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團圓?黑名單裡,那些回不了家的臺灣人|人文思想

雅豊斯 Aris

2023-01-19發佈

2023-02-14更新

除夕團圓?黑名單裡,那些回不了家的臺灣人|人文思想

除夕團圓?黑名單裡,那些回不了家的臺灣人|人文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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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期待團圓飯要吃什麼大餐了嗎? 但你知道在威權時期,有些人被迫流亡海外、有家歸不得,只能憑空想像團圓的滋味嗎? 這些人,必須四處躲藏或被長期監視,他們是一群名列「黑名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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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黑名單?

「黑名單」的全名為「中央政府遷臺後對政治異議人士採取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入境措施的管制人員名單(註一)」,當年凡是主張臺獨、保釣運動左派或只是單純參與臺灣同鄉會活動的人,都可能被列入黑名單。不過政府始終否認它的存在,而官員們在面對立委質詢時,多以「列註名單」或「列註人員名單」含糊回應,但其內容、執行方式與標準,外界均不得而知。

大家只知道名列於黑名單上的異議人士,若護照到期失效,一律不准返臺加簽,造成許多海外臺灣人淪為無國籍者,或被迫取得他國國籍或難民證;有些人雖然沒有被註銷護照或禁止入境,卻受到長期騷擾與監視。

1991年5月1日,在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行政院長郝柏村在8日邀集安全局、境管局等相關人員就「黑名單」解禁一事進行研商,並將結論簽報給總統李登輝核示。

該份簽呈中記載黑名單的內容與執法方式:「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並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海外國人,未曾從事恐怖或暴力活動者得憑中華民國護照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來臺後應遵守中華民國之法令,如有違反者,應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境管局即據此依照國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對在臺原有戶籍之海外政治異議人士經審核後,本於行政裁量權限核准入境。」

簡單講就是,海外國人能否入境,是由境管局決定,只要曾從事恐怖或暴力活動就不能入境。

但境管局又是如何得知海外國人的一舉一動呢?據說當年政府派了很多人在海外從事監視工作,例如在日本的獨臺會(史明)以及在美國的臺獨聯盟(郭倍宏、李應元)都是長期被情治人員監視的對象。他們的一舉一動以及所有會面往來的對象,通通都會被紀錄下來並向上通報。

知名美術設計及攝影師邱萬興先生曾親口告訴筆者:「若是不想被警總抓去關,有兩件事情絕對不能做:去美國,絕對不能加入臺獨聯盟;去日本,絕對不能去見史明!」

知名的「獨臺會案」,就是這樣爆發的的。

1991年5月9日,調查局即以「接受史明資助在臺灣發展獨立臺灣會」為由,分別於臺北、新竹、高雄三地拘提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Masao Nikar)等四人,並於偵訊後以「二條一」罪名移送高檢署。三天後,調查局又以曾幫助林銀福為由,拘提安正光(Cegau Druluan )。

當時臺灣已經解嚴,才剛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但就讀於清大歷史研究所的廖偉程卻是在清大校方根本未獲通知的情況下,遭調查官逕自闖入學校拘提,勾起人們對於白色恐怖再度「返校」的深層恐懼,因而引發各界對政府的強烈反彈,史稱「獨臺會案」。

這些人只是讀過史明的著作《臺灣人四百年史》,並曾到日本拜訪他而已,並未加入也不曾參與獨臺會的運作,卻蒙受不白之冤。

緊盯黑名單的人二室

不過黑名單的威力可不只是讓你被關、被迫流亡海外而已,它還能讓你找不到工作。

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於學生時代曾加入被校方視為眼中釘的校園刊物《臺大法言》,他在1986年4月通過博士學位口試後,教育部負責輔導歸國公費生的國際文教處竟安排他到國民大會秘書處整理、研究憲政理論相關文獻,似乎刻意不讓他到大學教書。

