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選期間做這些事,就可能是賄選?|司法動態

柚律師

2024-03-23發佈

大選期間做這些事,就可能是賄選?|司法動態

大選期間做這些事,就可能是賄選?|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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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情況會構成賄選,也就是俗稱的買票?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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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24)年的總統大選,除了以往的兩大黨以外,這次多了其他非常搶眼的候選人,像是民眾黨的柯文哲主席和以無黨籍身份參選的郭台銘先生。

又因郭台銘並非由政黨推薦,所以為了參選必須依法完成連署,且連署總數須達前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的 1.5%,也就是大約 28 萬 9667 人的門檻,也讓連署本身多了點難度(後續連署結束消息,請點開這裡)。

在這個突破難度的過程中,士林地檢署即發現:台北市一名張姓前里長,涉嫌將空白連署書交給多名熟識親友,若親友完成一張連署書即可得新台幣 250 元,藉此手法完成 1000 份連署書,日前經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過濾張姓男子背景,查出曾擔任台北市某停車場管理員的石姓男子,另涉嫌以每份 500 元代價收購連署書,並透過不明管道取得不知情民眾身分證,再偽造民眾簽名而製作連署書。

本來連署或後續投票,都是為了支持自己心儀的候選人,怎麼弄不好就面對刑事官司?

尤其在各式大選期間,經常會看到候選人挨家挨戶的拜訪,為了獲取民眾手上珍貴的一票,也會贈送各式各樣的物品,來吸引選民目光。

那什麼樣的情況會構成賄選,也就是俗稱的買票?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法呢?

怎樣會構成「買票」?

大方向來說,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刑法》規定,所謂「賄賂」,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買票」,是指對「有投票權的人 」做出以下的行為:

  1. 發動邀約,表達「想要交付好處」;
  2. 行賄的人跟有投票權的人達成「要給多少好處」的共識;
  3. 「讓有投票權的人獲得好處」的行為。

只要在這三個階段中有任何一個行為,被檢警機關發現,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賄選,透過這些動作都有可能讓選舉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就像在今年十月中的時候,就傳出新竹縣新埔鎮代表會主席王增基,為幫郭台銘連署,涉嫌提供獎金鼓勵民眾踴躍連署,被新竹縣調查站掌握情資;經搜索後,查獲現金、連署書等證物,訊後即移送新竹地檢署繼續調查。

具體來說,檢察官即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認定王姓男子給予獎金,讓參與連署的人獲得好處,影響連署的公平性,進而涉嫌構成犯罪。

不過,雖然法律規定,不可以隨便就用投票來約定要達成交付多少好處的共識,這樣看來,最核心的還是這個「好處」該如何認定。

因為所謂的「好處」,可說是各吹各個調。

或許民眾覺得他手上的票,用一包衛生紙就足夠讓他轉向;但也有民眾收好幾千元,才能換取全家改投給某候選人。甚至,在 2022 年底發生的真實案例中,更有候選人的樁腳購買知名老字號的「沙鍋魚頭」禮盒,分送給里長、鄰長,讓他們再去分送給里民們。

面對五花八門的「好處」,法院以及檢調機關都怎麼來認定賄選呢?以下舉出幾個曾經發生過的案例,讓大家來用心中那把尺來衡量囉!

候選人送的百百種,下面這些東西 OK 嗎??

關於「送好處的動作是否成立賄選」一事,網路上最常出現的說法是「以 30 元為基準」,這是源自最高法院檢察署 2001 年 9 月 24 日的會議結論。

該會議認為:候選人發送的物品,若是在介紹候選人的個人資料,或是夾在文宣內中低於「30元」以下的宣傳物品,例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或小型面紙包等,只是讓選民對候選人加深印象,並不足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而不會成立賄選的犯罪行為。

也就讓「只要給低於 30 元的東西,就不會構成賄選」的說法,甚囂塵上。

不過,因為賄選的重點,還是要放在「好處是否足以影響選民的意願」,也讓法務部在 2003 年另外發布了一則函示,強調「30 元」並不是認定賄選的唯一標準,還是要看候選人有沒有賄賂的犯罪意思,並就具體個案認定。 知道了這個標準,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一)平價魯麵 v. 奢華魯麵?

