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育萌
2024-03-04發佈
2024-03-05更新
為了校園安全之名,老師就可以隨便「搜書包」嗎?|公共倡議
2023年底新北國中凶殺悲劇後,更需全面反思!
去(2023)年 12 月,新北市某高中附設國中部發生駭人聽聞的凶殺命案,國中生竟因口角衝突行凶,受害者年僅 15 歲,卻永遠離開這個世界。
事件發生後,社會出現恐慌與焦慮情緒。其中,校園安全是不分團體的共識與底線,輿論除了關注行凶少年的背景之外,也質疑「為什麼學生能帶彈簧刀到學校?」大眾自然也把目光放在「校園搜查書包」的現況規定上。
現行法規下,老師到底能不能搜書包?怎麼搜?
針對這起重大校安事件,兩大教育工會分別提出主張。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簡稱「全教總」)在事發後,怒斥教育部「停止風涼話」,並透過新聞稿指出,「學校教育已然承載過多責任,相較之下,同樣重要的家庭教育卻日趨式微,有不少師生衝突或校園事件,起因正是父母的疏於陪伴,忽略家長的管教責任與親子教育」,要求教育部除了編列「處理學生攻擊事件的專任人員與費用」外,還要「修法課予家長管教義務」。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簡稱「全教產」)則批評教育部「下錯藥帖」。全教產多次強調,應該透過金屬探測器與安檢門進行安檢,並要求教育部通盤檢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除此之外,全國家長會長聯盟也表達不滿,直接到教育部抗議,遞交「校園不安全抗議書」。該聯盟理事長張哲維也質疑,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讓老師管教學生時「綁手綁腳」,容易出現「一動就被投訴」的窘境,讓校園安全檢查無法進行。
我們可以觀察到,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不約而同關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的規定。
首先,《教師法》第 32 條明定,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的義務。但「管教」的定義是什麼?老師能怎麼輔導和管教呢?
為了避免老師管教的概念模糊不清,教育部在 2003 年訂定這份《注意事項》,直到 2005 年,《注意事項》都只有 8 點規範;隨著時代演進,教育部透過修訂《注意事項》,更明確地將「合法」與「違法」的管教樣態區分,並將不同管教措施的性質、使用時機都寫得更加明確,以保障學生的身體自主權與受教權,也讓老師在管教時避免不小心觸法。
到 2022 年為止,《注意事項》已經有 48 點規範。其中與「校園搜查」有關的規定,包括第 28、29、30 點。
第 28 點明定「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強調「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 30 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第 29 點則是詳列學校在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有第三人陪同,並針對不同教育階段的陪同人員身分明確規範。
因此實際上,從 2007 年開始,一直到此時此刻的 17 年間,在《注意事項》不斷擴充的整個過程中,關於搜查書包都規定得清清楚楚:老師可以搜學生書包。只是,以前訂得非常模糊——在 2022 年《注意 事項》再次修訂以前,只規範老師在學生帶違禁品時,可以在「第三人陪同下」檢查包含書包在內的學生私人物品。
因為規定得很模糊,所以過去十多年來,不同學校的作法往往落差很大,部分學校不注重學生隱私權或身體自主,更時常引起師生衝突。像是 2021 年,屏北高中教官在學生考期末考時,未經學生允許就闖進學生宿舍進行搜查,搜查過程中,不只翻看學生的行李箱,學生在回到宿舍後才發現,連自己貼身的內衣褲都被翻得亂七八糟。
因為當時《注意事項》訂得很寬鬆,導致類似爭議頻頻出現,也沒有任何影像紀錄存證,部分事件最終走向官司。前述屏北高中的學生就主張教官是違法搜索。
2022 年 2 月,教育部在諮詢教育團體後,修訂了《注意事項》的搜查相關規定,具體方向包括強化第 28 點「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加強搜查的前提,把「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修正為「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並要求學校不論是搜查學生的身體或隨身物品,都必須全程錄影,且學校須把錄影資料保存至少 3 年。
教育部之所以要求全程錄影,也是為了預防事後如果學生提出申訴,老師可以拿出影片自保,不會淪為「各說各話」的局面,害好老師吃上官司。以本文開頭新北校園發生的凶殺案件為例,如果用修法後的版本,老師若認為學生有攜帶違禁品,確實可以搜學生書包,只是必須有家長代表或老師陪同,並且要全程錄影。
「搜查規定」已更明確化,卻仍有問題
教育部修正《注意事項》的一個月後(2022 年 3 月),立法院法制局也公布「學校搜查學生之適法性研析」,法制局 認為《刑法》第 307 條規定的搜索任務執行人員,僅限於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並不包括學校教師。