因此,許宗力特地去拜訪當時的臺大法律系系主任王仁宏教授,希望能獲得回母校任教的機會,不料他剛一離開,馬上就有「人二室」的人登門拜訪王仁宏,表明絕對不能錄取許宗力。事後,許宗力透過朋友幫忙,才輾轉得知原來自己竟然名列「黑名單」,更已達到不能在學校教書的等級,極有可能是因為他在德國留學時不慎得罪人。

「人二室」的全名是人事室第二辦公室,是戒嚴時期廣設在各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部分民營企業中的特殊單位,其法源依據為《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第4條。人二室及其成員形式上隸屬所在機構的人事室,實則隸屬於司法行政部(即後來的法務部)調查局第二處「查核班」,主要職責為監控與考核職員的思想、言行與忠誠。

若有人「思想不正確」,說了不該說的話、讀了不該讀的書或寫了不該寫的文章,就有可能被人二室盯上。其後果,輕則口頭警告、被長期監視、升遷受阻等;重則可能被冠上匪諜、臺獨、顛覆國家等罪名而被判刑。

1992年6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將人二室改組為「政風室」,規定政風人員僅專責各機關的政風調查;同年8月14日,法務部發布《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自此之後,被認為是白色恐怖打手之一的「人二室」才終於成為歷史名詞。

黑名單何時解禁?

獨臺會案爆發後,這種仍然執行戒嚴時代政策、違逆潮流之舉,引發立法委員們的關切,立法院旋於1991年5月17日、24日分別三讀通過廢止《懲治叛亂條例》與《勘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在100行動聯盟「反閱兵、廢惡法」及後續一連串的行動下,更促成立法院在1992年5月15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00條修正案(詳情可詳參看本書第9篇)。

接著,立法院於7月7日三讀通過國安法修正案────也就是黑名單的依據來源,除將原法規名稱的「動員戡亂時期」刪除外,亦將黑名單的判準即第3條修正為:「(第1項)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第2項)人民申請入出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但曾於臺灣地區設籍,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未在大陸地區設籍,現居住於海外,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者,不在此限。三、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

同時,內政部也在立法院院會中宣布黑名單已大幅刪減,列註名單已降至十人以下。同年8月1日,所有動員戡亂時期的法律均廢止,俗稱「警總」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也改制為海岸巡防司令部,成為現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前身。

自此「政治犯」一詞正式走入歷史,名列在黑名單上的人們也終於可以回家了。

曾經發表《臺灣自救運動宣言》而流亡海外22年的彭明敏,於1992年11月1日順利返國。1993年底,史明也以「倒數第二位黑名單」的身分偷渡回臺,結束長達41年的海外流亡生活。而「最後一位黑名單」黃文雄也終於在1996年回到臺灣。

(黃文雄曾於1970年4月24日於美國紐約市廣場飯店刺殺蔣經國未遂(史稱四二四刺蔣案),他在現場遭到警方壓制時怒喊:「Let me stand up like a Taiwanese」,那也是《國際橋牌社》主題曲〈無名英雄〉最後一句歌詞的由來。)

結語

一紙黑名單,象徵著臺灣民主化運動的血淚與哀愁。直到黑名單解禁、國安法修法,臺灣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居住及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才真正獲得落實。這提醒了我們民主與自由從來都不是天賦人權,而是爭取而來,還需要積極守護,否則如同逆水行舟,不進則退。 回到我們眼前的團圓飯,你是否覺得這一切的理所當然,忽然那麼得來不易了呢?

【本文作者】

雅豊斯 Aris

執業律師/小說家。著有《國際橋牌社:影視改編小說》;律政職人小說《律政女王》;民俗奇幻小說《虎姑娘》;家事法遊戲《怦然心動的 Date & Love》。FB:雅豊斯Aris-律師聊創作;IG:ms.aris2017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

註一:黑名單的法律依據為1987年制定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根據該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第3條規定:「(第1項)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第2項)人民申請入出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三、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

註二:大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違反同法第4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2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3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1998年1月23日)起失其效力。

註三:大法官認為,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53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2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008年6月20日)失其效力。

本版「人文思想」,匯集法白對歷史與文化的想像,更有對種種思想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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