去年在台南舉辦的一場反賄選座談會當中,主持的檢察官詢問在場許多民意代表候選人,鄉親里民會不會因為誰煮的「魯麵」比較好吃就投給誰?不料,還真的有里長現身表示,可能真的會有影響;且說到當時該碗魯麵用料實在,市價至少超過三十元!

不過回到法律來看,就像前面說的,「30 元」並不是認定賄選的唯一的標準,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什麼是不該拿的好處,也就需要用其他角度去輔助判斷;像是在候選人的主觀意圖上,是不是真的要用奢華魯麵讓大家都投給他?或這次只是為了選舉造勢,提供參加民眾簡便用餐、填飽肚子的平價魯麵而已。

因此,實務上可能比較會踩到法律紅線的,就是在造勢場合贈送「價值不斐」的食品禮盒、假借活動提供免費的流水席或宴會,宴請有投票權的鄉親里民們,這種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有賄賂的犯罪意思。

(二)洗髮精等民生用品可以收嗎?

在 2022 年 11 月,台中地檢署查獲里長候選人假借名義發放洗髮精、清潔劑等救濟用的民生物品,一份發送的物品組價值竟然高達約 2,097 元,就被檢察官認定涉嫌賄選犯罪。

而在高雄,一位里長為求能順利當選,在尋求選民支持之際,順便送了一瓶價值 179 元的高粱酒,不過最後法院認定這瓶酒在該民眾家中均分後,每個人只有三十餘元,所以只是日常的送禮而不構成犯罪。

同樣是送民生用品,價值也不會差很多,但認定的標準與最大的差別還是在候選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好處是否足以影響選民的意願」。

(三)不送禮品,改拿紅包??

2018 年的時候,基隆有一位候選人在選區舉辦歌唱比賽活動,總共有 17 位選民報名參加比賽,而該名候選人為了讓參賽者都有得獎機會,發放了 17 包金額不等的紅包獎金;在舉辦活動的時候,也懇請大家支持該名候選人。

後來隔沒幾日,該名候選人又舉辦了里民出遊活動,並以收取少許費用的方式,包車讓里民們參與。最後,兩個活動都被法院認定是為了獲取選民投票支持而給予的不正當利益,構成賄選犯罪。

這裡的「好處」之所以被盯上,是因為這種提供現金或與成本顯不相當的國內、外觀光旅遊活動,都容易被認定足以影響選民意願;因此,只要在選舉期間舉辦有一定價值的活動,並要大家支持該候選人的行為,都很有可能會有賄選的犯罪意思。

結論:歹路不可行!

上面這麼多案例,讀者應該可以發現:什麼好處會成立賄賂,其實法律是沒有一個既定的標準,還是需要回歸個案考量──考量候選人給予的利益是多少?是否足以影響選民意願?候選人發放時內心有沒有要買票的想法?最終由法官判斷,個案中是否有構成賄選的犯罪行為。

尤其,從不同地區的風俗民情來看,干預選舉的型態就有百百種,例如在都會區多以新聞媒體訊息影響投票意願,非都會區可能是以發送物品獲得選民好感,如禮盒、旅遊、流水席以及金錢等方式,而在較為偏遠的地區如離島,甚至可能會出現幽靈人口,透過虛遷戶籍的方式左右選舉結果。大家在選舉期間都要特別地留意,避免不小心觸犯法律。

總歸一句,如果候選人是以一些金錢或不是日常宣傳小物,且目的是希望你支持某一候選人的話,候選人就有可能構成賄選罪喔!

【本文作者】

柚律師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現為執業律師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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