法制局也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舉例警察攔停車輛臨檢的搜索或搜身,也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然而,目前「並無任何法律明文允許校方或教師得對學生進行搜查」,且《注意事項》只是行政規則,法制局認為「法律位階過低」。
總的來說,法制局也建議應該檢討法令,避免模糊空間。
此外,多數教學現場老師最擔心的,就是法規雖然授權搜書包,但對搜查缺乏明確的指引,許多師長仍然擔心面臨事後的衝突或質疑。
舉例而言,儘管《注意事項》第 30 點明確規範「違法物品之處理」,並將需要處置的物品分為「違法」或「違禁」物品,但違法物品只限於毒品、麻醉藥品與施用器材,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槍砲、彈藥、刀械,如果老師檢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對刀械的定義,會發現刀械指的是「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這些「過時」的刀械定義,根本無法有效管理校園內出現嚴重暴力時,可能會用到的彈簧刀、甩棍等;不僅如此,現行《注意事項》只規定「違法物品」和「違禁物品」,不但容易掛一漏萬,更因為沒有區分使用時機,造成美工刀、雕刻刀等文具,雖然具有危險性,卻因為課程可能用得到、《注意事項》並未禁止學生攜帶,使得老師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下,難以制止把玩美工刀等物品的學生。
教育部再次啟動修法,讓搜查規定更符合教學現場
新北凶殺案件發生後,教育 部在今年 1 月 4 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召集家長、教師、校長與學生等團體,共同討論改善校園安全的作法。會議中,各團體達成共識,欲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在《注意事項》中,原本只對搜查的前提與過程做出限制性的規範,卻缺乏對被搜查學生身分的說明,也缺乏對搜查過程的細節指引。因此,在諮詢會後,教育部說明《注意事項》中對搜查規定——也就是第 28、29 點——內文中的「特定學生」,明確界定其身分定義。
「特定學生」預計包括:
一、少年觸犯刑罰法律,遭警查獲,或由少年法院審理期間,或少年法院已裁定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者 二、少年有偏差行為,遭警查獲,經警方發送「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者。 三、符合防制藥物濫用特定學生各類身分之一者。 四、後續將研議新增保護管束結束後是否列為「特定學生」相關範疇追蹤管理,或納入學校是否可自行決定搜查對象。
也就是將學生高風險的身分類型,加入「搜查啟動的背景條件」,讓對象更為明確,也盡量不要妨害全體學生的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
該會議也針對「建立校園安全檢查機制」進行細節討論:
將區分為例行抽查、緊急檢查兩種態樣,緊急檢查又區分為特定學生、非特定對象及學生宿舍等態樣,後續將就例行抽查、緊急檢查人員之類型、人數及必要性、是否增設全班性的安全檢查持續研議相關機制。另外,有關與會人員建議檢查時的錄影資料留存年限、是否上傳主管機關留存,後續將蒐集實務上意見研商。
杜絕校園暴力,不能只靠「搜查」
修正搜查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校園安全,並 導正學生的偏差行為。「搜查」從來就只是手段,校園也不應該是法外之地,也因此,透過更完整的法規建立,才能讓師生共同維護校園安全的同時,都免於觸法的風險。
然而,校園內的暴力絕不可能只靠「搜查」就得以解決。如果為了維護安全,卻在校園中展開過於頻繁、粗糙的搜查,反而可能讓偏差行為的學生,為了躲避例行的檢查,就把違禁品藏到更隱蔽的校園角落,抑或是把老師推向校園暴力的危險前線,更頻繁地面對衝突與暴力;過於頻繁或不當的搜查,可能讓學生感到不被信任,甚至將學生漸漸推離正常校園生活的步調。
因此,這次各團體關注的重點與諮詢會上討論的內容,除了搜查規定的全面檢討之外,更包括「中介教育輔導機制」、「提升輔導量能」以及「建立高關懷個案輔導措施」等議題,這些議題複雜,且必須投入大量跨部會的資源,需要長時間才能見效。
然而,不只是「校園安全」沒有唯一正解,全體社會的安全也沒有特效藥,不可能透過修正單一規定就能達到目標,這自然也不只是教育部的任務。
「養一個小孩,需要一個村子的力量」,就算把孩子趕出校園了,他還是在社區繼續生活。除了教育之外,社政與衛政也必須建立起不再漏接的網絡,這很漫長、很辛苦,但才能讓大眾在事件的義憤激情後,共同面對與改善現狀的不足。
【本文作者】
張育萌
畢業於臺灣大學社會學系。共同成立「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希望公共政策中能有更多青年的聲音。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參考資料】
*本專欄「公共倡議」,希望跟大家一起討論各種公共政策,一起促成環境變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