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本傑尼斯案」看「黃子佼案」,台灣法律會罰太輕嗎?|娛樂運動

覃名遠

2024-04-30發佈

2024-05-02更新

從「日本傑尼斯案」看「黃子佼案」,台灣法律會罰太輕嗎?|娛樂運動

從「日本傑尼斯案」看「黃子佼案」,台灣法律會罰太輕嗎?|娛樂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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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否有調整空間?情色文化盛行的日本,又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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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開始,台灣掀起了一波 #MeToo 運動的浪潮,而黃子佼就是在這波浪潮中,被揭露的加害者之一。

起先,藝人黃子佼不僅遭指控對未成年少女性騷擾、拍攝私密照片之外,還被查出持有多份從網路論壇購買的兒少性影像。日前,台北地檢署針對「持有兒少性影像」部分偵查完畢,作成「緩起訴」2 年的處分。

沒想到,台北地檢署的緩起訴決定一出,造成了社會輿論的壓力。民進黨籍立委張雅琳質疑處分書為何說黃的行為只是「一時失慮」?且批評處分書認定該行為造成的後果「並非重大」,有「輕縱」犯罪者的嫌疑。

由於目前社會輿論,大多集中在黃的性侵害行為本身,似乎沒有注意到「性騷擾」和「持有兒少性影像」這兩件事,在法律上必須分別評價,而將怒火湧入在這次的緩起訴決定上。

無論如何,台灣在處理兒少性案件上,是否有進步的空間?情色文化盛行的日本,又會如何處理呢?讓我們從日本演藝圈的一件大事談起。

喜多川傑尼斯,死後不願被揭開的傷疤

2023 年 3 月,日本傑尼斯事務所(現 SMILE-UP. 事務所)已過世的創辦人喜多川傑尼斯,爆發對旗下青少年藝人性侵害的醜聞。因英國廣播公司 BBC 的專題報導,引發了大量受害者發聲──像是在前傑尼斯 Jr. 練習生就在媒體公開指控,逐一揭露了此件被事務所大規模控制,兼以媒體長期不語的共犯結構,並受到國、內外的大量關注。

同年 9 月,事務所承認了加害事實,並向受害者道歉,開始了一連串的所內改革。

在 BBC 揭露之前,該事務所一直保持消極對應的態度。喜多川的姪女、兼前社長藤島茱莉景子只給出簡短的書面回應。但在報導之後,國際輿論不斷湧入,該事務所合作過的公司紛紛發表聲明,終止了其旗下藝人的代言合約,日本放送協會 NHK 更取消了年末的《紅白歌合戰》的主持合作。

與此同時,該事務所的藝人也紛紛離開自立門戶,成立了自己的經紀公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更派出工作小組來日本開始調查此起案件,還計劃與日本政府和企業代表,就人權等議題進行會談(註一)。

事件爆發後,類似的受害者們集結起來,要求國會的主要政黨,修改《兒童虐待防止法》」,以防止未成年人繼續受到性侵害,並提交了 39326 份連署書。

這是因為,依照該法第 2 條的規定,兒童虐待的加害者僅限「行使未成年兒童親權」的「監護人」,並不包含喜多川這類,利用職權加害的「第三者」。

看來日本碰到兒少性剝削,也是歷經一番修法風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日本如何面對性剝削?有哪些規定?

首先,可否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在 2023 年修法前,根據當時規定,同意年齡僅需「13 」歲;而 2017 年以前,僅處罰被害者為女性、加害者為男性的情形,「男性間」的強制性交行為更不會受到刑事上處罰,這些問題經常受到國際社會的批評。

後來,日本修改其刑法,改為與「16 歲以下」的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會被認為違反其性自主權,要處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次,同在 2023 年的修法中,國會也新增了未經同意即「拍攝、擴散或變更電磁記錄內」性姿態影像的特別處罰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無正當理由、欺騙、或違反對方意願的情況下,拍攝性影像,或就未滿 16 歲之(註二)兒童拍攝性影像之人,可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 萬日圓以下的罰金。

