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伊平
2023-09-26發佈
2024-01-28更新
高雄超商店員遭砍 30 刀!聲請保護令真的有用嗎?|司法動態
親密關係中的暴力案件頻傳,我們的保護令,甚至家庭暴力防治是否沒有發揮作用?要怎麼做,才能避免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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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雄發生一起令人膽戰心驚的感情糾紛:任職超商大夜班的吳姓店員在上班時,遭余姓前男友持兇器一路追砍,直到路上熱心民眾的出手協助才獲救,但手腳仍多處受傷。
令人遺憾的是,該名吳姓店員在今(2023)年 4 月間,即因前男友在分手後頻繁跟蹤等騷擾行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不料卻依舊發生憾事。
我們的保護令,甚至家暴安全防護網,是否沒有發揮作用?中央或地方政府,要怎麼修補,才能避免悲劇重演?
看見保護令的極限
目前在實務上,法院所核發的保護令,確實會明確告知相對人不該做的事項,以及應該配合的義務,例如命相對人遠離聲請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期待受害者能免於暴力危害。
但畢竟保護令是一張白紙,實務上若相對人執意違反保護令,且縱使一再違反,也是事後如何處罰的問題;法院命令碰到不甘分手而尋思報復的人,似乎沒有更直接的嚇阻作用,就受害者所處的危害,恐怕是緩不濟急。
因此,家庭暴力防治的目標,不是到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就結束。依照現行規定,家暴防治是衛生福利部和各地方縣市政府所成立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媒體各單位資源的共同任務,屬於跨機關合作的業務,應有全面規劃和配套措施,以建構家庭暴力防治的社會安全網絡。
打造更扎實的家暴安全防護網
當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通常第一線接觸案件的單位是醫院門診、急診、社政或警政單位,這些第一線單位會以「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TIPVDA 2.0 表)」,初步篩檢評估是否為高危機個案──並因應不同等級的危險程度,提供對應的安全防護。
這裡很重要的地方在於,若受害者不能明白「危險評估量表」的內容,或是實務工作者對個案的理解程度不足,都可能讓測量分數失真,並影響對個案危險程度的判斷。
因此,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非常需要持續透過職前或在職訓練提升能力,而危險評估量表也需不斷檢討和改善,以精確判斷個案所面臨的危險狀態。
除了前述的第一線單位,若加害者患有精神疾病或有藥物成癮、酗酒的情形,在防護行動中則會需要 衛政單位的介入。過去,衛生單位在家暴案例的實際參與程度較低,通常是扮演資訊提供者的角色;未來,如何促進衛政單位(在中央屬於衛生福利福部心理健康司)和社政單位(在中央屬於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間的合作、建立整合服務,仍亟需努力。
舉例來說,社政單位所建立的「保護資訊系統」和衛政單位建立的「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應互相比對,依照加害人是否具有身心問題、或是自殺傾向等狀況,合併精神疾病保護性社工、心理衛生社工的雙重評估,修正個案服務計畫,而更能有效預防再犯,並建立中長期的服務策略。
在專責人員的專業評估下,被認定屬於高危險者的個案,就會被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會議列管,主責社工須在 24小時內與被害人取得聯繫,並啟動強力安全服務。對於評估為高風險個案,警政單位應立即進行約制告誡、訪查。
如發現家庭暴力罪的現行犯,應逕行逮捕,或發現有違反前述罪名的重大嫌疑,情況危急時可以逕行拘提行為人。而加害人若進一步有反覆實施暴力的高度可能,則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如經法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沒有羈押必要,仍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附條件限制的方式,約束被告的行動。
安全網的破洞在哪?
家暴行為雖然是犯罪行為,但家暴防治的主力仍然是社政單位。各縣市分別設置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固然認真接受責任通報單位通報轉介,並提供被害人個案保護扶助服務;但面臨龐大的案量湧進,前述家暴防治中心是否有足夠的人力能夠承接?
監察院就曾提出糾正案,針對前述問題指出:國內家 暴防治業務有經費不足和人力流失問題,而這些根本性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如何能夠進一步建構完善的安全網絡?
依據衛福部的統計,全國成人保護社工人數從 2016 年的 1102 人緩慢成長到 2019 年的 1230 人,相關處理的量能無法跟上逐年攀升的家暴案量。
2019 年,成人保護通報案件共 10 萬 7,209 件,平均每名成保社工需負責 88 件新通報案件,明顯是負荷過重──遑論社工長期低薪,甚至有職場安全問題,更讓流動率居高不下,人力明顯不足。
人力問題之外,學者也指出,針對加害人實施輔導或治療,是最能直接降低暴力再發生的治本方式。較理想的狀態是,在決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前,家事庭法官可以充分了解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目的、功能,並熟悉處理加害人的當地資源,進而能做出合適的處遇計畫,提升加害人接受處遇的比例和效果。
根據司法院的統計,歷年法院核發保護令,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如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輔導等),大約落在 3000 多件,以核發保護令的數量而言並不多(以 2022 年為例,該年共計核發 47,248 件保護令,內容以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騷擾等行為為大宗,其中有強制加害人處遇有 3,702 件。)。
若在核發保護令時,承審法官能進一步善用處遇計畫,或許更能追根究柢,協助改善加害人的認知行為,有助於減少再犯率的發生。
具體來說,近年處理加害人的思維也有所改變,不僅不再僅以「再犯率」為基準,更認為加害人其實也需要相關支持的網絡與資源──若能透過處遇計畫,增加加害者對於相關家暴防治法令的了解、在團體中獲得接納,確實讓其重新思考家暴行為的責任問題,降低加害人對處遇的抗拒,也許能幫助提升處遇成效。
回顧高雄的案子
據相關報導所述,本案吳姓店員申請保護令後,高雄市社會局家防中心其實有透過社工介入、聯繫被害人,除了提供情緒的支持外,也有與被害人討論安全計畫,並建議更換工作地點、工作時段,可惜並沒有阻止危害發生。
或許本案再多一點點對加害者高風險的掌握程度,或是增加警方訪查次數和力度,就可以有效嚇阻犯行、避免憾事發生。
雖就本案來說已是事後諸葛、亡羊補牢,但保護令制度向未來仍有繼續修正、調整的必要。《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實施20幾年,雖經過幾次的修正,家暴案的發生仍舊居高不下,而且具有高再犯率,如今保護令的執行成果如何,值得各級政府權責單位通盤檢討。
【本文作者】
黃伊平
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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