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孟緯
2017-03-12發佈
2024-01-24更新
我在執行公務你不可以拍-警察執法有「肖像權」嗎?|司法動態
日常生活中,民眾遇到爭議或有報導價值的事件,往往直覺上拿出手機來拍攝,然而你是否有過遭遇到當事人以有「隱私權」、「肖像權」來阻止拍攝的經驗呢?
陳孟緯|我在執行公務你不可以拍-警察執法有「肖像權」嗎?
228事件70周年的這一天,輔仁大學學生及民眾因不滿校方消極處理轉型正義議題,打算透過鋸裂蔣公的方式除去威權符號,隨後在校方的通報後與員警爆發衝突。過程中,楊姓女學生以手機全程蒐證,卻受到員警以有「隱私權」、「肖像權」為由干涉。
究竟大家耳熟能詳的肖像權,具體而言在社會生活中佔有怎麼樣意義?在社會運動、警察執法過程中,肖像權是無敵的免死金牌嗎?本文以下就此議題淺談肖像權的內涵及其界線。
肖像權是管理外在形象資訊的人格權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肖像權的定義,一般認為肖像權是一種個人關於自我外在形象是否被公開、製作或使用的權利,[note]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0002044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19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note]是人格權的一種,應該與大多數人直覺上的想像相符。因此,要是有人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拍我,原則上都可以依民法第18條為由,[note]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note]拒絕或訴請法院裁判,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特別的是,有別於一般人格權,肖像權同時也具有「財產利益」,權利人不僅可以透過授權契約同 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廣告及代言,更可以對無權使用自己肖像進行商業活動之人分別請求精神上慰撫金以及財產損害。[note]王澤鑑,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範圍(3)─肖像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7期,頁61~78。[/note]
天大?地大?還是太陽大?-談利益衡量
隨著科技的發達,現在人莫不將手機錄像作為檢舉、自我保護的工具,但肖像權雖然可以排除他人未經同意對自己的拍照攝影,但卻不是社運或爭議執法的免死金牌。
由於任何人,不論身分地位,一概享有「肖像權」的保護。問題就在於,當我未得同意對他人拍照錄影、甚至拍完公開PO上網路時,這樣的行為雖然構成肖像權的侵擾,但法律「必定」會因此譴責行為人嗎?
我們可以發現,民法關於人格權的保障的前提,除了要有加害行為,這個行為還要被評價為不法。
也就是說,這個行為不只干擾了你的權利,而且這個干擾還必須是可惡的、一般人所不可容忍的。
然而,在社會生活中,這樣的行為往往牽涉到幾個複雜的因素,也就是人與人間「權利的衝突」。例如,我錄下建設公司的人馬偷拆老舊建築或古蹟,是想藉此告知公眾文資保護或都市更新等相關議題,提供社會批判和監督的工具,並可以向政府、企業施壓,促進公民社會的進步,這些是涉及公共領域的社會事務,因此我的拍攝行為,背後就彰顯了我的「新聞自由」。
又或者,若我在西門町宣揚我的大中國思想,並一方面直播給臉書好友觀看。這時候有熱心民眾與警察走進畫面來勸導,並且要求我關掉攝影機,這可能也涉及我的「言論自由」。
再或者,我在熙來攘往的公館商圈自拍旅遊心得,一旁不慎入境的路人可不可以要求我把手機放下、甚至刪除影片呢?這也可能涉及到我依照自己自由意思作為或不作為的「一般行為自由」。
肖像權、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一般行為自由等等,究竟誰比較大,誰比較小?抽象來看實在沒有個定論,因此當一個行為涉及權利間的衝突,有沒有不法往往需要透過「利益衡量」來解決。換句話說,我們要做的,是在個案中從動機、目的、手段、結果等各種層面一步步比較出,禮讓誰行使權利是最能符合社會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