀者多半有點sense,在遇到一個法律問題時,會先好奇一下我們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但是,有關「解任董事長」的程序,在我們的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卻是隻字未提。
問題一:可以用董事會開除董事長嗎?
這個問題,就要先回到一間公司是怎麼「選出」董事長的。因為根據經濟部的函釋:「怎麼選的,就怎麼開除」。
也就是說,既然公司法有規定,董事長的選任是由董事們相互選舉而產生;那麼解任,自然也應該要由董事會決議,較為合理。
此外,公司法也有說明,只要在執行業務的時候,除非該事項是公司法或章程有特別規定要經由股東會決議,否則剩下的事項都應該由董事會來決定。
這樣看起來,在董事會上解任董事長,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二:可以在董事會上提「臨時動議」開除董事長嗎?
但別忘記了,本案有爭議的地方,
在於是否能用「臨時動議」的手段開除董事長。
雖然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在證交法「授權」制定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可是有清楚載明「禁止用臨時動議」提出的事項,而解任董事長(註),恰恰好就屬於不可以用臨時動議提出的事項!
因此回到本案來說,光陽科市場派利用臨時動議,瞬間拉下原有董座,這招看似奇襲的一步,很有可能就過不了證券交易法這關。
臨時動議這四個字,雖然往往淪為經營權爭奪戰下的致命武器,如同閃電般的一劍直取咽喉,讓敵營措手不及;但在多次修法之後,臨時動議的範圍逐漸被限縮,善於經營權爭奪戰的律師,可能要多加費心了!
註:「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八、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 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從上面說明可以知道,選任、解任董事長屬於這一款規定的:「其他依法令應由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所以就應在「召集事由」中予以列舉,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本次主筆|執行編輯 盧奕緁)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四更新。星期一:財法名詞小學堂,星期四: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法律資訊。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