此外,提供、播放、記錄前述影像,或為提供而保管前述影像之人,也在本法的處罰對象中。換言之,針對提供、播放、記錄或保管「無正當理由、違反意願、或未滿 16 歲兒童的「性影像」等影像之人,也將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

其三,《管制與處罰兒童性交易、性內容及保護兒童法》禁止兒童性交易等行為之外,更針對「持有」兒童性內容的種種媒介來處罰──違反者,將受到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

其四,根據《兒童福利法》,更不可使未滿 18 歲的兒童從事「淫行」之行為,違者將受到最高 10 年有期徒刑或科處 300 萬日圓以下的罰金。

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在 1996 年曾做出判例認為,所謂淫行,是以滿足自己性慾為目的,使兒童從事性交、或類似性交的猥褻行為。。

因此,命令未滿 18 歲以下之兒童,脫衣並露出性器官、或是命其觸摸自己的生殖器、發生性交等行為,也當然包含在這個範圍內。不過,若兩人之間是情侶關係,進而發生性行為,通常會由青少年的監護人提出告訴,並最後獲判無罪的情況比較多。

那台灣呢?有類似的處罰嗎?

首先,台灣刑法也規定對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者,不管是否當事人同意,一律必須受到制裁,將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2023 年 1 月 10 日,立法院也修正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而無正當理由的行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行為,端看規範內容,台灣與日本差異不大,甚至刑責也沒有相差甚遠。具體來說,「非法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台灣大約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而日本則約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兩邊幾乎相同,那我們是否還須一味修法,將處罰加重呢?

另外,台灣前述條例,也針對「拍攝」兒少性影像的行為,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比日本的「3 年以下有期徒刑」來得重。

再者,日本方面,一開始針對「男性間」的強制性交行為並未有任何罰則;而日本性自主權的同意年齡,也直到 2023 年才修法升至 16 歲。這部分看來,日本的法律不一定都比較先進。

受害者想要發聲,媒體是很重要的角色

雖然法律的訂定和修改,都需要考慮到輿論;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機制,使受害者的聲音更容易成為事件的討論主題,並建立相關媒體和廣告業內部規範,打造公開透明且易於溝通的環境。

我們常說日本人的「自肅」態度,以及對他人想法的猜測,對自我形成各式思想審查。但台灣不同,我們擁有多元化的聲音,形成了一個開放包容的社會,對各種事情都持有寬容的態度。

如果受害者能夠透過媒體的報導發聲,並引起大眾的關注,這才是對性別平權的實際體現。然而,要實現這一點,必須要求加害者和娛樂圈背後,那些媒體作為共犯的結構進行徹底反省。這不能僅是切割與加害者的關係,而是要公開譴責,並督促內部進行改革、反省和補救措施,同時也要向社會大眾說明責任。

媒體在此過程中,即扮演著監督,提升性別、法治教育的重要角色,這才是最為關鍵的。日本因為傑尼斯案而開始改革,那台灣呢?

【本文作者】

覃名遠

就讀於日本慶應義塾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後期博士課程,專攻為法哲學、憲法學,是個喜歡看偶像、時常不務正業的研究者。個人網站。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聯合國的工作小組認為,這起案件不僅僅是傑尼斯事務所的問題,而是娛樂圈相關媒體和廣告業的問題。調查結果將於 2024 年 6 月提交聯合國。請參考:NHK「ジャニーズ性被害問題 “数百人巻き込まれたか” 国連作業部会」(2023年8月4日),最後瀏覽日期:2024 年 4 月 14 日。2024 年 3 月,BBC 播出了名為《捕食者之影》的續集,報導了事務所的兩名工作人員對少年藝人性加害的事件。在報導中,SMILE-UP. 的社長東山紀之承認了這一情形,並在播出後在官方網站上做出了報告

註二:若受害者是 13 歲以上未滿 16 歲以下的青少年,加害者必須大於受害者 5 歲,這是為了納入少年事件(16 歲以上未滿 20 歲者)的適用。

註三:東京高判平成 8 年 10 月 30 日家月 49 巻 3 号 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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